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再融资分类审核实施方案(试行)

中国证监会 2020-09-25

为便利上市公司再融资,更大力度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对符合标准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有条件地减少审核环节,试行差异化的分类审核制度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安排

按照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严格落实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相关要求,发行部在审核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申请时,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中,最近连续两个考评期评价结果为A的上市公司采取快速审核。

二、适用范围

参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最近连续两个考评期评价结果为A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归入快速审核类,但上述上市公司明确表示不适用快速审核的除外。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快速审核通道:(1)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交易所纪律处分;(2)被中国证监会调查尚未结案;(3)暂停上市或存在被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和ST公司);(4)破产重整;(5)中国证监会认为其他不适用快速审核的情形。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需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注明最近连续两个考评期信息披露评价结果为A。

三、审核程序

适用快速审核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被受理后,发行部一周内召开反馈会,反馈会后原则上不发出书面反馈意见,直接安排最近的初审会审核。

如反馈会认为存在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可以发出书面反馈意见,待书面反馈意见回复后,如无重大补充说明事项则安排初审会。

初审会召开后,将会议意见书面发送保荐机构,相关主体落实会议意见后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如初审会审议认为无需专门发送会议意见的,可直接提请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审核内容

对于适用快速审核的上市公司,发行部审核时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要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要提高适用快速审核的上市公司申请文件的质量。发现相关主体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将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发行部负责在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上市公司再融资行政许可相关栏目予以公示,每周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