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0903】【贵州燃气】【2017-09-0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自设立至2015年存在信托持股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改制设立时采取信托持股的原因,相关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不宜持股的情形或其他法律障碍。(2)东和嘉业受让贵阳国投持有的贵阳市煤气公司价值122,536,548元人民币的净资产的价格、公允性和对价支付情况。(3)东和嘉业作为相关信托受益人期间的股权结构、从事的主要业务、财务状况、实际控制人情况。(4)2008年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原因、转让价格及公允性,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5)股权信托终止的相关过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目前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的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贵州燃气有限以其合法拥有货币对六盘水公司进行增资,其认缴出资额占六盘水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51%,取得六盘水公司的控制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本次增资收购的程序是否合规,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本次收购相关的资产、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重组增资相关价款支付的情况,有关减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六盘水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真实、充实,请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发行人主营业务重大变化进行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2015年8月至12月间的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定价依据、定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引入的外部投资人贵州农金及其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补充披露贵州农金自然人股东的背景、近五年从业经历。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近三年东嘉投资的股权结构(追溯至自然人股东和自然人合伙人),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工会持股并于2015年进行了清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清理过程是否履行了完备的法律程序,被清理相关持股人是否知晓公司拟申请发行上市,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现有自然人股东目前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任何导致利益输送、股权变动的安排,结合前述情况及部分工会持股转让未经公证的情况,对目前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违规行为受到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落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六十八条的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违法违规事项和处罚机关,并结合处罚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如存在,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充披露并发表意见。(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4年-2016年共完成43起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2012年至今发生两起安全事故并致人死亡,且多次因安全生产、消防违规被行政处罚。请结合前述事项的具体整改情况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安全生产、消防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安全或消防隐患,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3)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结合前述情况和环保违规整改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环保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结合前述事项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7、2015年6月,发行人引进外部财务投资者贵州农金投资有限公司对贵燃工会持有的部分股权进行收购,对部分股东身份进行还原。发行人2015年度确认股份支付2,126.62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并披露贵州农金投资有限公司对贵燃工会持有的部分股权进行收购的股权比例、价格、定价依据;股东身份还原的股东人数、股权比例、价格及定价依据。(2)请说明并披露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过程,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确认依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本次增资定价依据与历次增值、股权转让定价依据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8、2015年,贵州燃气有限出资1.53亿元对六盘水公司进行增资,认缴出资额占六盘水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51%。2016年10月,六盘水公司将改制重组的因账务调整等减少的净资产进行减资处理,约减资5,60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并公司收购六盘水公司的背景原因,收购时六盘水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及财务状况;收购后六盘水的经营情况以及业务整合情况。(2)说明六盘水公司在收购当年营业收入、总资产、利润总额及占发行人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占比情况。(3)说明2016年减资原因、减资履行的程序、减资的方式及其会计处理情况、减资对发行人的影响。(4)说明减资后发行人对六盘水公司的持股比例,是否纳入合并报表,相关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减资的背景、履行减资程序的合规性,说明减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明确发表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对于个人车主采用现款交易方式。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公司在天然气销售和安装业务中发生现金交易的环节、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2)说明公司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设计及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现金销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方法、程序、范围和结论,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财务制度的健全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0、依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及下属十七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实际享受了税率为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测算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利润的比例;说明发行人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依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华亨能源和合源油气等为发行人关联方;第一大供应商中石油贵州公司为发行人参股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占比较高。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与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定价形成机制,结合向非关联第三方的同类产品采购、提供劳务、销售产品价格说明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2)结合华亨能源的主要业务及经营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原因及必要性,未来是否有减少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请说明相关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经营依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是贵州省最大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已在全省23个区市县取得了管道燃气排他性特许经营权,公司建设的省内天然气支线管道共3条。请发行人:量化说明并披露公司为贵州省最大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衡量指标,并与竞争对手的相关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包括取得取得管道燃气排他性特许经营权的地区数量及占比,天然气用户数量及占比,报告期内燃气销售量、销售金额及占比、安装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发行人在省内天然气支线管道的数量及占比等。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天然气销售价格整体下降趋势。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发行人天然气销售价格定价机制,对应不同用户类型说明门站价格、基准门站价格及上浮比例,是否符合物价部门核定的利润率,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分析说明。同时,请说明天然气价格下调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4、报告期内,发行人前5大客户较为分散且存在一定波动,发行人包括天然气销售客户及安装客户,第一大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华亨能源。请发行人:(1)按照天然气销售和安装业务分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10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和销售情况(包括对应的下游用户类型、销售方式与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及期末占款等情况)。(2)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持续作为发行人安装业务的客户是因安装周期所致或为新增项目收入。(3)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客户分布与变动是否符合行业特征。(4)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5、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较为集中,主要为天然气采购,第一大供应商为发行人参股公司中石油贵州公司。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作为中石油的客户,是否存在“照付不议”条款。如果存在,请详细披露相关协议情况、会计处理方法、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等。(2)补充披露与不同供应商的结算方式、定价机制以及采购价格波动趋势,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及特征,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可比性。(3)2016年发行人前5大供应商中出现3家新的供应商。请说明主要采购对象发生变化的原因、采购金额及占比,并说明新进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及获取方式等,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6、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主要由天然气销售、安装、煤气业务和供热业务,其中以天然气销售和安装业务为主。请发行人:(1)对应居民及学校用气、工业用气、商业用气、汽车加气和LNG贸易分别说明报告期内销售数量、单价、销售金额、设备安装金额及单价。(2)按照天然气销售(对应下游不同客户类型)、安装业务和其他业务类别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对应的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情况。(3)报告期内,发行人天然气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请发行人对应报告期内天然气用户开拓及销售数量增长情况说明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匹配性及合理性。(4)请结合不同业务的销售模式,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付款方式为预付款或后付款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的合理性,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跨期调节问题,并明确发表意见。

17、发行人入户安装业务毛利率高,毛利贡献较大。公司在期末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服务收入。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安装业务的服务内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对应的业务类别、订单数量、金额及占比、期末已确认的销售收入、订单对应的主要客户以及客户的基本情况。(2)完工百分比的确认方式、计量依据及外部证据。结合安装周期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补充说明发行人对安装收入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特征。(3)结合“煤改气”工程结束以及未来市场空间说明公司未来客户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该类业务是否面临收入下降的风险,并就相关情况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是否具备可靠的客户来源和业务基础,未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并补充说明入户安装业务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跨期调节问题,并明确发表意见。

18、请发行人按照业务类别披露营业成本的构成、变动与影响因素,说明并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费用归集的流程、对象和方法,进一步论证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或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天然气销售业务毛利率远低于同行业,而入户安装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请发行人:(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相比较其他公司所在区域,贵州省管道天然气采购销售价差相对较低;公司部分天然气采购种类为LNG,采购价格相对较高。请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发行人管道天然气采购销售价格价差情况,并量化分析该因素对毛利率的影响。(2)结合发行人不同种类天然气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金额及占比情况,量化分析LNG天然气采购对成本控制和毛利率的影响。(3)请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同业务类别的成本构成、采购单价及定价机制、销售单价及定价机制,补充说明不同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4)供热业务毛利率持续为负,请发行人说明该业务亏损的原因,拟对该类业务实施的具体战略。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趋势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0、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率存在一定波动,2013年到2016年1-6月,发行人管理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1)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并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2)请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工资水平说明职工薪酬具体构成及合理性;并与当地工资水平及行业水平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动具有一致性;说明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劳务费的具体构成及形成原因。(3)请结合发行人不同业务和产品运输费用承担方式,说明报告期内运输费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销售收入及营业规模相匹配。(4)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并披露说明天然气置换费用、顾问咨询费、其他项目等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具体内容及构成,并对变动原因进行解释说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各项目构成的合规性,对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明确发表意见。

21、发行人报告期内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金额较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非流动资产处置的详细情况,账面值、处置方式及处置收益。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非流动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2、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中滞纳金金额较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实际收到相关滞纳金,征收滞纳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3、各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536.60万元、-3,060.73万元和34,831.9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和变动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相互勾稽;请进一步对比分析并披露各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产生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并披露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采购、销售商品和劳务的关联交易占关联方相应收入或成本的比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与借款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借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用是否合理,该行为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行为的合规性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各项关联交易程序是否合规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各项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将参股企业鸿巨热力、贵阳安宝燃气防爆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对外转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上述对外转让的参股企业转让的原因和基本情况、转让对价及其公允性,该等企业的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2)对外转让企业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招股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分资质许可的类别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已取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全部资质许可,更新披露相关资质许可的办理、续展情况,对于资质许可存在瑕疵的,请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符合相关行政管理的规定,分析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效力,以及发行人是否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各项特许经营权是否属于独家性质,目前授权合同中是否约定授权期限到期后的后续授权安排,凯里公司、贵州燃气有限未披露特许经营授权书的原因,相关特许经营权是否存在瑕疵,补充披露正在办理的特许经营权的进展情况,分析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部分已办理产权证的房产待拆迁的原因、进展情况,发行人的应对措施;(2)发行人自有土地上自建房产和向第三方购买/取得的房屋办理有关权属证书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在他人土地上自建房屋是否涉及集体土地,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合规,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发行人是否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相关房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3)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存在租用合法性不能确认或租用用途不符合产权证记载等瑕疵情况,是否涉及集体土地使用;(4)结合前述瑕疵房产的面积占比及相应生产单位的收入、利润指标占比情况对由此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发表意见。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尚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进展情况,发行人对该等土地的使用和办理相关出让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发行人是否可能因违规用地受到行政处罚;(2)发行人有偿租赁的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等,涉及集体用地的,说明是否属于建设用地,分析披露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合规,发行人是否存在租用合法性不能确认或租用用途不符合产权证记载等瑕疵情况;(3)结合前述瑕疵用地情况分析披露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发行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并披露拟采取的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内,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报告期,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中石油贵州公司采购占比逐年增加。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同中石油贵州公司交易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2)详细披露供应商集中的相关风险;(3)比照关联交易,对发行人与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进行披露,分析定价公允性;(4)结合前述情况对发行人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9、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相关采购合同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与上游供应商签署了“照付不议”条款及具体执行情况,如签署,请详细说明并披露具体约定的条款、条款的约定依据、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是否已在招股书中披露相关事项、是否已充分揭示风险。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结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曹建新任职的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报告期发行人独立董事黄耀文辞任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3)结合报告期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和离任具体原因,说明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吴百发、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元亨燃气有限公司、达州市汇鑫能源有限公司、贵州华元投资有限公司、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浥管业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鼎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智泉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宇凯能科技有限公司、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发行人子公司的小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小股东中法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主要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税收情况,上述法人股东的直接及间接股东、吴百发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情况,发行人持有凯里市新能燃气有限公司50%股份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四条的要求补充披露发行人子公司参股公司重庆鼎阳燃气有限公司、贵州易能达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昊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及发行人直接参股公司的实收资本、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等信息,说明参股公司股东及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情况,发行人持有贵州华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50%股份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的原因及合理性,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发行人是否实际控制该公司,上述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较多,部分企业经营业绩较差。请保荐机构核查前述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生存能力,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对外担保的原因,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相关程序和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结合对外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务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并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中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15、报告期,发行人诉讼较多,且多涉及人身损害。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诉讼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基本案情,诉讼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分析相关诉讼事项及诉讼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的具体影响,全面核查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有关情况,并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结合前述情况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16、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补充披露洪鸣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关于股票锁定期延长的承诺及约束措施;明确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增持承诺中增持的价格范围;在考虑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说明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中回购价格条款是否适当;请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在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中规范表述,删除前置条件。

17、请在“风险因素”章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章节以及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尽量避免使用转折或让步句型。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删除认为不构成主要风险或风险较小的描述。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等较为普遍的风险,请酌情进行删改。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大型LNG接收储备供应站的设计、建设及运营技术方面,在行业内属领先水平”;“调度系统在全省公共事业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LNG的战略储备能力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支线管道防腐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等处使用了“领先”的表述。请对“领先”的含义、比较范围等做出界定,说明该等用语的恰当性。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时更新数据,对于没有数据支持的说法提供证据,或者予以修正;删除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燃气热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天然气有限公司、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安顺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燃气(集团)遵义市燃气有限公司、六盘水星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利润占比较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公司的情况进行补充说明:(1)报告期经营的合法合规性;(2)历次验资情况的真实性、验资资产作价的公允性及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出资方式、比例的合规性,上述公司目前出资是否充实;(3)主要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税收情况、主要客户及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0、报告期,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共设子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与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并比照关联方对相关交易进行披露。

21、2016年末、2015年末和2014年末,公司应收账款由36,303.04万元上升到52,590.09万元,主要内容为应收用户的用气款和入户安装款。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应收款项对应的业务类型、用户类型,结合发行人对不同用户和不同业务的信用政策、结算政策等情况,说明应收账款金额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收入增长相匹配;并将发行人应收账款占收入的比重以及账龄情况与同行业进行对比分析。(2)说明入户安装业务的结算政策、信用期;不同类型客户信用期内和期外的回款情况。(3)发行人3年以上账款金额及占比逐年增长,请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说明账龄构成的合理性;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实际回款情况说明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2、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金额加大,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对应的业务以及回款情况。(2)补充说明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其他应收款的真实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3、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金额大,主要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及工程施工,截至最近一期,发行人工程施工余额为 42,308.40万元。请发行人:(1)详细补充说明并披露原材料、库存商品的主要内容及构成,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金额、数量、单价,耗用数量、金额、占成本的比重,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等。(2)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工程施工余额与该安装业务的匹配性;结合同行业公司的经营模式,说明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的差异情况,并进行分析说明。(3)请发行人结合天然采购、存储、销售模式及周期说明发行人对天然气的会计处理。(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分析存货各项目与采购糢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的关系,根据业务流程说明存货各项目的确认依据,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明确发表意见。

24、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贵阳银行和宝硕股份的股权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截至2016年末,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值为82,592.52万元、53,572.99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发行人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说明报告期内,贵阳银行和宝硕股份的分红情况,发行人对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5、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金额均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在建工程主要内容及构成明细。(2)说明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期限、建造方式、开工与预计竣工时间、各期投资金额、投资进度、成本归集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在建工程的转固时点和转固依据,是否存在延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以调节期间折旧的行为,以及在建工程计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3)列示固定资产中管网及传输设备的内容及构成明细。(4)截至最近一期末,管网及传输设备账面值为254,251.97万元,闲置固定资产账面值为 10,226.95 万元,详细说明报告期内闲置固定资产的原因,减值准备计提依据以及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26、发行人报告期内预收账款金额较大,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并披露负债结构的合理性,补充说明应付账款与采购结算模式、预收账款与销售结算模式的衔接关系,结合采购、销售业务合同的执行、期后结算、相关现金流量项目的变化说明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的构成变化情况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7、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输送量远低于设计输送量。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输送量的衡量指标以及产能利用率和产销量情况,并与同行业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三、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现金股利是否已派发完毕。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并请会计师结合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会计基础是否薄弱发行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