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融资监管问答(三)——纾困专项公司债券

上交所 2019-03-01

一、发行人发行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有哪些主体资质要求?

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发行人在符合公司债券一般发行条件基础上,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发行人应当为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投资或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企业等,主体评级为AA+以上。

2. 发行人不得为有关规定明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3. 发行人应当是所属地方政府设立纾困计划的参与方,且以适当方式获得所属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认可,认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所属政府部门或机构对本次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批复文件、相关会议纪要或其他认可方式等。

二、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有无具体要求?

纾困专项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持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融资、缓解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流动性压力。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纾困基金的,相关纾困基金原则上应当由政府或其指定的国有资本运营主体出资,不得向社会资本方募集。

二是募集资金运用不得违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是否可以与其他品种公司债券同时申报?

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特定细分品种,可以与其他品种公司债券同时申报,但需明确各自的金额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