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21]1026号 2021-11-12
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
全国股转公司
2021年11月12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
(2014年5月6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试行)》,2018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2021年11月12日第二次修订)
为规范挂牌公司证券简称及公司全称变更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审慎对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利用变更证券简称误导投资者,并避免使用过于概括、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
二、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不得超过八个字符(单字节字符),应避免与全国股转系统和境内交易所已挂牌或上市证券的证券简称重复。
三、挂牌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公司全称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召开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及拟变更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变更后的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具体变更理由及与主营业务的匹配性、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
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挂牌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挂牌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未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安排。
四、挂牌公司应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按以下流程申请办理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事宜: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证券简称后10个交易日内,或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10个交易日内(变更公司全称情形适用),向主办券商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XX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申请书》(附件1);
2.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全称情形适用);
4.其他证明材料。
挂牌公司变更公司全称的,应以工商注册登记确认的新公司名称提出申请,并加盖新公司印章。
(二)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最晚应于T-2日(T日为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生效日)将上述申请文件通过日常业务系统报送全国股转公司。
(三)挂牌公司变更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通过后,最晚应于T-1日披露关于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四)T日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生效。
五、挂牌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或撤销风险警示的,具体办理要求如下:
(一)主办券商应于挂牌公司年报披露当日通过日常业务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股票特别处理或撤销股票特别处理申请,申请于T日(T日为年报披露后次两个交易日)生效,申请材料为《关于XX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报告》(附件2)或《关于XX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风险警示的报告》(附件3)。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挂牌公司证券简称前将加注ST标识,且不超过八个字符。对于被实行风险警示的,主办券商应于年报披露当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二)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通过后,挂牌公司最晚应于T-1日披露相关公告。
(三)T日挂牌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或撤销风险警示生效。
附件:1.XX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申请书(略)
2.关于XX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报告(略)
3.关于XX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风险警示的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