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

股转公司 股转公告[2025]186号 2025-04-25

为规范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办理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权益分派》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业务办理方式

挂牌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R日)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的两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挂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红股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原则上应当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进行分派,并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挂牌公司确需自行派发全部现金红利的,应当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除息业务申请。

2.业务办理流程

2.1 挂牌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进行分派的,应当按以下流程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

2.1.1 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发行人业务指南》)要求,在R-5日前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

2.1.2 权益分派申请经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审核通过后,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编制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权益分派方案应当以每10股表述派发现金红利、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其中派发现金红利及送转股比例的总位数不能超过8位,小数位不能超过6位。

如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导致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与总股本不一致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不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及按总股本折算的除权除息参数(保留7位小数)、除权除息参考价等内容。

2.1.3 挂牌公司应当于R-4日前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业务申请文件包括《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主办券商关于挂牌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专项意见》(附件1)、《主办券商关于挂牌公司现金分红的专项意见》(附件2,如适用)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挂牌公司披露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应当与经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审查的公告一致。如不一致,挂牌公司应当于R-3日20:00前更正《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与全国股转公司联系修改业务申请。特殊情况下无法更正的,应当及时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及全国股转公司联系。

2.1.4 挂牌公司应当在R-1日12:00前按照《发行人业务指南》的要求做好权益分派相关款项的划拨工作。

2.1.5 R+1日(即除权除息日),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派发现金红利、登记送转股,挂牌公司完成权益分派,全国股转公司完成除权除息。

2.2 挂牌公司拟自行派发全部现金红利的,应当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除息业务申请,业务申请文件包括《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主办券商关于挂牌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专项意见》(附件1)、《主办券商关于挂牌公司现金分红的专项意见》(附件2,如适用)、《挂牌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情况说明》(附件3)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挂牌公司于R+1日完成现金红利派发,全国股转公司完成除息。

2.3 挂牌公司如未能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关款项的划拨或因其他合理原因决定延期实施权益分派的,应当及时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及全国股转公司联系,并最晚于R-1日披露权益分派延期实施公告。如未能按时披露延期实施公告,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自R日开市起停牌,并于披露延期实施公告后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复牌。

附件:1.主办券商关于挂牌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专项意见

2.主办券商关于挂牌公司现金分红的专项意见

3.挂牌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