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的通知

深交所 深证上[2026]553号 2026-04-24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对优质创新企业的服务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24日

附件 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预先审阅工作,更好服务优质创新企业,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通过保荐人向本所申请预先审阅,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创新能力突出或者符合其他特定情形的创新企业,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预先审阅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预先审阅,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首发申请文件格式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的要求,委托保荐人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预先审阅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在封面标有“预先审阅文件”字样,并与书面原件一致。

发行人申请预先审阅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发行人关于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预先审阅适用情形的专项说明,充分说明申请预先审阅的必要性。保荐人对发行人符合预先审阅适用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根据本指引第九条规定出具的书面承诺。

第五条 本所收到发行人提交的预先审阅申请文件后,对符合本指引规定的预先审阅申请,参照《审核规则》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程序,通过向发行人提出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等方式开展预先审阅工作。

本所形成审阅意见并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审阅意见不代表正式申报后的审核意见,也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

第六条 预先审阅期间,发行人按照本指引规定提交的申请文件、预先审阅的过程、结果及相关文件不对外公开。

第七条 发行人可以结合本所的审阅意见,自行决定是否正式申报。

发行人正式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首发申请文件格式准则》《申请文件受理指引》规定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预先审阅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阅问询的回复文件,涉及信息披露豁免事项的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预先审阅申请文件差异情况的专项说明,包括对预先审阅申请文件的修改情况、审阅意见的落实情况(如有)、预先审阅后的新增事项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申请文件差异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发行人应当按照《审核规则》的规定在本所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并同时披露预先审阅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阅问询的回复文件。

第八条 发行人正式申报后,本所按照《审核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已经按照预先审阅阶段的问询和回复进行更新,且在预先审阅结束后未发生影响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新增事项的,本所可以不再提出审核问询。

第九条 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积极配合本所预先审阅工作,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或者干扰预先审阅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或者泄露预先审阅申请事项,并承诺接受本所的自律监管。

第十条 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或者相关承诺的,本所可以视违规情形、情节轻重,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事项,参照《审核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有关要求,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预先审阅工作,进一步提升对优质创新企业的服务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9号——预先审阅》(以下简称《预先审阅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创业板意见》明确提出,建立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保护优质创新企业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本所借鉴境内外市场有关经验,在创业板建立预先审阅机制,并制定本指引明确具体工作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正式申报首次公开发行前,申请本所对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开展预先审阅。本所通过预先审阅,督促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高申报文件质量,提升审核效率,减少发行人在审核阶段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对其生产经营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预先审阅属于申报前咨询沟通服务范围,不是企业申请发行上市的必经程序,发行人申请预先审阅,应当充分说明必要性,并参照正式申报的要求准备申请文件。本所根据预先审阅情况形成审阅意见,但审阅意见不代表正式申报后的审核意见,也不构成本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发行人结合审阅意见,自行决定是否正式申报。

二、主要内容

《预先审阅指引》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预先审阅的适用情形。创新能力突出或者符合其他特定情形的创新企业,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在申请创业板上市前通过保荐人向本所申请预先审阅。

二是明确预先审阅的申请文件要求。发行人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要求提交预先审阅申请文件,文件封面应当标有“预先审阅文件”字样,并提交关于符合预先审阅适用情形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预先审阅适用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承担预先审阅工作相关责任。

三是明确预先审阅的工作机制。本所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程序,通过向发行人提出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等方式开展预先审阅工作。本所根据预先审阅情况形成审阅意见,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预先审阅阶段,预先审阅申请文件、审阅的过程、结果及相关文件均不对外公开。

四是明确预先审阅与正式申报审核的衔接。正式申报环节,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就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预先审阅申请文件差异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当日,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预先审阅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阅问询的回复文件。审核环节,如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已经按照预先审阅的问询和回复更新,且未发生影响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新增事项,本所可以不再提出审核问询。

五是明确预先审阅相关方责任要求。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积极配合本所预先审阅工作,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或者泄露预先审阅申请事项,接受本所自律监管。违反《预先审阅指引》规定及相关承诺的,本所可以视违规情形、情节轻重,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三、征求意见情况

秉承开门立规的精神,前期本所就《预先审阅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 10条,按照实质内容相同原则合并后共 4条。各方总体支持《预先审阅指引》出台。本所对反馈意见逐条认真研究,意见主要涉及规则理解或者问题咨询,已在本次规则制定过程中充分论证,后续本所将在相关工作安排中予以充分考虑,并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相关主体的解释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