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公司管理部 2009-04-09
各上市公司: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二、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共同做好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业绩等信息的保密工作。根据《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规定,对于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事宜的,可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三、上市公司应切实提高年报披露质量,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就公司未来发展情况进行充分的论述。
四、在生产经营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变化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需对已披露的经营计划等进行修订的,应及时披露修订情况。
五、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每月初公开披露公司上月的经营数据。
六、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时,上市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参会者披露任何未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外界采访、调研过程中,不得披露任何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外界采访、调研的,应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来访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其通过我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
八、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或重要公告披露后举行公开说明会,由公司管理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沟通。公开说明会主要应采用互联网方式,以便于普通投资者参与。召开公开说明会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提前刊登公告,提示投资者参加。公开说明会召开后,上市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将公开说明会的会议记录通过我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
九、我所将根据上市公司报备的采访或调研情况,对采访或调研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证券交易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