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14]115号 2014-12-30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
我司关于日常业务(暂停与恢复转让、权益分派、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限售和解除限售、股票发行等)办理的相关指南和指导文件实施以来,部分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未严格执行,存在操作风险,也影响了工作效率。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的日常业务办理行为,提高办理效率,防范操作风险,我司将加强对日常业务的管理,请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指南和指导文件的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重要事项:
一、申请材料及补充材料应按规定方式报送
暂停与恢复转让、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限售和解除限售等业务的申请材料或补充材料,经主办券商审查并盖章后应发送至我司指定专用电子邮箱(ywbl@neeq.org.cn),同时主办券商应电话、确认收悉(拨打监管员电话)。电子邮件主题应为“业务类型-挂牌公司简称-主办券商”。
二、申请材料应按规定时点报送
暂停与恢复转让、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等业务的申请材料应最迟在T-4日(T为生效日,且为转让日)15:00前发送至专用电子邮箱(ywbl@neeq.org.cn)。
三、业务生效前应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挂牌公司应在暂停与恢复转让、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解除限售等业务生效日的前一转让日发布相关公告。
四、出函后应及时办理后续工作
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在获知我司出具“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或“股票限售/解除限售登记的函”后,应及时领取函件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前往办理登记工作。
五、其它特殊情形的规定
对于权益分派业务,如挂牌公司采取自派现金红利的,主办券商应督促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权益分派工作,并于R-4日(R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我司专用电子邮箱(ywbl@neeq.org.cn)提交加盖公章的除权除息业务通知表(附件1)。
对于股票发行业务,主办券商应在挂牌公司发布“股票挂牌转让公告”当日向我司专用电子邮箱(ywbl@neeq.org.cn)提交加盖公章的新增股份挂牌业务通知表(附件2)。
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紧急暂停转让情形的,应于T-1日15:30至16:30将“暂停转让申请表”(可无需主办券商盖章)通过保密传真机(传真号:010-63889872)申请,同时电话确认收悉(监管员电话)。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日常业务的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我司将拒绝受理其业务办理申请或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1.除权除息业务通知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