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公司 2014-04-28
为明确主办券商办理交易单元业务相关要求和流程,确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平稳上线,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主办券商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及《指南》的要求,抓紧做好初次开通交易单元相关工作,并在2014年5月5日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初次开通交易单元的申请材料。
二、因交易支持平台尚未上线,对于通过审核的初次开通交易单元申请,相关交易单元将自交易支持平台上线日起正式开通使用。
三、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于主办券商初次开通交易单元时一次性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及流量费按年收取、按日计费,计费期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于每年12月25日前交纳。
四、交易单元业务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统一受理,具体办理流程及联系方式详见《指南》。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