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3-01-16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证券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引》,切实按照《指引》要求规范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访谈、查阅、实地考察等方法,勤勉尽责地对申请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券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过程。
第三条 本指引是对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证券公司还应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要时,证券公司可采取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 尽职调查过程中,证券公司可合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主动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
第六条 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履行内核程序。
第二章 尽职调查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二)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信用记录;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增信措施安排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资信状况(如有);
(八)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八条 调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查阅工商登记文件、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重要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询问管理层,了解企业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情况,调查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九条 调查主营业务情况。
查阅营业执照、财务报告,询问管理层(指对企业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后三者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和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条 调查所属行业状况、经营模式、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情况。
访谈管理层、比较分析行业及市场数据,了解企业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关注企业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以及采取的竞争策略等。
询问管理层,结合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等,了解企业的经营模式,调查企业的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和销售模式。
查阅账簿,访谈管理层及采购部门和销售部门负责人,计算从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其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其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关注企业对供应商和客户的依赖程度,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的稳定性。
第十一条 调查公司治理情况。
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了解企业的组织结构;查阅公司治理有关文件,了解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如有)、董事会(如有)、监事会(如有)的议事规则。关注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取得企业出具的关于公司治理情况的自我评价。
第十二条 调查内部控制情况。
查阅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访谈管理层及员工,咨询注册会计师,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制度能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取得企业出具的关于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等。
第十三条 调查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计算、比较报告期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长短期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比较分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情况等,调查企业的获取现金能力。各项财务指标及相关会计项目有较大变动或异常的,应分析原因。
第十四条 调查主要资产状况。
查阅有关明细资料,咨询注册会计师,调查企业的应收款项形成原因、收回可能性等。
查阅房屋建筑物与生产经营设备的权属证明、相关合同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必要时进行实地察看,调查企业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证明,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查阅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相关合同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了解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等,调查无形资产是否存在质押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第十五条 调查主要债务情况。
查阅银行借款合同,了解企业银行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措施、付息情况、还款计划等。查阅企业与银行授信相关的合同、协议,询问管理层、财务人员等,了解企业全部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已使用授信情况、近期授信安排等。
查阅有关明细资料,咨询注册会计师,调查企业的应付款项形成原因,关注是否存在长期延迟支付款项的情形。对于资金拆借款项,重点关注拆借期限、利率、偿还情况等。
第十六条 调查或有负债情况。
查阅担保合同或协议,询问管理层,咨询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或法律顾问,调查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方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被担保方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提供必要的反担保。
询问管理层,咨询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或法律顾问,调查企业的其他或有负债情况。
第十七条 调查企业及其管理层、实际控制人的信用记录。
查阅纳税凭证、借款合同与还款凭证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必要时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地方政府的中小企业综合信息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调查企业是否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已到期债券等不良信用记录,了解企业的诚信状况。
访谈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必要时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调查企业的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了解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
取得企业出具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和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
第十八条 调查募集资金用途。
如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查阅有关资料,了解企业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简介、建设内容、投资总额、项目进展、有关批文(如有)、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等,调查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相吻合,分析募集资金运用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如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了解企业的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基本情况等,分析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对本期债券偿付的影响。
如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了解其必要性。
第十九条 调查债券担保情况(如有)。
如提供保证担保,查阅保证人有关资料,访谈保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调查保证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是否经审计;
(3)资信状况;
(4)累计对外担保金额、累计担保余额及其占净资产比例;
(5)或有负债情况;
(6)偿债能力分析。
如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查阅、比较分析有关资料,询问管理层,了解担保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名称、金额(账面价值和评估值),担保范围,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变现能力,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安排,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
第三章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二十二条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存入证券公司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在私募债券到期后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尽职调查报告应说明尽职调查涵盖的期间、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和方法、调查结论等。
第二十四条 尽职调查报告应对企业是否符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相关条件、是否建议承销该项目等发表明确结论。
第二十五条 尽职调查人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和注明报告日期。
第二十六条 尽职调查报告应存入证券公司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在私募债券到期后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