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0936】【广西广电】【2015-06-0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2004年公司设立时,创立大会通过的《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分配暂行办法》规定,公司实行“存量不变,增量分成”的收益分配办法。直至2009年12月,自治区广电局、公司及全体股东单位才签订多方协议约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存量”、“增量”支付义务由自治区广电局承担,公司不再向各股东单位支付“存量”、“增量”。2010年1月至2012年10月产生的“存量”、“增量”由公司代为支付28,309.45万元,上述代付款项和由此产生的资金占用费由自治区广电局向公司支付。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起人或股东是否均按照出资或增资协议的要求将其与广电网络传输的相关资产投入公司并成为公司资产,各股东或广电管理部门是否对这些资产具有支配权或非股东层面的收益权,公司设立至今是否按照独立法人运营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具体运作情况,“存量不变,增量分成”的收益分配办法是否违反了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益分配的相关规定,以及2010年1月后产生的“存量”、“增量”支付义务由财政拨款并通过自治区广电局向公司支付是否符合财政预算的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公司业绩连续计算是否存在不确定性等发表明确意见。请补充披露广西自治区广电部门对广电网络管理的相关政策、发展思路及其方向。

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存量”和“增量”资产收益分配计划是否对发行人独立运营能力带来影响;请披露对于2010年之后“增量”部分,政府相关部门如何提出解决方案;请披露2013年及至今政府财政拨款解决前述“存量”的金额及计算依据。未来若发生政府财政欠款,是否会对发行人相关资产的支配控制权带来影响;请披露发行人接收的“村村通”工程建设资产是否也存在类似收益分配计划;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成立以来股东出资资产是否如实投入,发行人对股东出资资产的使用及控制权是否受到限制。

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广西电视台合资设立广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其中发行人持股49%。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发行人从事的广电网络传输业务与广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从事的IPTV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违反了其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书披露,2012年9月,发行人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以现金补足其应缴出资,否则须将相应股权转让给广西电视台,由广西电视台履行出资义务。2012年9-10月,东兴市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等6家股东单位分别与广西电视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减资股份转让给广西电视台;2012年11月,为补足上述6家股东的出资,广西电视台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发行人。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补足出资的情形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或潜在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4、根据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用工占企业总用工的比例不得超过10%,如果超过的,应当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截至2014年6月30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为870人,占总用工的比例为17.82%,请发行人披露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将劳务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的相关承诺,并做重大事项提示。

5、招股书披露,2011年8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周文力兼任控股股东广西电视台党委书记和台长,为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且在发行人处领取津贴或薪酬。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形是否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有关独立性的规定发表意见。

6、请披露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仍存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果存在此类相同或相似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说明此类情形是否构成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或关联关系。

7、请披露发行人与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在报告期内详细的执行情况,与关联交易的具体占比情况,与股东单位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与第三方存在差异,如果存在差异的,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向发行人予以补贴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发行人章程是否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以及对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发表意见。

8、招股书披露,2010年度股东大会未能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且未按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存在不规范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出现上述不规范情形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相关程序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9、招股书披露,2011年度召开一次董事会,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但未披露具体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次会议审议事项、程序以及存在不规范的具体情况,以及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发行人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重大遗漏发表意见。

10、发行人2011年度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存在较多会计差异且金额较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会计核算基础薄弱的情况及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二、信息披露问题

11、请以列表方式比较披露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包括ARPU值在内的营运指标。

12、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共有自有房产50处,其中,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共38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共12处。请披露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的具体原因,以及后续的处理状态。

13、招股书称,发行人已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战略合作,进行广西广电高清互动数字电视及网络双向化改造,请披露战略合作的具体内容。

14、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广西电视台发生的传输费收入系报告期内公司向广西电视台收取的卫视频道落地费和广西电视台自办频道传输费。发行人自2013年起收回落地业务经营权,不再与广西电视台续签《频道经营合作协议》,所有与广西电视台签订落地协议的外省电视台协议到期后直接与发行人签订落地协议。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发行人与广西电视台签署“《频道经营合作协议》以及《频道经营业务确认函》中广西电视台支付公司落地费的测算依据,上述协议的执行是否影响发行人经营的独立性;请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异地电视台落地费价格标准,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外省电视台签订的落地费,并分析比较价格的差异;2010年至2012年广西电视台与部分异地电视台签署了对等落地条款(互相免除全部或部分落地费用),请说明并披露该条款的执行是否对发行人带来不利影响。截止目前是否仍有未到期对等落地条款在继续执行,若有,请予以披露。

15、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中主要是免费配置给用户的机顶盒及智能卡,发行人用户在2006、2007年实施大规模数字化转换时,发行人向每户免费提供一台机顶盒及智能卡,机顶盒和智能卡产权属于公司,摊销期为5年。2013年,发行人开始推进农网用户数字化转换以及发展广电“百万”合约计划,向部分用户免费配置三网融合机顶盒。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报告期内机顶盒及智能卡的维修和更换政策,设备更换、收回的数量,被更换或收回设备已使用年限分布,截至报告期末,安装并在用设备的已使用年限分布;结合发行人机顶盒及智能卡的历史实际使用或更换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未来技术更新的影响等,请披露机顶盒及智能卡按照5年摊销的依据,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16、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发行人接收“村村通”工程建设资产的内容、金额、评估情况,发行人将其计入非流动负债并每年分摊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依据。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17、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百万合约计划”预存费金额及其会计处理。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18、发行人机顶盒价格逐年下降,而相关存货不计提跌价准备,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发行人不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19、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披露发行人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披露各期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总额和平均薪酬情况,并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情况,披露其合理性。

20、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21、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

2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四、其他问题

23、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