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证会[2018]27号 2018-1-12
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新《办法》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原《办法》(深证会〔2017〕194号)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二、新《办法》施行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办法》规定继续执行和办理延期,无需提前购回。
三、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该笔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额均低于500万元的,无论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四、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在新《办法》施行前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内部制度调整、业务协议修改、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
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