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20]69号 2020-12-10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发展,上市公司逐步建立起相对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公司治理最佳实践。但是,当前上市公司治理不科学、不平衡的情况仍然存在,部分上市公司治理实践尚不能满足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为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我会决定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拟通过强化公司治理内生动力、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构建公司治理良好生态等方式,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上市公司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自查是此次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有序推进此项工作,我会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自查清单填报系统(http://neris.csrc.gov.cn/portal)。2020年6月30日(含)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登陆指定网站,对照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清单,认真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总结公司治理经验,完成专项自查工作。上市公司全体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当在专项自查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上市公司在自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可及时与辖区证监局进行沟通,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