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2007-09-12

各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今年以来,随着新会计、审计准则的实施,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之间已实现实质性趋同。鉴于这种情况,此前我会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规范中,有关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时进行境外审计的要求不再实施。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5]141号)第九条中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