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1-05-27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人:

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此重申如下:

各上市公司、保荐人应严格执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1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实施其已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前,不得实施证券发行方案。擅自违规发行的,本所将报证监会相关部门查处,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