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2-08-0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以及接受外界采访、调研或其他活动过程中,上市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条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之前,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做好公司业绩、利润分配方案等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切实提高年报披露质量,在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就公司未来发展情况进行充分论述。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变化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若需要对已披露的经营计划等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披露修订情况。
第五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每月初公开披露公司上月的经营数据。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访、调研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
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来访人员应与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共同编制会谈的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书面记录应当至少包括采访或调研时间、参加人员、事项及主要内容。
采访和调研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备的,上市公司应根据接受采访和调研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来访人员是否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予以登记。
第七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或重要公告披露后举行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沟通。
上市公司召开说明会的,应当提前刊登公告,提示投资者参加。
说明会召开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将说明会的会议记录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
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