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融资监管问答(一)——绿色公司债券

上交所 2018-03-23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中鼓励发行人在申报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时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绿色项目所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鼓励发行人在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按年度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上述要求如何具体执行?

答:对于符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及经本所认可的相关机构确定的绿色项目,发行人在申报发行时及存续期内可不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已确定项目情况、所属具体的绿色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及环境效益目标等,并由承销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对上述范围之外投资者不容易识别或发行人认为需要聘请第三方评估认证的绿色项目,申报发行时应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

发行人聘请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的,评估认证机构的资质及其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内容应当符合《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的要求。

二、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绿色产业发展,募集资金可否部分用于绿色项目之外的用途?因绿色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或绿色项目变化时募集资金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绿色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项目贷款等。申报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确定用于绿色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借款等。

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中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若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绿色产业领域,绿色项目多,有的项目融资规模不大,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时可否不对应具体的绿色项目?

答:参照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及经本所认可的相关机构确定的绿色项目所属绿色产业领域,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含),或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虽小于50%,但绿色产业领域业务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均占到发行人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的公司,可不对应具体绿色项目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但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公司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其金额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70%。承销机构应对该类公司是否符合前述标准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发行人在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具体领域及其产生的环境效益等。受托管理人应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