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0989】【宝丰能源】【2019-02-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2006年4月,党彦宝、党彦峰以债权出资;2008年1月,燕葆建材以马莲台煤矿首采区采矿权出资;2013年12月,东毅国际以其持有的东毅环保80%股权增资发行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和原因;(2)发行人设立及股东历次增资的资金来源;历次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3)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招股书披露,2006年3月,发行人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将所欠党彦宝和党彦峰的欠款转为对公司出资。本次增资,党彦宝和党彦峰以债权转股权未经评估。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构成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以上债权增资的具体内容,发行人对党彦宝和党彦峰的债务形成过程;(2)本次增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以上出资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招股书披露,2008年燕葆建材以马莲台煤矿首采区采矿权评估作价62,500.00万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而马莲台煤矿首采区采矿权已于2006年3月3日办理至宝丰有限名下。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构成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马莲台煤矿首采区采矿权增资之前已提前办理在发行人名下的原因,燕葆建材此次增资的合理性和真实性;(2)燕葆建材的具体情况,其获得马莲台煤矿首采区采矿权的背景,燕葆建材用于发行人出资的采矿权资产评估情况;(3)燕葆建材的股权结构情况,其将持有的宝丰有限55.56%股权原出资价格转让给凯威投资的原因,燕葆建材股东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行为。

4、招股书披露,2013年12月,东毅国际以其持有的东毅环保80%股权增资发行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东毅国际和东毅环保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2)发行人换股收购东毅环保的原因;(3)郭学文转让东毅国际股权相关事项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4)本次增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5)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招股书披露,宝丰有限原控股股东凯威投资已于2015年3月注销,宁夏广源成投资有限公司、苏占东、党彦平、党彦全、任建军各持有该公司20%股份。宁夏广源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被吊销,吊销前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苏占东持股40%,党彦峰和党彦平各持股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凯威投资和宁夏广源成投资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注销吊销原因;(2)凯威投资和宁夏广源成投资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凯威投资和宁夏广源成投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党彦宝通过FUNG TENG ENTERPRISES LIMITED(峰腾企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30.30%的股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各个海外实体的历史沿革情况;前述实体的设立、历次增资和股权变更的具体原因、定价方式、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税费缴纳情况;前述实体存续期间是否曾存在诉讼及其他纠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前述实体的主营业务和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或与发行人从事业务为上下游关系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2)发行人是否存在BVI股权结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通过海外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原因;各层股权关系的持股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影响控股股权的约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发行人红筹架构建立和拆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发行人的海外股权架构是否会对发行人上市后续监管造成障碍或其他不利影响或监管不便,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是否可能妨碍投资者对发行人投资价值作出准确判断;发行人股权结构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关于发行人股权清晰的要求;前述事项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成立至今,经历了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且引入了多位机构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2)发行人股东(包括已退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3)发行人及历次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及其近五年从业经历(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4)新引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事项;(5)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8、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还控制多家企业,同时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投资的企业经营范围与发行人有所重合。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其它盈利性组织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2)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9、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与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个关联方和第三方签订《抹账协议》。发行人与多个关联方之间还存在以房抵账协议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以上抹账交易产生的背景、相关债权债务形成的具体过程、抹账形成的利润情况;(2)以上抹账交易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累计向关联交易方恒信德拆出资金30.48亿元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恒信德之间交易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存在利益输送;(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3)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书披露,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宝丰集团提供余额共计为55,000万元的担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为关联方贷款提供担保的原因;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2)上述担保的债务履行情况以及发行人是否可能面临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3)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担保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内控制度及实施情况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所属红四煤矿未取得核准以及采矿许可证,发行人所属丁家梁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2015年7月,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就红四煤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煤矿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以上煤矿的未批先建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可能受到进一步的处罚;(2)以上煤矿目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采矿许可证取得情况、相关核准手续办理情况。

13、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17起针对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事项。发行人被国家环保部列为2016年第二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14、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向内部以及第三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过程中存在开具无交易背景票据进行融资的情况。2014年至2016年,公司开具无交易背景票据发生额分别为443,540.00万元、436,090.00万元、188,400.00万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以上无交易背景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过程、第三方是否涉及发行人的供应商、是否存在与发行人潜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请说明上述票据融资与2016年关联方宝丰集团和汇丰祥商业向发行人开具的8亿商业承兑汇票之间的关系;(3)以上事件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拟每年提取利润总额(以经会计师审计后未扣除捐赠支出的税前利润为准)的10%作为捐赠基金,以货币形式捐赠与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用于教育、医疗等社会公益活动。该等捐赠无需由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单独表决。而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的法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党彦宝,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属于党彦宝能够控制的社会组织。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基金运作模式、资金最终流向;(2)发行人与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合作的必要性;(3)发行人与基金会对于上述捐赠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税收缴纳是否合法合规;(4)发行人上市后捐赠以利润总额为基数的10%作为捐赠基金且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单独表决的安排是否合法合规,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要求,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16、发行人成立以来,进行了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并引入了多名机构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设立以来历次出资、增资中,股东出资及增资资产的内容、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相关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代为增持,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是否存在影响增资价格公允性的隐藏性条款;涉及非现金出资的,相关增资资产是否经过评估,评估具体情况和增资价格的公允性;(2)补充披露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受让方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价款支付情况,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出让方和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所得税缴纳情况;(3)补充披露发行人分别欠党彦宝和党彦峰15,700万元和1,600万元债务的形成历史背景,相关《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具体内容,增资未经评估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认定未给宝丰有限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的依据;(4)补充披露马莲台煤矿首采区采矿权提前办理在宝丰有限名下的具体原因,增资是否真实;以中煤思维为抵押进行评估的结果作为转让采矿权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中煤思维的具体评估情况及对此进行评估复核的具体情况;(5)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的员工出资是否已实际缴纳,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提供了财务资助,是否存在代持,员工持股是否有相应的限制性或约束性条件(如是否签署有对赌协议及股权转让限制、回购等协议涉);相关股权转让是否构成股份支付,如构成,股份支付对应的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相关股份支付金额的测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规定;(6)补充披露2013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如涉及,请披露相关缴纳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并结合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及股权转让情况,逐项说明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如未按时出资等),不规范的原因,对不规范情况的处理情况,验资复核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发行人设立时及报告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合规,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历史沿革中涉及的验资报告及复核报告是否合规,验资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发行人进行多项资产收购,包括收购四股泉煤业业务、收购红四煤业100%股权、收购峰达化工100%股权等。请发行人:(1)结合四股泉煤业的控制权情况补充披露认定收购四股泉煤业业务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依据及合规性,收购履行的程序,相关收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价款实际支付情况,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转让涉及的税收缴纳情况;(2)补充披露收购红四煤业100%股权、峰达化工100%股权的相关评估情况,收购履行的程序,相关收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价款实际支付情况,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转让涉及的税收缴纳情况;(3)补充披露上述收购的目的并分析对发行人的影响,收购后的业务、人员整合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关于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补充披露关联交易汇总表及相应关联交易占营业收入、采购总额(营业成本)的比例,并按逐个关联方补充披露关联采购或关联销售的交易背景及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结合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的具体数据比较分析),关联采购/销售金额占关联方同期销售/采购金额的比例,关联方采购的具体用途,关联方采购发行人产品的金额与其生产或销售规模是否相适应及其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和利用输送等情形;(3)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关联方出租房物的原因,相关租金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租金的实际收取情况;(4)量化分析报告期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摊成本、代垫费用等情形;(6)补充披露报告期关联方与发行人的销售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重叠情形,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循环虚构采购、销售的情形;(7)补充说明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8)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被清理关联方的总体情况,逐项说明被清理关联方的原因,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时间或被注销的最新进展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在被清理前后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被清理关联方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被清理关联方的股东、董监高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9)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关联方的存续情况,逐项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主营业务、客户及供应商(是否有重叠)、财务及经营成果、机构、商标及商号的使用及权属情况等方面的对比情况,结合上述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有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履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拟每年提取利润总额(以经会计师审计后未扣除捐赠支出的税前利润为准)的10%作为捐赠基金,以货币形式捐赠与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用于教育、医疗等社会公益活动。发行人2014年至2017年1-6月,分别向燕宝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2,500.00万元、17,030.00万元、22,000.00万元和8,924.3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合作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该基金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运作模式、资金的最终流向,如何保证基金会未来资金能够全部用于公益项目,发行人与基金会对于上述捐赠的税收抵扣和缴纳情况,以利润总额为基数的10%作为捐赠基金履行的审议程序,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单独表决的安排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0、关于出售生态牧场10%股权、向四股泉煤业提供委托经营管理及关联方之间的抵账交易等事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生态牧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主要业务、财务和经营情况、股权结构等,转让生态牧场10%的股权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2)收购四股泉煤业股权前,相关委托代管费的收取标准及定价公允性;(3)发行人对四股泉煤业、宝丰集团、宝丰地产、燕葆地产、汇丰祥商业相关债权的交易背景及形成过程,具体会计处理及合规性,抹账形成的利润情况,并提供相关抵账协议、抹账协议、以房抵账协议等;(4)除上述抹账协议外,发行人是否与其他关联方还存在抹账协议、以房抵账协议等安排,如有请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的程序、过程、结论及依据。

21、报告期内宝丰集团等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金额较大且在报告期内持续发生,同时发行人为实际控制人党彦宝、控股股东宝丰集团等关联方提供关联担保且报告期期末仍未解除。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宝丰集团等关联方拆出资金的背景原因,相关资金来源、关联方拆入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实际使用期限(逐笔详细列示起始时间),相关利率、公允性及利息收取情况,资金往来的具体流向,借款合同的签订、履行的审批程序;报告期持续发生上述资金拆借的真实原因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关于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实际执行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背景和原因,履行的决策程序,关联方是否提供了反担保,上述担保目前尚未解决的原因,其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情况是否可能面临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并分析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3)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事项;(4)补充披露上述情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并说明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等内部控制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特别是发行人是否建立了防止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制度。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过程及依据。

22、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开具真实交易背景票据情形,且金额较大,2014年超过同期营业收入金额。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详细披露:(1)报告期内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原因,票据融资收票人及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票据出票的时间和金额,相关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2)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未能遵守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因,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情况;(3)该等事项是否违反《票据法》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票据法》规定的执法主体及法律责任情况,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具有相应法律效力;(4)关联方宝丰集团和汇丰祥商业向发行人开具8亿元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的原因,并说明未披露的原因及报告期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5)结合上述情况补充说明该事项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23、关于主要客户,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前十名客户的类型、销售内容、金额、占比、交易背景,及报告期内同一客户销售变化及前十名客户变化的原因等情况;按烯烃和非烯烃两类产品列示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变化情况,说明主要客户变动的原因、新增贸易商的背景,是否存在专门为销售发行人产品或报告期内新设的贸易商情形;(2)补充披露其客户开发方式、获取订单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报告期各期获取订单情况、已完成订单情况,截至目前在手订单情况;报告期的销售是否有相应订单支持,并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完成订单与销售规模的匹配关系;(3)列表说明与主要客户合作历史、交易内容、主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产品定价模式,报告期应收款项、期末欠款、期后还款进度、逾期情况等,并结合主要产品的定价原则补充说明发行人向中间贸易商销售与终端客户直销在销售定价政策、付款条件、运费承担等方面的具体区别,是否存在同一产品针对不同客户销售价格定价不一致的情形,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具体原因;(4)补充说明主要客户中贸易商客户的具体名称、销售金额及最终销售情况;(5)补充说明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金额与其生产或销售规模是否相适应及其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业务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报告期是否存在新增客户,如存在,补充披露新增客户订单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户的主营业务,采购发行人产品的用途,与其业务的相关性;(6)补充披露唐山冀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原因,其采购发行人产品的用途;(7)补充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经销客户、个人客户及现金销售情况,是否存在客户为发行人承担费用的情形;(8)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及董监高、相关采购部门辅助人员及其寝室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或为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或曾经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或员工的客户,相关加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下重叠或同属实际控制人控制。请保荐机构、发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方法和依据。

24、关于主要供应商,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补充披露供应商选择标准,上述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3)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前十大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模式、合作年限、采购内容(如涉及,分别列示不同原材料采购、加工内容)及对应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金额占供应商销售比例、付款方式、资金流转情况;(4)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5)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明细及对应的采购金额、占比情况,并列示各原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并披露聚乙烯、聚丙烯和焦炭三种产品的原材料及能源单位产量耗用情况;(6)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方式,各采购品种定价原则、公允性,价格变动原因及变动趋势是否与整体市场价格走势、可比公司采购价格变动趋势相一致,外购精煤单价增长幅度和下跌幅度高于其他类的原因及合理性,外购精煤采购价格2014年和2015年较神华宁煤跟踪评级报告公开披露的精煤销售价格低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对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具体有效措施,采购相关款项结算方式及内控流程;(7)补充披露发行人甲醇自产成本与外购成本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外购煤炭等与自产的经济性比较,并说明自产煤炭平均生产成本是否符合该等期间煤炭行业的平均水平;(8)补充披露各主要原材料在产品实体中的构成及作用,发行人的生产和技术投入情况;(9)补充披露报告期是否存在委托生产情况,如存在请披露委托生产的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相关委托生产定价公允性及委托生产商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10)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或委托生产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上述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25、关于收入确认及收入变动,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的经营特点,补充披露内外销模式下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及方式,说明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报告期内实际收入确认与招股书描述是否一致,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结合报告期主要客户变化情况、产品结构、销售数量及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等补充分析发行人报告期不同类别产品营业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特别是2017年上半年在精细化产品、焦化产品收入基本持平2016年全年的情况下,烯烃产品收入仅为2016年收入一半的原因,分析上述变化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3)补充披露发行人所处行业及下游行业是否为划入国家调控范围的产能过剩行业,结合2016年经营情况及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竞争地位、在手订单情况等补充分析2017年经营业绩变动趋势。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关于营业成本,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在2016年主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情况下,主营业务成本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聚乙烯、聚丙烯成本结构中甲醇等主要原材料的金额及占比情况、焦炭成本结构中精煤(分自制精煤和外购精煤)原材料的金额及占比情况。MTBE成本结构中碳四和重碳四原材料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并分析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发行人聚乙烯、聚丙烯的生产成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4)补充披露聚乙烯、聚丙烯成本结构中原材料成本是否包含内部未实现利润,各产品成本中包含直接人工和除燃料及动力以外的制造费用金额,报告期内不分产品的主营业务成本结构(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可包含内部未实现利润),以及内部未实现利润的抵消情况;(5)补充披露产品成本核算方法和流程,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相关内部控制度能否保证产品成本计算、费用分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从数量或重量而非金额角度)、生产各主要产品的领用情况、相应能源的消耗情况,各主要产品的销售和库存情况补充披露主要产品产量的合理性、相应成本核算的完整性,是否存在少计成本、费用的情形;(6)结合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及成新率、补充披露主要产品产量与主要生产设备、生产人员情况的匹配性;(7)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的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的差异情况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补充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结合此进一步补充说明报告期成本与费用归集、分配、结转的依据是否充分、合规,核算是否正确,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7、关于毛利率,请发行人:(1)结合市场竞争状况、主产品结构变化、要产品单位售价及单位生产成本变动情况等因素量化分析报告期不同产品类别毛利率波动的较大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不同产品毛利差异的原因,并分析在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与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的关系;(2)补充说明可比公司选择依据及可比性、恰当性,结合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的毛利率比较分析,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或差异的原因;(3)结合购销协议、订单情况、发票及收付款实际执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售价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主要产品与原材料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补充说明公司购销价格的公允性;(4)结合产品品种、产能、产量、售价、单位成本(料、工、费)、市场竞争及自身优势等因素,进一步说明并披露主要产品毛利率与可比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成本及费用核算的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28、关于期间费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各期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的具体构成、员工数量、平均薪酬,各期新增/减少员工数量、岗位性质,分析职工薪酬(包括销售费用中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单位运费的变动原因及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结合销售条款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于运输费用的约定条款,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运输批次、运输重量及运费与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补充说明是否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如是,请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物流合作方情况,双方的合作历史,有关运输费用的约定条款,双方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自备电厂三项基金的的具体内容、对应金额、计提标准及实际用途、实际使用情况;(4)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折旧费变动较大的具体原因,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5)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办公类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6)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2017年上半年研发费用对应的研发项目名称,与主营业务的关系,研发进度、各期研发支出、其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相关依据及具体金额;(7)补充披露财务费用中利息资本化的具体情况;(8)结合费用明细构成,进一步分析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核算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情况;(9)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并说明与期间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及运行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方代为承担成本或垫付费用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9、关于现金流量,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低于同期营业收入的具体原因;(2)补充披露2014年及2017年1-6月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低于同期净利润的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收到及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收到及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及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发生的合理性,并说明是否存在补交税款的情况,如存在,请说明补交的原因及金额;(4)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0、发行人2014年、2015年、2016年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存在较多的调整事项。请发行人对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并披露,并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问题

31、招股书披露,截至2017年上半年,公司及其子公司尚在履行中的技术许可合同共13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以上技术许可合同的基本情况;(2)发行人对以上技术合同是否存在技术依赖;(3)发行人拥有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专利期限、是否存在职务发明以及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上述财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权属纠纷的,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影响。

32、招股书披露,截至2017年上半年,发行人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21项,面积合计98,426.24平方米,未办妥房产证的房产账面价值合计17,000.36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受到两起针对土地的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3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拥有多家境外公司。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以上境外公司的设立是否均履行了境内的相应核准/备案程序,是否存在违反境外投资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34、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29起行政处罚,其中:17起针对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事项,7起针对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4起针对土地的行政处罚,1起针对消防的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环保和职业病问题。(2)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5、招股书披露,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发行人税收滞纳金增加较多。2017年上半年发行人营业外支出中其他支出1,658.13万元,其中缴纳滞纳金1,650万元。请补充说明:(1)发行人未能按时缴纳相关税收及滞纳金的原因;(2)发行人关于税收缴纳等合规经营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隐患;(3)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6、招股书披露,宝丰能源及下属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超过用工总量1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2)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超标情况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报告期内未全面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3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行业产业政策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所属行业是否属于国家宏观调控、产能过剩行业;(2)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3)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3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9、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投资金额为211.29亿元,募集资金投资为54亿元,缺口为157.29亿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将采取哪些自筹资金方式以能满足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如无法解决,是否会影响该项目的实施,该募投项目是否无法达到预期收益;(2)本次募投拟使用60,000万元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合理性;(3)请补充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审批进展情况;(4)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募投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测算方式;募投项目是否有相应的业务人员、是否能起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等积极作用、是否能够巩固或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开拓的风险;是否与公司现有管理能力相适应;其募投项目盈利能力预测的合理性。

40、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41、招股书中“业务与技术”等章节,多处引用了专业术语及相关行业数据。(1)请发行人说明有关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引用的来源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在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时,尽量避免使用行业术语,避免使用行业代称、缩写、外文等。如果行业术语已为大众熟知,或者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披露内容,则可以使用。如果行业术语难以避免,请使用简单生动的日常语言加以解释,解释时要避免使用其他行业术语。(3)请将报告中年度数据进行更新补充。

4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货币资金各期末明细情况及报告期变动原因,是否存在现金收付、通过个人账户收付的情况,是否存在信用证、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如有补充说明结算方式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款项回收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担保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的真实性、特别是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以及货币资金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以及核查结论。

4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变化的原因,是否存在放款条件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而增加收入的情形;(2)报告各期票据发生情况,包括票据的开具、取得、背书转让或贴现情况,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3)各报告期应收票据期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情况,应收票据发生额是否与销售合同约定一致;(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4、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销售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针对不同客户是否存在不同的信用政策,特别是报告期内新增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与其他客户存在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况;(2)结合信用政策、收入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特别是2016年末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期后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是否符合结算政策、信用期约定,应收账款增幅较大的客户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新增客户大额应收账款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应收账款超出信用期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对于未收回款项,请说明原因,对于已收回的,请说明回款来源),期后回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一致,报告期是否存在大额坏账情况;(4)补充说明应收账款账龄确定方法,报告期内核销应收账款情况;(5)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与前五名主要销售客户的差异原因;(6)结合销售模式、客户结构及信用政策进一步分析披露应收账款周转率显著高于行业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7)补充披露账龄一年以内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比较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计提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谨慎稳健,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8)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划分依据(包括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差异的原因)及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金额,报告期内回款及核销情况;(9)补充说明报告期是否涉及诉讼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如有请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期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报告期内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等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5、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存货管理制度,存货中各构成地具体明细及金额,按照存货的类别和构成补充分析披露存货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变化一致;(2)补充披露存货主要构成的库龄分布情况,结合销售、生产模式分析披露其库存水平、库龄分布的合理性,是否与其销售规模相匹配;(3)补充披露各期原材料的领用和耗用数量与产量、销量之间的匹配关系;(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货变质及毁损情况,各期末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测试情况(说明测试方法和过程),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存货各明细是否有订单支持,结合上述因素说明报告期存货未计提减值的原因及充分性,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或差异的原因;(5)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验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包括实地盘点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的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是否存在将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的情况,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发表明确意见。

4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预付款项相关的交易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存在通过预付款项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预付款项对应客户的具体情况,与发行人交易的真实性,相关资金划拨凭证主要发票单位,以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等,说明核查的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7、报告期内其他流动资产主要是增值税留抵税额,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增值税留抵税额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8、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为各生产环节配置的主要机械设备数量、价值、成新率、技术性能等与公司的产能及与经营规模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的确定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是,应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累计影响;(3)补充披露报告期固定资产周转率的变动情况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结合对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情况说明报告期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充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及固定资产价值构成、是否存在费用类支出资本化情形、确定房屋建造成本、机器设备成本等与市场情况相比是否公允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9、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在建工程各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各期资本化和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与募投项目之间的关系,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工程进度是否与形象进度相符,报告期内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2)补充披露丁家梁煤矿2016年转入固定资产5,042万元的原因,且当期存在资本化利息支出201.88万元的原因;(3)结合红四煤矿、丁家梁煤矿的现实状态补充说明发行人红四煤矿、丁家梁煤矿在建工程项目是否需要计提减值,报告期在建工程未计提减值的依据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0、报告期内,发行人商誉112,350.78万元,为非同一控制下收购东毅环保形成,且该商誉于报告期各期期末未计提减值准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商誉形成过程,与商誉有关的资产或资产组的具体情况;商誉确认和计量的合理性,相关评估的可靠性;(2)报告期商誉是否存在减值,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过程,测试过程中的参数选取依据,以及测试结果,并结合收购后东毅环保的盈利状况,补充说明减值测试结果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商誉确认和计量、减值测试的合规性,方法的恰当性,参数选择的合理性等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的方式、过程及结论。

51、请发行人按照抵押借款、质押借款、信用借款、保证借款等分类补充披露报告期短期借款对应的金额,各相应的借款银行名称、借款起始日期、利率(与同期人民银行对应基准利率的差异)、利息支付金额、借款用途。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52、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的付款政策,各期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金额较大及变动的原因、合理性;(2)补充披露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是否存在逾期,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法律风险;(3)结合与供应商的条款约定、自身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周转情况等,补充说明是否存在资金偿付困难。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5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预收款项的比例,账龄在1年以上的形成原因,并结合与主要客户结算方式补充说明预收款项发生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4、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薪酬计提是否配比,应付职工薪酬期后支付情况;(3)结合各期员工数量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各期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4)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报表列示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5)补充披露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及对应金额;(6)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支付的职工薪酬与现金流量表相应项目的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应交税费的具体明细及金额,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期增值税、所得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3)报告期内所得税优惠对利润总额的占比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4)税收优惠对递延所得税计量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正确性、规范性发表核查意见。

5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的内容、金额、取得依据和到账时间,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发行人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严重依赖(如存在,请补充披露相关风险);重点说明大额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未递延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政府补助的真实性、合规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严重依赖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7、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受托支付方式通过关联方和第三方周转银行贷款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通过受托支付周转银行贷款的具体原因,各笔受托支付贷款是否有相应商业合同及贷款合同,相关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相关资金的流转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并说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2)该等事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是否取得相关机构的合法合规的证明文件。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8、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具体差异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负债确认依据及各期波动原因;(2)补充说明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各具体项目产生原因,确定依据和计算过程,相应会计处理情况,使用的未来所得税率情况,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就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5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税费计提与缴纳的相关情况:(1)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各期增值税、营业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60、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申报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之间的差异,若存在差异,请专项说明原因。

6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已实施完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6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平均水平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可比上市公司或当地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压低高管、员工薪酬降低费用、增加利润的情形,并说明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发行人有关排放和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在生产及销售方面的内部控制实际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并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65、请发行人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信息,不得附有假设条件。

6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投项目与发行人主导产品的关系,结合报告主导产品的产能利用率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相关募投项目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经营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67、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8、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申报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之间的差异,若存在差异,请专项说明原因。

69、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实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具有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说明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并请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70、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71、请发行人结合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业务约定书》等合同或协议补充披露相关中介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2、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非经常损益核算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应计入非经常损益而未计入的情况。

7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