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3号——特定品种》的通知

深交所 深证上[2022]1216号 2022-12-30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3号——特定品种》,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3号——特定品种

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3号——特定品种》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3号——特定品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工作,便于管理人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是指服务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重点支持领域的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特定领域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条款设置存在特别安排的资产支持证券。

第三条 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使用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标识。未按照规定使用的,本所可以采取口头提醒、发出书面函件等工作措施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的认定依据。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就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标识使用、信息披露、参与主体等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条 本所重点支持特定领域资产支持证券的申报和挂牌,优先处理特定领域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工作。

第五条 本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性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特定领域资产支持证券。

第六条 对于特定领域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投资者等参与主体,本所在表彰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章 科技创新领域资产支持证券

第七条 科技创新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基础资产现金流70%以上来源于科技创新领域所产生的收入,或者基础资产70%以上为科技创新领域相关债权;

(二)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70%以上用于科技创新领域,包括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相关的研发投入,科技创新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并购、运营,对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权益出资等。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者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

第八条 管理人应当在科技创新资产支持证券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基础资产或者资金用途所涉科技创新领域、所涉科技创新企业的科技创新属性,科技创新企业所持有创新技术先进性及其具体表现等。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当在科技创新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科技创新领域相关基础资产运行情况、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使用情况、科技创新领域研发进展情况、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等。

第九条 科技创新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转让所得资金用于科技研发投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特定专项用途的,可以在资产支持证券名称中使用专项标识。

第十条 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基础资产现金流70%以上来源于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方式所形成的收入,或者基础资产70%以上为知识产权融资所形成的债权;

(二)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70%以上用于取得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在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基础资产或者资金用途所涉知识产权清单、所有权及其登记情况、授权使用情况、保护期、评估价值(如有)、技术先进性、预计经济效益等信息。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当在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知识产权相关基础资产运行情况、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绿色低碳领域资产支持证券

第十二条 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基础资产以绿色项目所产生的收入作为收益支持;

(二)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绿色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者偿还绿色项目对应的有息债务;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在绿色资产支持证券计划说明书中披露绿色项目认定依据、所属具体的绿色项目类别、项目环境效益目标等。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当在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绿色项目相关基础资产运行情况、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环境效益等。

第十四条 本所鼓励管理人在绿色资产支持证券计划说明书中设置与原始权益人整体碳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达成情况挂钩的条款。

第十五条 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资产支持证券名称中使用“碳中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标识:

(一)基础资产以碳中和项目所产生的收入作为收益支持;

(二)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用于碳中和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碳中和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者偿还碳中和项目对应的有息债务;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在碳中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计划说明书中披露碳中和项目环境效益相关信息,按照可计算、可核查、可检验的原则,重点披露环境效益测算方法、参考依据,并对项目能源节约量(以标准煤计)、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测算。

第十七条 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资产支持证券名称中使用“蓝色资产支持证券”标识:

(一)基础资产以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项目(以下简称海洋项目)所产生的收入作为收益支持;

(二)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用于海洋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海洋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者偿还海洋项目对应的有息债务;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管理人应当在蓝色资产支持证券计划说明书中披露海洋项目对海洋环境、经济和气候效益影响相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低碳转型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基础资产现金流70%以上来源于低碳转型领域所产生的收入,或者基础资产70%以上为低碳转型领域相关债权;

(二)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70%以上用于低碳转型领域。

前款所称低碳转型领域,包括节能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耗、园区节能环保提升以及其他助推低碳转型的领域。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在低碳转型资产支持证券计划说明书中披露低碳转型项目(如有)或者经济活动具体内容、所涉低碳转型技术、预计产能效益或者转型效果、预计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等。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当在低碳转型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低碳转型领域相关基础资产运行情况、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使用情况、低碳转型项目进展情况(如有)、产生的环境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可以通过遴选关键绩效指标和低碳转型目标,明确目标达成时限,并设置与原始权益人低碳转型目标达成情况挂钩的条款,发行低碳转型挂钩资产支持证券。

第四章 其他特定领域资产支持证券

第二十二条 基础资产来源或者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的用途等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其他领域的,可以在资产支持证券名称中使用相应标识。

前款所称其他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乡村振兴领域、“一带一路”领域、住房租赁(含保障性租赁住房,下同)领域。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当在相应特定领域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相关基础资产运行情况、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使用情况、产生的效益等。

第二十三条 乡村振兴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基础资产现金流70%以上来源于乡村振兴领域所产生的收入,或者基础资产70%以上为乡村振兴领域相关债权;

(二)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70%以上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包括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者偿还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对应的有息债务等。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在乡村振兴资产支持证券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基础资产或者资金用途属于乡村振兴、巩固脱贫相关范畴的依据,具体实施计划,政策支持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一带一路”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基础资产现金流70%以上来源于“一带一路”项目所产生的收入,或者基础资产70%以上为“一带一路”项目相关债权;

(二)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70%以上用于“一带一路”建设,包括投资、建设、运营“一带一路”项目,偿还“一带一路”项目对应的有息债务,或者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业务等。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在“一带一路”资产支持证券计划说明书中披露“一带一路”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地区、结算方式和币种、跨境情况和结汇安排、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用途、“一带一路”项目情况等。

基础资产转让所得资金涉及跨境资本流动的,管理人应当在“一带一路”资产支持证券计划说明书中披露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基础资产转让所得资金规模、汇出境外或者境内使用计划、购汇金额和频率等。

第二十七条 住房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础资产现金流主要来源于住房租赁项目所产生的收入;

(二)物业已建成且权属清晰,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标准符合相关要求,已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手续。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应当在住房租赁资产支持证券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基础资产涉及的住房租赁项目类别、土地性质和用途、登记备案情况等。

第五章 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所称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在同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以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为支持,新发一期资产支持证券并以其募集资金,以及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款等作为前一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资金来源,滚动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符合前款规定的各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管理人可以在资产支持证券名称中使用“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标识。

第三十条 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信状况良好,增信机构(如有)应当具备良好的流动性支持能力。

第三十一条 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原则上应当为应收账款(含供应链)、租赁债权、小额贷款债权等权属清晰、现金流明确可预测的债权类资产。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范围。

第三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在各期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及时更新计划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并向本所报备,由本所进行确认。

管理人在挂牌条件确认文件有效期内,同一基础资产池下滚动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待偿余额不得超过挂牌条件确认文件确定的规模。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在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计划说明书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续发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续发条件、时间、流程、频率,以及前后资产支持证券重合期间基础资产收益划分安排。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在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出现下列情形时不再续发资产支持证券:

(一)原始权益人丧失持续经营能力;

(二)增信机构丧失流动性支持能力;

(三)基础资产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四)本所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专项计划采用循环购买结构的,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基础资产等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3号——特定品种》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了规范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提升监管透明度和市场服务能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3号——特定品种》(以下简称《ABS特定品种指引》),明确了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标识使用、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以及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重点支持领域的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特定领域资产支持证券)的支持措施和激励机制。

二、主要内容

《ABS特定品种指引》共计6章,38条,分为总则、科技创新领域资产支持证券、绿色低碳领域资产支持证券、其他特定领域资产支持证券、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领域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要求。前期,本所已于对外发布的科技创新、绿色(含碳中和、蓝色)、乡村振兴、“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中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为了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科学性、体系性、规范性,便于市场参与者查找使用,本次将前述业务规则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合。同时,结合业务实践,新增知识产权、低碳转型、低碳转型挂钩、住房租赁(含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资产支持证券标识使用和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发挥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的功能。

二是明确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满足实体企业融资需求,提升存量资产盘活效率,明确管理人可以在同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以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为支持,滚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同时,对可续发型资产支持证券的参与主体、基础资产范围、信息披露要求等进行规范。

三是明确特定领域资产支持证券特殊安排。明确支持特定领域资产支持证券的申报和挂牌,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特定领域资产支持证券,并在表彰工作中优先考虑特定领域资产支持证券的参与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