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5年3月修订)

上交所 上证发[2025]42号 2025-03-28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现行有效的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等23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3月28日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5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沪股通中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统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香港结算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应当遵守《规范运作指引》、本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征集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第四条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相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沪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前款所称沪股通中小投资者,是指实际持有股份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沪股通投资者。

第五条 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规定,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其参与投票的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表决权数计算。未进行投票表决或者投票申报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或者本指引要求的,按照弃权处理。

第六条 香港结算可以按照本指引规定,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者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第七条 香港结算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的操作,应当符合本指引附件《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的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5年1月15日发布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上证发〔2015〕13号 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附件

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

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与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相同。

二、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投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说明

1.香港结算作为沪股通股票名义持有人参加本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应当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2.在“总股份数量”中填入投票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

3.“投票产品代码(证券代码)”在通过结构化议案文件投票时无需输入,通过应急手工录入界面投票时为必填项。

4.若有议案组,用含两位小数的编号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代表议案组2的第1个议案,2.02代表议案组2的第2个议案;小数点后可以到2位,即可输入2.01和2.02代表议案组2的第1个议案和议案组2的第2个议案。所有需表决的议题需逐一报送投票意见。

“议案编号”在通过结构化议案文件投票时无需输入,通过应急手工录入界面投票时为必填项。

5.“投票意向”代表表决意见,香港结算需要对同意、反对及弃权意见分别通过“代表股份数量”中填入投票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进行申报。

“投票意向”(非累积投票)可在界面进行选择。通过结构化议案文件投票时,“代表股份数量”应在紧跟投票意向的输入框中填写。

6.股东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必须逐笔申报,但申报不能撤单,若未按本指引申报的,视为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7.完成所有单项议案表决后,应当通过议案88提交参与股东会股份数(记为“T”)。若该股份数大于单个议案已表决的同意、反对和弃权股份数之和,则剩余股份数计为“弃权”;若该股份数小于已表决的同意、反对和弃权股份数之和,该议案按 “弃权、反对、同意”的顺序依次扣除直至股份数T止,计为投票意见。通过议案88提交股东会股份数时需通过应急手工录入界面进行操作。

8.“股东会编码”在通过结构化议案文件投票时无需输入,通过应急手工录入界面投票时为必填项。

9.“证券账户”、“交易单元”、“营业部代码”需在投票界面按相应规定填写。

10.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累积投票的“投票票数”应填写港结算方面对该议案(子议案)进行投票的合计票数。

11.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第4条中所提的分段统计情形,香港结算应在投票界面的“分段统计段号”中输入该议案的各持股区段(A-E)或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统计持股区段(Z),以及对应所代表的股份数。其中,持股区段对应代码为:A<1%、1%=<B<5%、C>=5%,以及D<1%且持股市值<50万人民币、E<1%且持股市值>=50万人民币,Z<5%。

香港结算应当保证其所申报的区段持股值满足:A+B+C=T, D+E=A,A+B=Z勾稽关系。如不满足前述关系,则由上市公司确定分段统计处理方式。

12.涉及投票意见结果统计时,香港结算作为沪股通股票名义持有人参加本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香港结算作为出席人计出席人数为1。

(二)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操作说明

1.香港结算需事先向本所指定的CnSCA中心申请投票专用EKey,并开通互联网投票平台报送权限。

2.香港结算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数据文件报送格式,使用投票专用EKey通过本所指定的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3.香港结算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报送时,须合并当日所有上市公司的投票数据后一次提交,不能分次报送。

4.香港结算上传的投票数据文件中至少须包括:公司代码、股东会议案编号、对议案投票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及所代表股份数、征集到的参与该上市公司股东会股份数(记为T)、分段持股区间对应的投票意见汇总及所代表股份数等数据信息。其中,持股区段对应标识:A<1%、1%=<B<5%、C>=5%,以及D<1%且持股市值<50万人民币、E<1%且持股市值>=50万人民币,Z<5%。

5.香港结算上传的投票数据文件须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前端校验,前端校验通过后才允许上传。主要包括:

(1)议案编号应当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公告相一致。

(2)同一家上市公司所有普通议案同意、反对、弃权意见股份数总和必须等于香港结算征集到的参与该上市公司股东会的股份数T。

(3)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累计议案的总票数不大于普通议案的 T×应选人数。

(4)应当保证其所申报的区段持股值满足A+B+C=T, D+E=A,A+B=Z勾稽关系。

(三)关于香港结算选择本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与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报送作为投票通道的说明:

1.香港结算可以选择本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作为投票报送通道,但对每次股东会只能选择一个通道。

2.香港结算以本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为默认网络投票通道,若要使用互联网投票平台通道则须在投票前事先联系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