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交所 上证函[2023]3047号 2023-10-20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优化融资审核服务机制,畅通业务咨询渠道,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的通知》(上证函〔2021〕2019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202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工作,优化融资审核服务机制,畅通业务咨询渠道,及时解决市场主体关切问题,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并结合市场需求、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所开展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坚持“开门办审核”理念,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水平,规范融资审核行为,主动接受市场各方监督,提高信用债产品发行审核质量。

第三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市场机构)可以在信用债产品项目申报前、审核阶段、发行阶段向本所债券业务部门提出业务咨询。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文件后至首次审核问询发出前,市场机构应当遵守静默期规定,期间本所债券业务部门不接受相关市场机构业务咨询。

第四条 市场机构可以就本所信用债业务规则的理解适用或信用债产品发行、审核相关业务事项,向本所债券业务部门咨询。

业务咨询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现场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所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回复市场机构提出的业务咨询,友好、高效、专业地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依规可以直接回复的,应当直接回复;咨询事项比较复杂的,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后予以回复。

第六条 市场机构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本所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或者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公布的咨询电话,向本所债券业务部门提出电话咨询。咨询项目为在审项目的,市场机构可以直接通过电话与审核问询中列示的项目审核人员联系。

前款所称工作时间为上午8:45-11:30,下午1:00-5:00。

第七条 市场机构可以通过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或发送电子邮件进行书面咨询。电子邮箱地址为bondsse@sse.com.cn,书面咨询材料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 对于书面咨询事项,债券业务部门原则上予以书面反馈。书面咨询事项问题简单、可以通过电话反馈的,债券业务部门可以直接电话反馈。

第九条 市场机构可以通过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预约现场咨询,预约材料格式见附件2。咨询内容与在审项目相关的,承销机构可以通过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进行预约,并关联具体项目。

第十条 债券业务部门收到现场咨询预约申请后,对能够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反馈的,债券业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回复。对确需现场沟通,或者市场机构仍然希望现场沟通的,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安排并告知对方。

第十一条 市场机构应当在现场咨询前提供参加现场咨询人员名单、职位及联络人联系方式。参加现场咨询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五人。

第十二条 债券业务部门安排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咨询接待。现场咨询接待人员应当提前就咨询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业务咨询结束后,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填写咨询记录,写明咨询人员、咨询事项以及咨询结果等内容,统一存档。

第十四条 债券业务部门参与咨询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礼品礼金等财物,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除按本指南要求进行咨询沟通外,债券业务部门参与咨询的工作人员不得与提出咨询的市场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私下接触。

第十六条 本指南所指信用债产品,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等产品。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12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上证函〔2021〕20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信用债融资业务书面咨询参考格式(略)

附件2:信用债融资业务现场咨询预约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