北交所 北证公告[2022]6号 2022-02-28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能力,促进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建设和股票发行上市工作,规范行业咨询委员会运作,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委员会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委员会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2年2月28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委员会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工作,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本所设立行业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咨询委是本所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为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
第三条 本所负责咨询委的日常事务和具体运作,为咨询委及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对委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条 咨询委委员由相关行业的权威专家、资深投资专家、知名企业家组成。所有委员均为兼职。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咨询委委员人数和人员构成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所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咨询委委员。
第六条 咨询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和诚信准则,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二)从事相关行业的政策制定、科学研究、投资管理、企业经营等相关工作,熟悉相关方面的产业政策、前沿技术、发展前景、竞争态势等,在所在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享有较高社会声望;
(三)愿意且保证认真参与咨询委工作;
(四)本所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咨询委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咨询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
(二)未按照本所的相关规定勤勉履职;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
(四)本所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咨询委委员被解聘后,本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新的咨询委委员,任期为本届咨询委委员剩余任期。
第九条 本所设立咨询委秘书处,负责咨询委的下列日常事务工作:
(一)咨询委委员选聘、解聘、换届等工作;
(二)处理向咨询委委员进行咨询的相关工作,及时收集委员的咨询意见;
(三)组织召开咨询委相关会议,记录会议讨论情况;
(四)负责咨询委委员的联络沟通、服务保障、考核等日常工作;
(五)本所或者咨询委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咨询委就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发行人业务、技术相关的信息披露问题;
(二)国内外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应用的发展动态;
(三)本所相关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
(四)本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咨询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咨询委工作,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二)保守在参与咨询委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工作相关内容;
(三)提供咨询意见的事项与自身利益相关或者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四)不得利用咨询委委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业务宣传,不得接受咨询事项所涉企业的馈赠或者存在有损公正履职的其他行为;
(五)与委员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本所根据工作需要向咨询委委员进行咨询的,应当提出具体咨询事项,并通过书面函件的方式,向咨询事项涉及的相关行业委员进行咨询。咨询委委员可以通过书面函件和召开咨询会议的方式履行职责,提供咨询意见。
咨询委委员应当结合自身专长和所从事工作,认真阅研本所提出的咨询事项以及相关材料,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意见。
委员收到咨询函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咨询意见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回复本所。
咨询委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请相关行业委员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咨询事项,提请召开会议的委员作为发起人委员主持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本所有需求时,可以组织召开咨询委会议。
第十三条 咨询委委员提供咨询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咨询委委员或者其亲属近两年内担任被咨询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咨询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咨询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与被咨询发行人或者其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存在股权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三)咨询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咨询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与被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四)咨询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被咨询发行人存在行业竞争关系,或者与被咨询发行人或其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有利害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五)咨询委委员提供咨询意见前,与被咨询发行人或其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六)本所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咨询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包括咨询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四条 咨询委委员收到具体咨询事项后,发现存在前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并提交书面回避申请。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认为咨询委员会委员存在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要求有关委员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咨询委委员未提出回避申请,但咨询委委员存在回避情形的,本所可以决定有关委员回避。
第十五条 收到咨询委员会委员回避申请或者发行人、保荐机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委员回避的书面申请后,本所将进行核实;经核实理由成立的,本所不向有关委员进行咨询。
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向本所提出回避申请,但咨询委员会委员存在回避情形的,本所可以决定有关委员回避。
咨询委员会委员存在回避情形但未回避的,本所将根据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解聘有关委员,并将解聘情况通报其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咨询委每年可以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提出工作计划和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咨询委委员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本所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发行人”包含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本所上市公司。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