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0918】【中泰证券】【2019-03-1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而根据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2016年曾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进展情况,是否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子公司(如有)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争议;(3)除招股书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还曾控制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其他注销子公司、转让其他公司股权或资产重组情形,如有,请说明其原因和基本情况;(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招股书披露,200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由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8家信托投资公司以所属证券营业部净资产入股的方式联合组建发行人前身齐鲁经纪。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历史沿革中,资产投入及改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批准文件,设立、改制相关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及相关资产处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发行人是否提供了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2)发行人股权结构变更中涉及国有、集体资产事项(如有)是否均已履行所需进场交易、评估、审批、备案等必备法律程序,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存在的法律瑕疵(如有)是否已得到弥补,是否已取得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确认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相关法律瑕疵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存在被处罚的风险;(3)发行人及其国有股东是否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股转持相关规定,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所涉国有资产事项、国有股转持安排是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瑕疵(如有)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核查披露:(1)发行人所获得的业务资质许可情况及主要许可内容、有效期,已过期资质是否办理续期手续,是否均合法有效;(2)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资质许可的条件要求,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资质许可开展业务,是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或存在出租、出借、借用相关资质许可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资质许可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核查发行人各项业务条线风险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并有效执行,发行人业务经营是否符合各项监管规定。

5、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控股股东莱钢集团的历史沿革情况,历次股权变动和资产重组是否均已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备控股发行人的法律资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东欠款等问题。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股东欠款等问题是否已经完全解决,是否存在纠纷;(2)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并引入新股东的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缴清相关税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出资、审批、备案、工商登记等法律瑕疵,是否已得到完全解决,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存在可能被国资、证券、外资、外汇、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4)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

7、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申报前两年内发生多起股权转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申报前两年内增资、股权转让的具体原因,新引入股东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自然人股东(如有)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通过新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的近五年工作经历,本次股权转让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定价依据,转让价款是否已经真实足额支付,资金来源、是否合法;(2)新股东以及通过新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转让方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请受让方参照实际控制人进行持股锁定承诺。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下属企业较多,其中,山钢集团子公司山钢金控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业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情况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9、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较多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期货交易、投行等服务;向关联方出租房屋;向关联方收取管理费;公司之子公司中泰物业向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1)关联交易的原因、定价依据,合理性,是否公允;(2)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法律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招股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部分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明文件或正办理过户手续;发行人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正在办理更名至股份公司的手续;租赁的房产中也有部分房产未取得房产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自有及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不能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使用相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农用地,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2)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协议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并就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化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书对发行人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披露很简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劳动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3、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任职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并就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对于发行人管理并投资的结构化主体,发行人会评估其所持有结构化主体连同其管理人报酬所产生的可变回报的最大风险敞口是否足够重大以致表明对结构化主体拥有控制权,若拥有控制权,则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公司管理并投资的结构化主体是否拥有控制权,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具体判定标准;分析说明该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请补充说明发行人管理并投资的结构化主体情况,包括:名称,发行人投资类型(优先级、劣后级等)、比例,投资损益,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请针对各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全部结构化主体,结合发行人会计政策,补充说明拥有控制权的具体判断标准;发行人对公司管理并投资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判断标准是否前后一致并严格执行。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16、发行人2013年12月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普通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自3年改为5年,由此增加2014年度利润总额523.23万元,增加净利润392.43万元;公司将融出资金、融出证券坏账计提比例由1.00%改为0.10%,由此增加2013年度净利润5,154.91万元。请详细说明上述变更对报告期各期的影响,分析披露上述变更的依据、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情况、谨慎性,并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17、发行人持有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的股权。请补充说明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高管构成,以及发行人推荐人员情况;结合上述情况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决策程序,说明发行人是否对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补充说明对万家基金出资的会计处理及依据;补充说明认购万家基金及其子公司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产品的具体内容、比例、会计处理、合同条款与同类产品其他客户是否存在差异、交易公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结合企业会计准则,核查发行人出资、认购相关产品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18、2013年至2016月1-6月,发行人净佣金费率分别为0.98‰、0.88‰、0.57‰和0.48‰,呈下降趋势,山东省内营业网点的证券经纪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分别为76.87%、77.12%、77.83%和76.6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山东省内经纪业务竞争状况、发展趋势及佣金率变化情况,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等;补充披露公司经纪业务山东省外开展具体情况、盈利能力、未来规划及相关风险等相关信息;(2)按照股票、基金、债券等产品类别,分别补充披露净佣金费率水平变化情况,并分析各自变动趋势、行业对比等;(3)分析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净佣金率高于行业平均净佣金率的原因;(4)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净佣金费率持续下降原因、未来变动趋势,并结合发行人经纪业务利润贡献程度等充分披露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5)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

19、发行人信用业务主要为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2013年至2016年1-6月,信用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7.18%、10.94%、5.75%和12.02%。(1)请详细披露发行人各类信用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2)结合同类已上市公司证券信用交易业务变化情况、发行人自身业务特点,详细分析相关业务增长的原因;(3)详细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及占比、平均融资融券金额、保证金比例和平均担保比例、利率水平及平均利率,并结合实际业务特点,详细披露风险准备具体测试及计提政策、制定依据;(4)详细披露报告期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入方资质审查、标的证券管理、标的证券市场风险监控等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各期末融入方家数、平均融资金额、平均质押率水平、利率水平及平均利率等,并结合实际业务特点,详细披露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制定依据。(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各类信用业务各环节会计处理方法,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0、发行人于2012年11月获得转融资业务资格,2013年9月获得转融券及证券出借业务资格。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累计转融资融入金额为142.97亿元;累计转融券融入证券市值为34.32亿元;累计代理客户出借证券市值为189.48亿元。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从事转融资、转融券、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及其管理方式,从事该等业务的盈利方式及报告期实际损益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转融资、转融券、证券出借业务各环节会计处理方法,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1、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4%、2.77%、3.60%和11.26%,2013年-2015年的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128.53%。请分别说明发人对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定向资产管理产品、专项资产管理产品的核算方式(表内、表外)、依据、与可比公司或行业惯例是否一致;披露各期末发行人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的资管产品规模、风险敞口,并在风险因素中披露;各期,保本或最低收益承诺,给发行人带来的影响;详细披露公司报告期内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具体构成(管理费、业绩分成等)、各部分变动情况和原因;各期末,发行人以自有资金购买的自己发起的资管计划的情况、会计处理、确认减值准备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对上述资管业务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并发表核查意见。

22、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87,848.55万元、188,236.22万元、609,053.49万元和110,895.12万元。请结合报告期各类业务情况,量化分析披露发行人各期净利润波动的原因;分析披露发行人收入、利润波动趋势、幅度与行业或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请分析披露原因。

23、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业务及管理费分别占当期营业支出的比例为85.45%、77.11%、82.12%和80.71%;营业费用率分别为60.87%、44.55%、38.37%、50.33%;职工工资占业务及管理费的比例分别为48.40%、52.02%、68.72%和54.2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发行人营业费用率波动原因;(2)发行人具体的薪酬政策及其实际执行情况,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水平未来变化趋势;各期职工工资的具体构成及期后支付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职工工资核算是否具体到员工,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否严格按照发行人薪酬政策确定各期薪酬,是否存在通过薪酬随意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况。(3)业务及管理费中,“其他费用”金额和占比较高,请补充披露其主要构成和金额。

24、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分别为-15,766.07万元、61,615.04万元、-20,936.22万元和-96,875.01万元;其他综合收益的主要内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16年1-6月,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97,913.13万元。请分析披露各期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波动原因;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大额为负的原因及其对应的主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行人对其总体投资策略;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大额为负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并做敏感性分析;请在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范围均包括股票、债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发行人披露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原则。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详细披露发行人各类投资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具体原则和标准,并结合公司相关业务具体流程、内控措施等,补充披露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的执行情况;(2)补充披露公司各类金融资产综合收益率及与同行业比较情况;(3)详细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相关会计政策,如严重、非暂时性的具体标准、决策过程等,并说明报告期内可供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测试过程及结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1)对报告期内公司金融资产分类标准、各项金融资产核算的核查情况,是否存在同一证券或同行业证券在不同类金融资产核算情形,如有具体原因;(2)公司报告期内对金融资产分类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结合同类已上市公司核算原则,详细说明公司各类金融资产分类标准、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报告期各期末是否足额计提。

二、信息披露问题

26、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各类业务需要满足的监管指标(含境内、境外),包括:指标名称、正常范围、发行人各期末实际数值;如发行人实际数值超过监管指标正常范围,请分析原因、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27、发行人资产负债表涉及金融资产种类较多、金额较大。(1)请补充说明发行人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严格执行;报告期发行人对各类金融资产的实际管理或操作模式是否与最初设定的持有或交易意图一致;(2)披露各期对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情况及原因;分析披露发行人金融资产减值政策是否谨慎,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28、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信息系统接受认证、评估、审计、检查等情况及结果;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信息系统发生事故及其处置情况(如有)。

29、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1-6月,证券投资业务收入分别为30,356.20万元、30,006.61万元、218,001.63万元和-16,696.98万元;同期,自营业务投资损益分别为44,550.02万元、49,118.61万元、255,539.41万元和27,893.36万元。请补充说明证券投资业务与自营业务的关系,两类业务收入或投资损益的计算方式,两类业务实现收入或损益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30、2016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向发行人出具《调查通知书》(沪调查通字2016-2-153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发行人立案调查。请补充披露该次调查涉及事项、最新进展、调查结论、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项目融资款余额为37,407.91万元,主要系对建瑞集团有限公司1.8亿港元出借款、对金汇发展有限公司1.3亿港元出借款、对皇月国际有限公司6,705万港元出借款以及对镇江兆和私募债券项目1,000万美元出借款;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对皇月国际有限公司融资款计提减值准备2,679.60万元,并根据债务重组协议对镇江兆和私募债券项目计提减值准备1,325.78万元。请补充说明项目融资款的性质,该类业务是否符合发行人业务范围,发行人从事该业务的盈利模式、主要风险,各期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依据、谨慎性。请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损失情况,在风险因素中披露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情况;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会计处理、减值准备计提的恰当性。

32、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预付账款余额为26,347.84万元,主要系中泰国际预付基金申购款2.24亿元。该项预付账款金额较大,请补充披露具体情况。

3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较2014年12月31日增加5,349.60万元,主要系对北京微吼时代科技有限公司2,000万元的“借款+增资”形式的投资;2016年6月30日,其他应收款较2015年12月31日增加6,617.56万元,主要系对北京聚信量化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采购的暂付服务费、对山东开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申购款转债权等。请补充披露“借款+增资”形式的投资的具体含义;对北京聚信量化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采购的具体内容;对山东开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申购款转债权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情况;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上述事项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34、请发行人严格按照《首发管理办法》和招股书准则等相关规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从发行人及其关联公司领取收入情况以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等信息。

35、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多起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案件的案由,诉讼进展情况,是否会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3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招股书中发行人知识产权披露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均在有效期内;(2)发行人是否已全部取得其经营活动所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瑕疵和纠纷,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纠纷情形;(3)发行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情形,如有,许可使用的原因,许可协议主要约定,许可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3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引用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数据和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

38、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比较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分析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

39、请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四、其他问题

4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