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的通知

上交所 上证发[2018]42号 2018-06-15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再融资并申请在本所上市业务,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7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7〕5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技术系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再融资并在本所上市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发行人通过本所系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再融资(含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业务及各参与人相关行为,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证券是指股票、存托凭证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等有价证券。

债券、基金份额发售、上市业务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股票、存托凭证、可转债发行

第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系本所相关部门沟通发行与上市申请相关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业务与本所发行上市中心联系,上市公司或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再融资相关业务与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联系。

第四条 发行人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应及时向本所提交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根据发行人提交的发行预计时间安排,本所统筹安排证券发行日期。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综合考虑证监会核准文件先后顺序、发行申请文件的完备情况等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协商调整证券发行日期。

第五条 发行人发行证券并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将询价公告(如有)、发行公告、招股意向书(或募集说明书)全文、招股说明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录(以下简称相关文件)在本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并对其内容负责。

第六条 证券发行期间,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于当日16:30前,将次日披露的各项公告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本所并及时确认拟披露的公告在指定披露媒体、本所网站的发布事宜并对内容负责。

第七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六条要求提交公告和相关文件的,应当在截止时点的30分钟前,向本所提出申请。

第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确保向本所提交相关材料中的发行数据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在证券承销工作中,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充分提示申购时间与申购程序。在规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购时间或申购程序之外,投资者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报价与申购数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不得协助投资者在规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购时间或申购程序外增加、减少或修改报价与申购数据。

第三章 证券上市

第十条 证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准备并报送证券上市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应确保向本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中的证券上市数据准确完整。证券上市数据包括发行价格(或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格)、证券上市数量、上市时间、证券代码、股本结构及其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证券上市申请文件应于证券上市日前五个交易日(L-5日)的15:30前,按要求提交本所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事项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第十四条 发行人证券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的,应将根据相关要求编制的上市公告书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对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 本所根据发行人申请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规则的相关规定,统筹安排证券上市日期。

如多个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再融资的证券在同一日上市,但因市场或技术原因等无法安排同日上市的,本所将按照上市申请文件的完备情况、发行日期先后顺序、证监会核准文件先后顺序统筹安排上市日期。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协商调整证券上市日期。

第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符合上市条件的,自发行结束日至证券上市日(L日)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交易日。本所收到发行人证券登记托管证明文件后,协调安排上市日期。

第十七条 证券上市前,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国际证券识别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通过本所相关部门申请新上市证券的ISIN代码。

第四章 临时停市适用情形及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本所申购平台无法正常启动或运行,或者本所决定临时停市的,可以暂停提供网上网下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存托凭证相关服务,或者推迟申购、上市日期。前述情形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相关服务。除另有规定外,本所暂停提供相关服务前已经接受的申报或者其他数据自动失效。

仅网下申购暂停服务且当日恢复服务的,投资者可在恢复服务后继续申购,当日申购有效。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本所申购平台无法正常启动或运行,或者本所决定临时停市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不同类型,暂停提供网上网下申报和配售等相关服务,推迟申报、配售及上市日期。

公开增发新股、存托凭证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报日发生前款规定的异常情形或者本所决定临时停市,本所决定暂停提供相关申报服务的,暂停期间不接受申报。发生全天暂停服务或者盘中暂停服务且当日未恢复交易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接受申报,原股东配售申报仍有效,但其他投资者当日申报自动失效。

配股申报日发生第一款规定的异常情形或者本所决定临时停市,本所决定暂停提供相关申报服务的,暂停期间不接受配售申报。发生全天暂停服务或者最后一个申报日盘中暂停服务且当日未恢复交易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接受申报,当日已接收的申报仍然有效。

发生盘中暂停服务且当日恢复服务的,暂停服务期间不接受申报,投资者可在恢复服务后继续申购,当日申购有效。

第二十条 因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制度建设及业务人员配备

第二十一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公司内部应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负责发行方案设计、市场推介、询价定价、接受投资者咨询、与本所保持联络沟通以及协助发行人申报发行上市申请材料与发布市场公告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建立发行上市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明晰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详细的对内对外业务指南或者业务流程、业务人员定期培训机制。

岗位职责说明书、业务指南或者业务流程应根据相关法规、本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保持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主承销商在发行证券承销与上市申请工作中,应指定一至二名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与本所保持便捷畅通的联络沟通。

第二十四条 本所可视情况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所根据本指引对证券发行上市业务参与人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约见有关人员;

(二)发出监管工作函;

(三)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