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0956】【新天绿能】【2019-04-11】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10年发行人设立及第一次增资,河北建投以拥有的新能源经营性资产及建投新能源100%股权和河北天然气55%股权出资。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设立投入的新能源经营性资产的明细,相关资产转让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新设发行人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建投新能源及河北天然气的历史沿革,其历次股权变动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披露:(1)认定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河北建投控制的多家火力发电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4)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利益冲突的情形,如存在,请核查说明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3、关于关联交易。(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包括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必要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河北建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贷款关联往来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否损害发行人独立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担保发生的原因、担保方式及担保状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就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及资产完整性的影响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控股股东河北建投许可发行人非排他地使用四项商标,使用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1元/年,同时,河北建投在中国境内申请的12项商标尚未授权发行人使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商标授权使用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划分使用领域的情形,许可费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2)该等商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未注入发行人的原因,除发行人外,使用该等商标的其他企业的经营领域及情况,共用商标是否存在风险、纠纷或潜在纠纷;(3)河北建投申请的未授权发行人使用的商标,发行人是否实际正在使用,后续是否有授权发行人使用或转让给发行人的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5、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境内自有房屋48项,建筑面积合计48,463.99平方米,约占总面积的34.16%。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共有15宗,面积合计1,285,874.65平方米,占总面积的42.83%;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共计133宗,面积合计423,443.42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4.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尚未取得房产、土地证书的具体原因以及后续处理状态,相关建筑是否属于违建、是否有拆除的风险,未取得权属证书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2)划拨地的具体用途、占公司生产经营用地的比例,使用划拨地进行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详细分析如不能正常使用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资产是否完整,上述资产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6、发行人存在租赁房屋、土地使用的情形。(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租赁房产的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是否相符,房产出租方是否均已取得产权证书,如未取得,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及相关补救措施;(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如未办理,请就该等租赁的合法合规性、相关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发表明确意见。(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承租集体所有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土地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如不能正常租赁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是否充分披露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所受行政处罚,并对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发行人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期内,公司从河北建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拆入资金分别为133,400.00万元、110,550.00万元、180,200.00万元和90,500.00万元,约定利率、期限为1天至10年不等,各期资金拆入、拆出金额较大且较为频繁,同时披露预计该等关联交易将持续存在。(1)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存在日常资金占用往来的原因及必要性,发行人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上是否完全独立,防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相关措施及制度安排是否到位;(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拆入、拆出的具体原因、发生时间、发生金额、利率及定价公允性、资金用途、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3)关联财务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经营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是否影响发行人资金安全;(4)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安排,是否存放于关联财务公司。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56.02%、63.87%、55.45%及50.86%,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为国家电网及各地的燃气公司。(1)请发行人按照天然气业务和风力发电业务的业务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单位名称、销售内容、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逐一分析各个客户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新奥燃气、新奥能源等客户未按同一控制下客户合并计算的原因及合理性;(2)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经营规模、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年限、合同签订周期或期限、报告期客户采购公司产品占同类产品的比例;(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不同客户的开发方式、订单获取途径及具体的执行情况;(4)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业务类型,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发货方式、验收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如属于订单式或一年一签的合作方式,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63.69%、58.09%、63.75%及72.85%,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主要为中石油、中石化及电力建设公司。(1)请发行人按照燃气业务和风电业务的业务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各业务下各主要物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逐一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或新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运输方式、发货及验货方式、采购方式、付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2、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24,347.84万元、439,506.47万元、707,094.89万元和487,789.57万元,其中2015年至2016年营业收入较为稳定、2017年开始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较大,天然气销售收入和风力发电收入之和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95%以上。(1)请发行人分别按照天然气和风力发电两类业务,结合下游行业总体需求及行业政策变化、自身的产能结构(装机量、管道运输量等)变化等因素,通过量价方式详细分析各年各业务销售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进一步说明各个业务销售收入变动的合理性及未来持续增长的可持续性;(3)结合各业务类型毛利率、期间费用率、非经常性损益等变动情况,进一步披露分析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变动的匹配情况;(4)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客户类型、业务类型及销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分析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金额分别为310,287.99万元、294,256.98万元、474,967.70万元和327,925.93万元,营业成本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相一致,主要包括天然气销售成本、风力发电成本。(1)请发行人按照燃气业务和风力发电业务,分类披露不同业务主营业务成本的明细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2)披露报告期内不同业务主要能源的采购量与销售量的匹配情况;(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各期成本确认是否完整,说明公司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4、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6.88%、33.05%、32.83%和32.77%,2016年毛利率增长幅度较大、2017年及2018年上半年毛利率基本稳定。(1)请发行人列表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各类细分业务的毛利率、毛利率贡献率及毛利率贡献率的变动率,分别分析各年各个业务的单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对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影响分析;2016年开始风力发电业务毛利率大幅增长并逐年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采购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及销售占比、客户类型等因素,对主要细分业务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风电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天然气业务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5、报告期内,公司的三项期间费用合计金额分别为79,215.07万元、80,749.85万元、120,950.74万元和54,927.4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67%、18.37%、17.11%和11.26%,2015年至2017年期间费用金额逐年增长、期间费用率整体较为稳定,期间费用主要为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极低。(1)报告期发行人无销售人员、销售费用极低的情况,以及管理费用中未发生研发费用的情况,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管理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请披露管理人员的平均薪酬、人员数量及变动情况分析;补充说明报告期职工总人数、各部门职工薪酬、员工人数及当年新增新减人数、平均薪酬,说明各部门人员数量及平均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比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当地上市公司平均薪酬以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薪酬水平,说明公司员工薪酬的合理性;(3)财务费用率远低于风电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说明利息资本化的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银行手续费金额较高的原因,其他费用的明细情况;(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6、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金额分别为6,544.11万元、9,164.53万元、21,459.77万元和13,901.32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2.66%、12.32%、17.83%和12.81%,公司投资收益主要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对联营企业中石油京唐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河北围场龙源建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建投(承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的投资收益。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上述三家公司具体的投资情况,三家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1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7年营业外支出中其他支出1183万元的产生原因及具体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18、2014年1月发行人增发H股,共计发行476,725,396股H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本次增资价格、定价依据、定价是否合理、认购方及其基本情况。(2)上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是否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情形,是否合法合规,并发表明确意见。

2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特许经营权所履行的程序、相关设施的权属与处置,在发行人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内,授权单位是否授予其他单位特许经营权,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2)有效期已届满或即将届满的经营许可资质办理续期的条件及程序,说明是否存在不能续展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已经取得全部相关经营资质,该等资质是否合法有效,发行人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及未来环保支出情况,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主要污染物情况,是否发生环保事故,环保设施和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2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国家十三五能源规划及项目所在地各地区能源规划对风力和光伏发电基地发展、装机规模、电网输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补充说明发行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地区发展战略;(2)“弃风限电”、“弃光限电”等政策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影响,并详细说明该政策未来趋势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充分提示风险;(3)各项目所在地资源禀赋情况,说明资源质量指标,是否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4、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将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行业政策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风电、光伏发电的标杆上网电价变动情况,定量分析上网电价变化趋势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做风险提示。

25、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相关采购合同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与上游供应商签署了“照付不议”条款及具体执行情况,如签署,请详细说明并披露具体约定的条款、条款的约定依据、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事项,是否已充分揭示风险。

26、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风力发电各项目报告期内总发电量和平均利用小时、并网容量、上网电量及其变动趋势,详细说明影响发电量的因素及是否存在大幅下降的可能性,若存在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2)补充披露各项目当地电力消纳水平及跨区消纳水平,说明各项目发电量消纳方式是否与该区电量消纳方式匹配。

2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表核查意见。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H股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的基本情况,请披露其身份信息及近5年从业经历,法人股东请披露至终极股东。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1)发行人在联交所上市期间全部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请列示并予以说明。(2)发行人在联交所上市期间是否存在因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而被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31、关于货币资金,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以下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无业务背景转移资金或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回款单位与合同客户不一致的情况,以及销售回款是否均转至公司账户,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04,727.67万元、145,274.51万元、211,073.70万元和263,966.7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68%、33.05%、29.85%和54.11%,公司的应收账款规模较大,主要为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款和电网公司的电价款。(1)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波动较大,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分析各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动的原因,燃气业务和风电业务各自应收账款的余额及其占各自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及变动分析,各期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与前五大客户的匹配情况;(2)公司采取单项评估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和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评估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为62542.2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46060.64万元,请进一步披露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和未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各自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采用无回收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主要是风电业务板块应收电网公司售电款和可再生能源补贴款,无回收风险组合的其他应收款主要是保证金、备用金、押金、管理层评估后认为无回收风险的款项,充分说明未计提的依据和原因,详细论证是否存在确凿证据,是否存在信用风险,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结合业务合作、回款进度、经营环境等因素谨慎评估是否存在坏账风险;(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信用政策、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更,报告期信用期内外应收账款的金额及占比情况,超过信用期应收账款形成的具体原因、款项性质、对应的业务类型、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及后续款项支付情况;(4)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5)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信用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并发表意见;(6)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是否存在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服务时间出现延迟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7)报告期针对关联方的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8)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程序、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

3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951,441.52万元、1,386,373.89万元、1,756,681.86万元和1,716,620.89万元,占同期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3.85%、54.33%、60.94%和56.92%,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较高、增长幅度较大,主要为风机和相关设备、地下管网以及房屋建筑物。(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类固定资产中主要资产的具体情况及金额占比,部分资产成新率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是否存在更换或对现有主要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需要,更换或升级相关设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的影响,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过程、计提年限、残值率,请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及摊销未计提或未足额计提的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的折旧或摊销年限、残值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无形资产中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构成情况,其中东辛营风电场特许经营权项目和御道口风电场特许经营权项目的具体经营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544,242.34万元、578,561.19万元、508,112.47万元和681,320.07万元,占同期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5.08%、22.67%、17.63%和22.5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项目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的情况、预计转固时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在建工程发生额、转固金额及转固时间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3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递延所得税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及后续结转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6、关于银行借款:(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借款的变动明细、借款主体、借款时间、偿还时间及利息支付情况,部分借款未支付的原因及依据、对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使用期限,是否存在短债长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借款偿付压力,并结合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其他负债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及现金流量情况,详细说明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并对整体偿债能力发表明确的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7、关于应交税费:(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应交税费的具体情况及金额占比;(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说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期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金额,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8、请保荐机构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3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4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42、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3)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项目用地的落实情况,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拓展风险和劳务采购风险等;(4)结合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并披露;(5)结合市场前景、在手项目及未来业务的开拓情况,进一步说明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4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本次申报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内容与发行人在联交所公开披露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请详细列示差异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4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