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指南》的公告

股转公司 股转公告[2023]56号 2023-02-17

为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有关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全国股转公司

2023年2月17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指南

(2013年7月10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2014年5月6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11月19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4月24日第三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指南》,2021年11月12日第四次修订,2023年2月17日第五次修订)

一、制定依据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办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停复牌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一般规定

(一)正常申请

挂牌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停复牌业务,应当在按照《停复牌细则》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加盖公司公章的《停牌/复牌申请表》(附表1)、《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复牌申请表》(附表2)、《延期复牌申请表》(附表3)、《变更停牌事项申请表》(附表4)。

2.停牌公告、复牌公告、延期复牌公告、停牌事项变更公告。

3.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事前审查与事后督导

主办券商应当对挂牌公司停复牌业务申请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审查无误后在交易日的15:30-16:30通过日常业务系统提交申请文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后,督导挂牌公司在停复牌业务生效前披露相关公告。

主办券商应当密切关注挂牌公司停复牌业务办理进度,如发现信息披露与业务办理进度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三)紧急申请停牌

挂牌公司未能在T-1日(T日为停牌生效日,下同)15:30-16:30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停牌申请,但确需T日停牌的,应当在非交易时段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后,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报送《停牌申请表》、停牌公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有),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在T-1日16:30至T日9:00,T日11:30-12:30通过日常业务系统“紧急停牌”通道,按本指南上传停牌申请文件,如需协助进行线下信息披露,应将《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附表5,无需加盖主办券商公章)随停牌申请文件一并上传。

挂牌公司原则上不得在盘中申请紧急停牌。确需盘中停牌的,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后,将本指南要求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发送至指定邮箱,根据全国股转公司要求进行线下办理。

三、停牌

挂牌公司发生《停复牌细则》及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需要停牌一个交易日的,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在T-1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停牌申请并披露停牌一天的公告,股票停牌一个交易日后自动复牌。

挂牌公司因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股票停牌的,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在T-1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中明确预计复牌日期。

挂牌公司向境内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的当日申请公司股票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挂牌公司发生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停牌情形,应当及时根据本指南的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停牌。

四、延期复牌

挂牌公司停牌情形不能在预计复牌日期前消除的,应当在不晚于T-2日(T日为原预计复牌日期届满日)按照本指南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延期复牌。

挂牌公司申请重大事项延期复牌的,除《延期复牌申请表》、延期复牌公告外,还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所筹划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书面证明文件(如有)、属于重大无先例的情况说明(如有)、主办券商核查意见等,并说明股票预计复牌时间。

挂牌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除《延期复牌申请表》、延期复牌公告外,还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所筹划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书面证明文件(如有)、属于重大无先例的情况说明(如有)、主办券商核查意见等,并说明股票预计复牌时间。

五、变更停牌事项

挂牌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停牌事项发生变化、新增停牌事项或停牌事项减少的,应在上述事实发生后,按照本指南规定,在停牌期限届满前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并披露停牌事项变更公告。

六、复牌

挂牌公司股票所有停牌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按照本指南规定,在不晚于T-1日(T日为复牌生效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复牌申请。

挂牌公司重大事项停牌情形已消除、停牌情形未消除但已按规定充分披露或停牌期限届满的,应当申请股票于上述事实发生后的次两个交易日复牌,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有)。

挂牌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或披露终止筹划重组事项后,应当申请股票于披露后的次两个交易日复牌,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有)。

因《停复牌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事项停牌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决定,或境内证券交易所不予受理决定、终止上市审核决定、不同意上市决定等文书后,申请于收到上述文件的次两个交易日复牌,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后,挂牌公司发生终止发行或者注册文件到期等情形的,应当申请股票于披露终止发行公告或者注册文件到期后的次两个交易日复牌,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挂牌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停牌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按照本指南的规定申请股票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