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指引》的公告

北交所 北证公告[2024]20号 2024-04-19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规范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管理,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

发行人于2024年4月22日后启动发行工作的,按照本所相关规则确定920号段的证券代码。2024年4月22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继续沿用现有证券代码,直至本所统一为其切换为920号段的证券代码。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指引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转公司

2024年4月19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的管理,确保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工作安全、稳定、有序地开展,有效利用证券代码资源,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北交所上市和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品种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 证券代码采用六位数的数字型编制方法。

第四条 证券代码的编制原则上应当在所属证券品种区间内,可采用连续编制或其他经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方式进行编制。

第五条 按本指引编制的证券代码原则上不得与北交所已上市和全国股转系统已挂牌证券代码重复。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发行代码、网络投票等必须重复使用证券代码的业务除外。

按本指引编制的证券代码应尽量避免与境内其他交易所已挂牌或上市证券代码重复。

第六条 证券简称应参考发行人名称、所属证券品种编制,原则上不得超过八个字符(单字节字符),且应尽量避免与全国股转系统和境内交易所已挂牌或上市证券的证券简称重复。

第二章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的编制

第一节 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股票

第七条 上市公司普通股票证券代码首两位代码为92,挂牌公司普通股票证券代码首两位代码为83、87、88。

第八条 优先股票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820。

第九条 股票证券简称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

第十条 股票上市首日,证券简称首位字符应改为“ N”,其他字符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其证券简称首三位字符应改为“ *ST”,其他字符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

上市公司股票被北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退市整理期期间其证券简称后两位字符应改为“退”,其他字符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其证券简称首两位字符应改为“ ST”,其他字符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

挂牌公司股票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的,恢复交易期间其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应改为“摘牌”,其他字符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

第十二条 优先股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后三位字符为“优1”。

若该发行人再次发行优先股,首四位字符编制规则不变,后三位字符根据发行次数依次为“优2”、“优3”等。

第二节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 A股股票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400。

第十四条 退市公司 B股股票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420。

第十五条 退市公司既有A股股票,又有B股股票,其后三位代码应相同。

第十六条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A股股票证券简称的末位字符应为标识其每周交易天数的阿拉伯数字,其他字符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B股股票证券简称的后两位字符应为“B”加上其每周交易天数的阿拉伯数字,其他字符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

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七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810。

第十八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原则上从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中选取,后四位字符为“定转”。

第四节 股权激励期权

第十九条 股权激励期权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850。

第二十条 股权激励期权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从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中选取,后四位字符按照期数依次为“JLC1”、 “JLC2”等。

第五节 要约收购、要约回购

第二十一条 要约收购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840。

第二十二条 要约回购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841。

第二十三条 要约收购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从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中选取,后四位字符为“收购”。

第二十四条 要约回购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从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中选取,后四位字符为“回购”。

第六节 指数

第二十五条 证券指数的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899。

第二十六条 证券指数的证券简称原则上从证券指数名称中选取。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证券发行人可以向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提出ISIN代码申请,由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统一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申请对应的ISIN代码。ISIN代码的有关编制方法参见国际号码代理人协会的ISO6166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