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23]50号 2023-08-10
第一条 为规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 “全流通 ”,是指H股公司的境内未上市股份(包括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未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未上市内资股以及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和行业监管等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可自主协商确定申请流通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并委托H股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尚未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一并就 “全流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全流通 ”申请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和外部批准程序。
第四条 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办理股份转登记业务,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股票挂牌上市等程序,并依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
境内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后,不得再转回境内。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减持和增持本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流通的股份。
H股公司应于申请所涉股份在中国结算完成转登记后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情况报告。
第五条 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授权H股公司选择一家境内证券公司参与 “全流通 ”相关股份的买卖。
境内证券公司参与 “全流通 ”交易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管理的相关要求,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其授权机构的技术系统测试验收。
第六条 中国结算负责办理境内未上市股份跨境转登记、托管及结算等业务,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相关证券,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股份变动及跨境资金流动情况。
深交所或其授权机构提供股份委托指令和成交回报传递,以及相关行情转发等服务。
中国结算和深交所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并发布 “全流通 ”业务实施细则,明确具体业务机制和安排。
第七条 “全流通 ”相关税收、外汇和外商投资等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监测资金跨境流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