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函[2011]185号 2011-07-20
各保荐机构:
根据保荐制度相关要求和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人员独立的监管要求,现对保荐代表人调任本公司直投子公司任职后保荐代表人资格的问题通知如下:
1、保荐代表人调任本公司直投子公司任职后,可以保留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但不能执行保荐业务,即不能签字推荐项目。保荐代表人在本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兼任职务的,比照执行。
2、按照保荐办法的规定,保荐代表人任职机构和职务等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部书面报告。
3、如违反上述规定,我部将根据保荐办法采取监管措施。
发行监管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