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2-08-03
第一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同时有证券在香港证券市场或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为“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或“公司”),适用本备忘录。
第二条 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境内外市场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本所证券市场投资者与境外证券市场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第三条 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本所证券市场同时披露。
同时披露是指分别在本所及境外证券市场最近一个交易时间开始前,公司相关信息分别在本所及境外证券市场的指定媒体进行披露,并且应当同时符合上述证券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本所证券市场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
内容保持一致是指公司就同一事件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信息,应当与依照本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阅读习惯编制的向本所提供的公告内容相一致。出现重大差异的,公司应当向本所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五条 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保持日常状态下联络方式的畅通。在进行境内外业绩推介、路演等活动时,应当保证与本所的联络畅通。
公司应当保证在遇到突发信息披露事务时,有足够的人员条件和物质条件以满足公告编制及披露的需要,避免出现突发情况下联络不畅或者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第六条 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其所任职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接到报告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本所网站披露上述信息。
第七条 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若拟申请其证券在境外证券市场停牌,应当及时将有关申请事宜报告本所。如公司认为需要向本所申请同时停牌的,应当及时提交有关申请。
未经公司申请,证券在境外证券市场被停牌或将被停牌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该情况后立即通知本所,并书面说明原因。如公司认为需要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应当同时提交有关申请。
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公司的停牌申请。
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其证券在境外证券市场的停复牌信息。
第八条 对按照境外证券市场有关规定进行披露的,且不属于根据本所证券市场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以境外市场应披露公告的形式通过本所网站披露。
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市场有关规定编制的股东通函,应当按有关规定以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或境外市场应披露公告的形式通过本所网站披露。本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公司就其股东通函中的内容通过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