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 深证上[2024]340号 2024-04-30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0〕1292号)、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2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
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规则第十章第三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其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新规则第十章第三节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三、上市公司在新规则施行时仍存在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新规则资金占用退市的规定。新规则施行前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原资金占用行为不适用新规则资金占用退市的规定;新规则施行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将适用新规则资金占用退市的规定。
四、新规则第10.4.1条第六项规定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五、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规则第十章第五节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新规则施行前收到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仍按照原规则第十章第五节判断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六、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适用新规则第9.4条第七项关于虚假记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规定。新规则施行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在新规则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样予以适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符合新规则第9.11条规定的撤销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七、新规则第9.4条第八项关于其他风险警示的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2022年度至2024年度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