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 2019-07-23
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审核关注要点由我会在梳理2014年境外发行上市审核反馈意见所关注共性问题的基础上编制,并于2019年修订更新,体现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具体监管要求。今后,我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及部门规章等的修订更新及时增补、调整、充实、完善有关审核关注要点,供申请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参考和借鉴,以便申请人完善申请文件,同时有助于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并督导解决共性问题,便利企业申报,提高工作效率。申请人和中介机构对审核关注要点如有疑问或意见,可通过拨打010-88061552、88060460或88061972及时沟通、交流。具体关注要点如下:
关注要点 | |
外资准入与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 | 1、发行人及各下属公司业务范围是否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境外发行上市前后是否持续符合有关外资准入政策。 |
2、发行人业务范围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主营业务为房地产业务,或(2)房地产业务(并表内)占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或(3)房地产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在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与《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情形,是否存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示为“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情形。 | |
3、发行人及各下属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情形;是否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是否存在违规和未取得合法手续、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经批准或违规审批的项目等违反国发〔2013〕4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办发〔2013〕67号、银发〔2009〕386号、国办发〔2016〕34号等国务院有关文件及有关部门规章的情形。 | |
合规经营 | 4、发行人及各下属公司近一年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情形。 |
5、发行人及各下属公司近两年是否存在涉嫌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等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形。 | |
6、发行人及各下属公司、发行人聘请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情形;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情形。 | |
7、发行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是否缴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发行人是否属于国发〔2016〕33号文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 | |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 8、发行人是否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发行人现有股东及本次发行对象(如适用)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请披露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的主要股东、本次发行对象(如适用)的股权控制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9、发行人及各下属公司是否建立健全了完备、规范的保密和档案规章制度并落实到位,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 |
本次发行 | 10、本次发行并上市是否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取得了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是否取得了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适用)等必要的外部批准程序;发行对象(如适用)及发行币种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有关要求。 |
11、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是否取得了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适用),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本次境外发行募集资金是否投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的违法用地项目;是否投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及限制类的产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准入事项;如涉及境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办发〔2017〕74号文规定的境外投资方向、是否依法履行了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程序。 |
特定对象使用事项 | 1、本次发行并上市是否符合《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 (适用于拟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境内公司) |
2、本次发行并上市是否存在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的情形。 (适用于拟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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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发行并上市是否存在违反《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的情形。 (适用于拟在境外发行优先股的境内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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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本次首发前已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及持有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专项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转让所持股份。请补充提供上述专项承诺。 (适用于未在境内上市的境内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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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计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如超过,请补充提供有关申请文件并履行有关程序。 其中,“重要控股子公司”的核查标准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或者资产总额达到合并报表数额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目前或未来对集团整体的经营、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适用于未在境内上市的境内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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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是否存在内部职工直接持股、股份代持或间接持股的情形;如存在,是否违反《关于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等有关规定;请发行人相关高管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份转让锁定期和出售限额作出专项承诺。 (适用于金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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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国合字〔2007〕10号)将非境外上市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适用于拟在境外增发的H股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