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 深证会[2020]426号 2020-08-07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加强产品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定了《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产品指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以下简称《方案指南》)要求设立且存续的现金管理产品,应当遵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对标货币市场基金进行规范,并按照《产品指引》要求进行管理。
二、《产品指引》施行前设立的,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基金份额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符合《产品指引》要求,但第四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除外。
三、自《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前述现金管理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的新增投资,应当按照《产品指引》执行。
四、《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现金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金,未达到《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应当使用按照《方案指南》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予以补足;仍有不足的,管理人应当提高一般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或一次性补足,并在《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达到要求。
五、前述现金管理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报送运作数据。数据报送要求按照《现金管理产品数据接口规范》执行,另行发布。
六、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于2012年9月1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的通知》(深证会〔2012〕12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7日
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金管理产品的运作管理,加强产品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现金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是指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产品份额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货币市场基金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基金份额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适用本指引。
产品应当对标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管理,遵守货币市场基金有关销售、份额交易与申购赎回、份额登记、投资运作、估值核算、费用收取、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风险准备金计提、合规内控管理、人员等规定;本指引另有规定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依据本指引规定,对管理人提交的产品变更注册和合同变更备案材料出具意见,对产品日常运行进行监测。
第四条 产品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登记。
第二章 产品变更注册与合同变更备案
第五条 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产品的变更注册或合同变更备案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说明;
(二)变更后的产品合同及变更对照表;
(三)变更后的产品招募说明书及变更对照表;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完备材料后,深交所商中国结算在15个交易日内出具意见。管理人应当将深交所出具的意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产品变更注册或合同变更备案的材料之一。
管理人在深交所出具意见后、申请产品变更注册或合同变更备案前,修改已提交的材料且修改内容涉及本指引规定的,应当重新向深交所提交材料。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七条 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四)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产品投资于前款第(四)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第八条 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逆回购交易对手管理制度和质押品管理制度,按照穿透原则持续动态跟踪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和杠杆水平,以及质押品的风险情况和价值变动;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产品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二)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产品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三)产品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四)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
第九条 因市场波动、产品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产品投资不符合本指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或产品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产品估值与信息披露
第十条 管理人可以采用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对产品进行估值,并按照下列方法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一)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二)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三)债券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
管理人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产品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在产品合同中明确分红期,且分红期不得短于一个月。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根据产品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程序,按照公告分配方案、发起权益登记、执行权益分派的顺序,以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的形式,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披露上一交易日每万份产品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产品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产品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管理人计算产品暂估净收益时,应当在产品预提收入的基础上,扣除产品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产品不得计提业绩报酬。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提示投资者,产品每万份产品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产品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差异实际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前述差异的具体原因。
第五章 销售管理与清算交收
第十四条 管理人与担任销售机构的证券公司非同一法人主体的,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在产品合同中明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方式可以采用自动申购和自动赎回方式。
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产品指令,将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产品份额。
自动赎回是指当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产品指令,将产品份额转换成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采用自动申购方式的,证券公司应当合理确定技术系统生成自动申购指令的时间,确保投资者正常参与证券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不自动申购产品的功能。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交易日以每份额人民币1元的固定价格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产品净值低于1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设置产品规模上限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品规模超过上限。
第十八条 管理人可以对单一投资者申购产品份额占产品总份额的比例作出限制。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深交所转让持有的产品份额,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产品招募说明书应当针对产品特点和投资者特征,对投资者申购、赎回产品可能面临的流动性等主要风险做出揭示,并对产品可能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的习惯改变进行重点提示。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提示投资者,申购产品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产品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人不保证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管理人应当制定产品清算交收制度,明确产品份额清算和申购、赎回资金交收的时点和程序,细化各环节的操作步骤和责任,并明确约定启用应急资金等垫付证券交易交收的条件及程序,提升清算效率,防范交收风险。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申购、赎回产品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中国结算发送的申购、赎回确认数据,完成投资者份额的对账处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产品的目标定位、公司资本实力、资产管理经验、风险管理能力等情况,审慎投资,有效控制产品风险。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投资运作管理相关内部制度、风险控制系统与信息技术系统,合理处理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关系,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加强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管理人应当密切关注重大政策调整、证券市场波动、节假日等可能引起产品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现金类资产占比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管理人建立日间盯市机制,对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金额、预留资金数额等进行跟踪监测。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应急资金,出现产品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情况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应急资金等划入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保证证券交易正常交收,并做好后续处理。管理人应当每日向证券公司提供产品投资组合当日可变现资产规模,配合证券公司做好证券交易交收。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流程以应对因当日产品份额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带来的赎回失败风险。
出现产品份额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的,中国结算应将司法执行情况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如在收到通知前,投资者已赎回产品份额并买入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安排资金确保证券交易正常交收。证券公司不得以产品份额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赎回失败为由拒不履行相关证券交易资金交收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取、管理与使用风险准备金。
对于银行存款跨越分红期提前解付导致利息损失的,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风险准备金不足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予以弥补。
第三十条 对于因投资亏损导致产品净值低于1元的,证券公司应当安排资金保证证券交易正常交收,并做好后续处理。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产品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产品申购赎回数据无法正常生成、份额无法及时到账、发生严重差错、客户资金账户透支等情况,制定应急机制,保证投资者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深交所要求,报送产品运作数据,包括投资者签约、产品规模、
投资组合比例、收益分配、份额转让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事件的,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于三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一)发生银行存款解付,导致利息损失;
(二)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等投资出现兑付风险;
(三)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四)启用应急资金或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垫付证券交易交收;
(五)技术系统等原因造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现缺口、客户资金账户透支等;
(六)遭遇巨额赎回,启动巨额赎回限制条款;
(七)产品终止,启动清算程序;
(八)管理人违反公募基金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九)深交所认为其他应当及时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未按本指引规定报送产品信息或报送的产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书面警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达到”“以上”“以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2012年9月1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的通知》(深证会〔2012〕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产品说明(参考格式)
产品说明(参考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
XX(管理人名称)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XX产品变更注册或产品合同变更备案,根据《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要求,现将产品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材料提交贵所,并将 XX产品的基本情况说明如下:
一、产品名称
二、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基本情况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四、估值方法
五、收益分配安排及各项费用
六、申购赎回及清算交收安排
七、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安排
八、风险控制安排
九、其他
XX(管理人名称)保证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按照《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要求报送产品信息,并同意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XX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