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 上证发[2014]23号 2014-04-15
各市场参与人: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于2014年2月12日废止。为配合《指导意见》废止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接近、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不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予以监控。
二、废止《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6号)、《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上证法字〔2008〕4号) 、《关于加强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会字〔2008〕33号)和《关于强化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字〔2009〕8号)。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证法字〔2008〕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证发〔2013〕2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10〕46号)、《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中,关于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