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0933】【爱柯迪】【2017-09-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偶发性关联交易较多,其中包括:向宁波国际合作销售和采购设备;关联方将持有的优耐特模具、优耐特精密股权转让给发行人;2014年发行人为宁波国际合作提供4000万元的担保;发行人以2,989.70万元人民币价格收购控股股东国合旭东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等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爱柯迪投资和实际控制人张建成之间资金拆借;2015年宁波领拓、灵智投资、领悟投资向爱柯迪压铸借款2,895.20万元、2,849.70万元、683.30万元,并将借到的款项分别借与其出资人用于对新的员工持股平台宁波领挈、宁波领荣、宁波领祺、宁波领鑫及宁波领禧出资;2014年发行人子公司爱柯迪香港向香港领拓借款220万美元。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1)报告期内资金拆借较多的原因,是否全部清偿并支付合理利息,是否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执行,保荐机构是否依法履行保荐及督导职责,中介机构就发行人内控制度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否审慎,依据是否充分;(2)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具体原因、定价依据,合理性,交易是否公允;(3)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法律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披露:(1)发行人是否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全部许可、资质、认证、备案,产品是否取得了全部必需的审批、备案文件,是否均在有效期,是否满足所必须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相关具体情况,是否合法有效;(2)发行人是否存在境外经营及满足其相应的资质、认证、标准规范等要求;(3)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资质、许可、认证标准开展业务,是否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纠纷,是否发生产品召回事件,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调查。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相关事项是否均已履行所必备的进场交易、评估、审批、备案等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法律瑕疵,存在的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瑕疵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已取得有权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IPO申报前2年内入股的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通过新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的近五年详细工作经历;(2)申报前2年内新股东入股的具体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定价依据,同次转让价格不一致的原因,价款是否已经真实足额支付,出资资金具体来源及是否合法;(4)通过上述新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股权转让,转让方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请受让方参照实际控制人进行持股锁定承诺。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取得所必需的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审批许可文件,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2)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第三方处理机构是否有合法资质;(3)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1)发行人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是否系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权利受限情形及原因;(2)租赁房屋具体用途,是否系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已取得房产证,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不能取得房产证的风险,是否存在搬迁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使用相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募投项目用地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农用地,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并引入新股东的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出资来源及是否合法,是否缴清相关税费,出资是否真实、到位,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评估、审批、备案、登记等法律程序瑕疵,是否存在外资、外汇、税收、工商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完全解决,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存在被外资、外汇、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3)所出资资产所有权是否均已转移至发行人,出资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纠纷争议,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2)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具体职务及近三年变化情况;(3)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情况或其他特殊协议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并就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化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200人,如有,说明其形成过程、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证券法》及证监会、股转公司相关的监管要求,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还曾控制其他企业,是否存在注销子公司、转让公司股权或资产重组情形,如有,请说明其原因和基本情况,被注销或转让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2)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或参股公司(如有)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供应商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劳动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4、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任职家数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并就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16、发行人自2003年设立以来,发生多起股权转让和增资行为,其中2015年2月增加注册资本1,261.26万美元时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宁波领挈、宁波领荣、宁波领祺、宁波领鑫、宁波领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003年设立以来相关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股权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股权受让方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股东增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增资定价依据;(2)相关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3)2015年2月引入员工持股平台涉及股份支付对应的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相关股份支付金额的测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前身爱柯迪有限存在收购或转让子公司股权、收购国合旭东土地及地上在建工程等事项。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爱柯迪有限收购优耐特模具44%股权相关评估情况,收购优耐特模具的少数股权的定价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补充说明增资、收购优耐特精密相关评估情况,增资及收购股权的定价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3)补充说明基柯迪的历史沿革,转让股权时的资产、净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转让股权的真实原因、定价依据,受让方的背景、资金来源,股权转让后双方之间的交易情况;(4)补充披露收购控股股东国合旭东持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岐阳村面积为16,5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甬鄞国用(2015)第15-00621号)及该等土地上的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用途,相关资产评估情况,收购资产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宁波国际合作存在关联销售和采购设备等交易。请发行人:(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补充披露报告期向宁波国际采购及销售机器设备的具体名称、真实原因及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爱柯迪投资和实际控制人张建成、宁波领拓、灵智投资、领悟投资、香港领拓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2013年、2014年发行人向张建成借入资金的原因、用途、使用期限、相关利率及利息支付情况,对应资金来源;(2)补充披露2014年发行人向爱柯迪投资借出资金的背景原因、资金来源、具体用途、资金使用期限、相关利率及利息收取情况,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3)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资金往来事项;(4)结合上述资金往来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0、报告期,发行人出口销售占比在68.6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大客户均为境外客户,销售占比在53.46%以上。请发行人:(1)按境内、境外分别披露前五名客户的类型、销售内容、金额、占比、交易背景,及报告期内变化原因等情况;(2)补充披露其开拓业务、获取订单的具体方式,特别是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并说明发行人出口退税是否和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获取订单情况、已完成订单情况,截至目前在手订单情况;(4)列表说明与主要客户合作历史、销售内容、主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产品定价模式,报告期应收款项、期末欠款、期后还款进度、逾期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存在同一产品针对不同客户销售价格定价不一致的情形;(5)补充说明主要客户采购的内容与其对应产品的名称、型号;(6)补充说明客户中是否存在贸易商客户,如有说明具体名称、销售金额及最终销售情况,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7)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中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存在股权关系或关联关系的客户,或曾经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或员工的客户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核查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特别说明对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方式、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为铝合金。报告期内,主营业务采购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在62.83%以上。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的具体采购模式;(2)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3)补充披露供应商选择标准,上述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占供应商销售比例、采购方式、付款方式;(5)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各采购品种定价原则及价格变动趋势;(6)补充披露各原材料在产品实体中的构成及作用,发行人的生产和技术投入情况;(7)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确定依据和波动情况,说明变化趋势与行业是否一致;(8)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对主要原材料铝合金价格波动的具体有效措施;(9)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上述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22、报告期,发行人销售分为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其中以境外销售为主。请发行人:(1)根据公司的经营实际和销售特点,补充披露内外销模式下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及方式,说明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2)补充披露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在产品定价、产品种类、销售政策、销售毛利、信用政策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发展思路以及未来发展规划;(3)结合报告期订单完成情况、主要客户变化情况、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等补充分析发行人境内外销售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4)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海关报关数据情况、增值税退税的流程、人民币汇兑损益;(5)结合2016 年经营情况及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竞争地位、在手订单情况等补充分析2017年经营业绩变动趋势。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43.73%、41.05%、42.26%、42.39%,毛利率水平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请发行人:(1)结合市场竞争状况、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情况、主要产品售价变动情况、汇率波动等因素量化分析报告期不同产品类别毛利率波动的原因;(2)结合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进行毛利率比较分析,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毛利率水平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购销协议、订单情况、发票及收付款实际执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售价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主要产品与原材料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购销价格的公允性;(4)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的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的差异情况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补充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结合此进一步补充说明报告期成本与费用归集、分配、结转的依据是否充分、合规,核算是否正确,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成本及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结合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24、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11,562.13万元、14,434.72万元、16,421.59万元、9,917.1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33%、11.12%、11.20%、7.62%,其中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占比较高。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各期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的员工数量、平均薪酬,分析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销售条款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于运输费用的约定条款,说明报告期内运输批次、运输重量及运费与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补充说明是否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将公司产品运送至指定交货地点,如是,请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物流合作方情况,双方的合作历史,有关运输费用的约定条款,双方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报告期的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对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控制措施等;(3)补充披露有关质量损失的合同约定条款,计提标准及会计处理;(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进度、各期研发支出、其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相关依据及具体金额;(5)补充披露发行人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变化情况、研发人员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6)进一步分析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新三板挂牌后股东变化情况,股东变化的原因、方式、转让价格。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产品主要进口国是否存在特殊贸易政策,主要进口国政府是否就发行人所处细分市场产品提出过反补贴、反倾销诉讼或调查,是否存在贸易摩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27、招股书披露,客户认证壁垒是进入发行人行业的主要壁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获得客户认证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

2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招股书中发行人知识产权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均在有效期内;(2)发行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瑕疵、纠纷,是否已全部取得其产品所需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纠纷情形;(3)报告期内知识产权转让(如有)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公允,转让商标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情况;(4)报告期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如有)的原因,许可协议主要约定,被许可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

2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及相关备案、环评文件有效期,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募投项目合法合规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等相关信息。

30、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23,551.97万元、19,721.78万元、26,524.22万元、53,456.9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货币资金各期末明细情况及报告期变动原因,是否存在现金收付、通过个人账户收付的情况,是否存在信用证、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如有补充披露结算方式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款项回收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担保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的真实性、特别是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以及货币资金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以及核查结论。

3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317.24万元、677.01万元、1,123.90万元、1,278.5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各期票据发生情况,包括票据的开具、取得、背书转让或贴现情况,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2)各报告期应收票据期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情况,应收票据发生额是否与销售合同约定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3,186.94万元、26,394.63万元、31,981.23万元,38,492.46万元,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9月末分别较上年末增长13.83%、21.17%、20.36%。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与主要客户的销售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针对不同客户是否存在不同的信用政策;(2)结合信用政策、收入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期后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是否符合结算政策、信用期约定,期后回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一致,报告期是否存在大额坏账情况;(4)结合销售模式、客户结构及信用政策进一步分析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行业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5)比较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差异情况,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坏账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期末应收账款真实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3、发行人存货主要为库存商品、在产品及原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7,777.76万元、20,467.30万元、23,850.00万元、28,753.50万元。报告期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存货管理制度,存货中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的具体构成及金额,按照存货的类别和构成补充分析披露存货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变化一致;(2)结合存货管理模式、销售模式等分析报告期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存货主要构成的库龄分布情况,结合销售、生产模式分析其库存水平、库龄分布的合理性;(4)补充披露各期原材料的领用和耗用数量与产量、销量之间的匹配关系;(5)补充披露相关原材料备货及库存商品是否有订单支持,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详细核验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是否存在将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的情况,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发表明确意见。

34、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是房屋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42,122.89万元、53,061.21万元、60,895.93万元、75,682.2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生产工序、技术含量;为各生产环节配置的主要机械设备数量、价值、成新率、技术性能等情况、前述情况与公司的产能及经营规模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是,应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累计影响;(3)补充披露报告期固定资产周转率的变动情况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35、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分别为1,902.35万元、124.94万元、2,675.13万元、6,876.4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间的关系,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工程进度是否与形象进度相符,报告期内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6、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银行理财产品,金额分别为13,200.00万元、20,390.00万元、4,478.00万元、1,200.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名称、性质、购买时间及金额、持有期限、利率及利息收入等。

37、2013年末、2014年末,发行人短期借款分别为9,316.28万元、9,112.8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相应的借款银行名称、借款起始日期、利率(与同期人民银行对应基准利率的差异)、利息支付金额、借款用途。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38、发行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主要是应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原材料货款以及部分工程款、设备款等款项。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的余额分别为9,002.62万元、9,235.10万元、9,451.00万元、13,131.79万元,2016年9月末应付票据金额为10,497.5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的付款政策,2016年采用承兑汇票付款的主要对象名称,并结合供应商情况进一步分析披露2016年9月末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计金额较大原因、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9、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期末账面余额分别为183.85万元、275.21万元、268.98万元、147.5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薪酬计提是否配比,应付职工薪酬期后支付情况;(3)结合各期员工数量变动补充披露各期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4)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报表列示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5)补充披露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及对应金额;(6)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支付的职工薪酬与现金流量表相应项目的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0、发行人预计负债主要为计提的质量保证费,报告期各期末,预计负债余额分别为881.18万元、1,002.55万元、1,125.78万元、1,271.4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的预计负债的计提政策,报告期实际发生的产品质保费用,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4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收益余额分别为22,565.92万元、26,315.74万元、29,658.62万元、30,884.16万元,主要为模具开发款和政府补助。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尚未结转的模具开发款分别为22,027.94万元、24,639.30万元、27,346.86万元、28,986.08万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余额分别为537.99万元、1,676.44万元、2,311.76万元、1,898.0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模具开发款的收取及收入确认情况,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模具开发款收入确认方式补充说明发行人将预先收取的模具开发款递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的取得依据和到账时间,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模具开发款及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2、发行人2013年、2014年、2015年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存在较多的调整事项。请发行人对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并说明申报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之间的差异,若存在差异,请专项说明原因。

4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境内外税费计提与缴纳的相关情况:(1)各报告期境内外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具体差异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依据及各期波动原因;(3)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各期增值税、营业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4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研发支出费用与计入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的对应关系。

45、请发行人结合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业务约定书》等合同或协议补充披露相关中介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

4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引用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数据和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8、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报会计师说明申报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之间的差异,若存在差异,请专项说明原因。

5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实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具有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说明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并请发行人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5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5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进一步核查说明发行人前次IPO申报(如有)的情况,包括前次撤回申报的原因或发审委否决意见和要求落实的主要问题,前次申报简要过程,相关问题落实情况,前次申报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情况、是否变化,并就发行人前次申报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两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