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4年12月修订)》的通知

上交所 上证函[2024]3670号 2025-01-03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国九条”以及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根据《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沪市主板和科创板首发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指南》)及附件自查表《第一号首次公开发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上证函〔2023〕657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在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栏目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号 首次公开发行(2024年12月修订)

第二号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三号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四号 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五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2月31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国九条”以及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进一步压实发行人、上市公司(以下统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发行上市审核相关制度规则,对沪市主板和科创板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本所所有主板和科创板发行人,相关事项明确注明适用于主板或者科创板的除外。

第三条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以参考本指南的填写要求,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表格及相关专项报告(如有)。

第四条 本指南仅列示常见申报问题供中介机构参考。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所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全面履行核查义务。

发行人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条件、重组条件的重大事项,或者相关事项系根据最新监管要求进行披露及核查,本指南未作规定的,中介机构可以对自查表进行必要的增补。

本指南具体填写内容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中介机构原则上无需在相关报告中进行说明,但需在自查表“备注”一栏中写明理由。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亦在“备注”一栏中填写。

第五条 自查表应当由保荐业务(独立财务顾问重组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签字会计师、签字律师等签字,加盖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会计师专项核查报告(如有)应当由签字会计师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第六条 各中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并回应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对于已经按照本指南充分核查、披露的问题,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简化问询;对于未落实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上市审核的,本所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终止发行上市审核。本指南的填报质量将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3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上证函〔2023〕657号)同时废止。

附件:第一号 首次公开发行(2024年12月修订)

第二号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三号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四号 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五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