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1068】【中铝国际】【2017-06-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多次股权或资产收购、出售交易。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报告期内所收购股权或资产在合并报表内的入账价值及依据,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收购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占发行人相关指标的比例,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3)2013年出售深圳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46%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恒通实业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经营业务与财务数据、交易对手的主要情况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情况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部分补充:合并报表范围中,部分子公司持股低于50%,如苏州中色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7.27%、西安浩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盘县浩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0%,部分合营企业持股比例接近50%,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结合子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组成等,说明合并报表范围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且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相互资金拆借。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部分补充:(1)结合同类交易价格,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2)资金拆借的必要性,应收关联方款项产生的原因,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3)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向关联方拆出资金利率低于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利率的原因。(4)2014年北京丰通恒达投资有限公司向广西通锐投资建设公司提供投资款和委托贷款的原因和详细情况,结合股权结构说明相互关联关系,委托贷款利率为19%的原因,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5)发行人使用关联方商标的原因,是否可能影响可持续经营。(6)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是否充分。(7)公司关联方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隐性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561,662.31万元、476,257.27万元、418,743.28万元、202,009.85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0.95%、25.22%、21.53%、23.00%。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具体业务类别、销售模式、境内外业务等,列示报告期主要客户的具体情况及销售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2)对于报告期新增、减少和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是否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客户的情形,如有请详细披露其主要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报告期内前5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138,795.19万元、503,671.71万元、206,107.17万元、112,270.15万元,占当期采购比例分别为8.66%、30.56%、11.92%、14.22%。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具体业务类别、销售模式、境内外业务等,披露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及其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对于具有报告期内新增的、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2)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不同供应商如何定价及主要服务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交易规模占供应商整体业务的关系,如收入占比、产品种类占比等,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依赖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6、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18,144,751,662.10元、18,884,967,418.37元、19,449,529,207.72元、8,783,636,315.43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等,说明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会计政策;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业务,其核算基础是否充分,是否有外部证据为依据;公司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时完工百分比法参数选择是否有所不同及其原因。(2)请发行人分别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咨询设计业务主要工程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业主单位、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签署时间、合同金额、合同获取方式、开工时间、完工时间(或报告期末完工进度)、完工进度与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差异、完工进度确定的外部依据、报告期内各期确认的收入金额、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已完工未结算金额);结合行业特点补充披露对合同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已发生的成本确定的具体方法(包括发生调整的情形及调整方法),并以某典型合同为例详细说明相关金额的确定方法及相应会计处理,提供相关依据资料复印件。(3)按产品或业务类别、境内外销售等,比较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数量等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之间的差异,分析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及价格变动趋势与同行业是否一致,并披露原因。(4)补充披露不同产品的销售区域、客户等分布情况与集中度,是否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及客户依赖;若有,请在风险因素部分尽量进行量化分析。(5)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境内境外销售在产品类别、定价政策、信用政策等方面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请补充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对营业收入真实性、完工百分比法收入确认的合规性、完工进度确定的合理性、相关成本核算的规范性等内容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7、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分别为1,602,811.81万元、1,648,025.00万元、1,720,915.52万元、789,252.91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上述构成和变动与发行人报告期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2)营业成本中,业务分包的具体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各期分包采购金额,列表披露项目名称、分包内容、承包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分包合同签署时间、分包金额、占总合同的比例、开工时间、完工时间(或报告期末完工进度)、款项支付情况、报告期末应付账款余额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业务分包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和分包价格的公允性,说明对营业成本真实性和会计核算准确性的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8、发行人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1.78%、12.83%、11.40%、10.11%。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结合成本核算方法、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等,说明综合毛利率和分项毛利率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准确。(2)按产品或业务类别、境内外销售等,并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补充披露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及用途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比性,针对可比性较强的产品补充分析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咨询设计业务主要项目毛利率的具体情况,同类别不同项目毛利率差异以及同一项目不同期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9、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分别为6,624.90万元、10,837.50万元、8,750.16万元、4,229.42万元,管理费用分别为88,164.06万元、77,912.95万元、93,245.23万元、36,198.97万元,财务费用分别为13,532.90万元、12,366.68万元、20,857.30万元、13,286.41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请补充披露期间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2)销售费用中,仓储及物流费用变动较大,请结合业务类型、运输仓储合同条款、主要交易对手及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等,说明仓储及物流费用变动较大的原因。结合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关于运输费用的约定,相关运输合同数量、种类和具体条款等,说明各期运输费用是否与销量、采购量等相配比。(3)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波动较大、研究与开发费、办公支出、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呈下降趋势,请结合员工数量与结构、薪酬水平等,披露职工薪酬波动较大的原因;结合报告期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研究与开发费用下降的合理性,是否可能影响可持续经营,是否可能对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评定等产生不利影响,如有请在风险因素中尽量量化评估;说明办公支出、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支出下降的原因,是否影响业务正常开展,是否属于因整体业绩下滑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是否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形。(4)财务费用中,精算利息费用支出产生的原因,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披露境内业务与境外业务期间费用率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6)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0、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与嘉实资本、恒通基金存在交易,由此可能承担余额补足责任。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发行人与嘉实资本、恒通基金及其他交易相关方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关系,相互之间交易的详细情况,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诉讼较多,部分似为借款纠纷,此外还有个别海外工程延期。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报告期内诉讼产生的原因,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应计提预计负债而未计提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或有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是否充分,说明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核查过程、方法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资产减值损失变动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结合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计算过程,说明资产减值损失的具体构成及变化情况,与其他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是否合理,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0,390.16万元、-94,269.13万元、-47,506.84万元、-129,892.46万元,与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27.72%、-113.20%、-70.86%、-315.08%。请补充披露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长期为负的原因,是否可能影响可持续经营能力,与当期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勾稽情况。(3)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是否与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变动相匹配,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4)支付的各项税费的现金支出,与报表相关项目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6,794.16万元、-275,856.27万元、156,491.17万元、-71,538.05万元,各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84,118.20万元、145,101.00万元、-46,893.78万元、65,793.59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情况;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构成,金额较大的合理性。(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5、报告期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秘等高管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董事、高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从事包括商业地产、住宅地产开发等房地产业务。

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说明九冶建设股权结构和代持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如否,请提出解决措施或方案。

3、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九冶建设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向内部职工借款涉及的时间、人数、发生额、具体用途等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如否,请提出解决措施或方案。

4、关于九冶建设在自有帐外土地上自建房屋,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涉及土地的具体情况、产权所有人、九冶建设使用情况,自有帐外土地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在自有帐外土地建设房屋是否合法合规性。

5、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披露:(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进行判断,是否仅以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如涉及大行业的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的区分认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结合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专利取得主体和技术来源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是否共享采购销售渠道、相同的供应商或客户等方面情节分析论证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并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明确发表意见。

6、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划拨用地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目前使用划拨用地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办理土地出让的进展。

7、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及其其公司受托管理的土地和房屋是否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如是,请核查披露未纳入发行人的原因,托管协议中包括期限、价格等主要条款,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理规定。

8、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未备案,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租赁部分房屋未备案或出租房未能提供相关权属证明的原因,量化分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租赁土地中是否涉及划拨用地、集体用地,如涉及,请核查披露是否符合土地管理规定。

9、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核查披露各期未缴纳人数和金额,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10、关于劳务派遣。(1)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报告期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如存在,请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期人数、岗位,用工是否合法合规,派遣方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业务占比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为发行人提供分包的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数额,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及为发行人所提供的服务占其同类收入的比例;分包服务的企业与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对劳务分包费用是否存在体外支付,劳务分包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纠纷。(3)请保荐机构和律师结合上述用工方式和薪酬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价格波动风险。

11、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董监高任职是否符合党政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1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情况。

13、关于海外工程延迟交付事项。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项目合同约定情形、实际进度情况,目前是否存在纠纷,延期损失风险对发行人财务的影响。

14、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导致发行人存在一项余额补足责任的合同或交易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类似交易或投资事项。

1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11项诉讼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未决诉讼及仲裁。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量化披露发行人诉讼或仲裁对发行人财务的影响。

16、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短融和可续期公司债的进展情况及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的影响。

17、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工程设计及咨询、工程及施工承包、装备制造及贸易。此外,合并报表范围还涉及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设备租赁等其他业务,不同业务类型之间风险报酬差异很大。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编制分部报告。(2)在招股说明书全文按分部报告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财务数据、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3)披露同行业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全面、具有可比性,并按产品类别,说明同行业公司的主要情况及财务数据,公司与同行业公司在产品或业务类别、经营与盈利模式、主要风险等方面的异同,与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披露的同行业公司应保持一致性。(4)请认真分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主要风险,在“风险因素”披露时应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5)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公司所处行业全产业链(包括上下游各个环节)的简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流程、主要产品价格变动、行业竞争状况、行业生产能力及产量等;(6)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结合同行业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市场占有率或市场份额等,披露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状况;(7)请结合重点业务、重点地区市场规模,竞争状况等,披露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与应对计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8、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03,652.72万元、892,469.94万元、931,163.24万元和1,132,073.03万元,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56,507.32万元、198,879.79万元、175,866.78万元、267,409.33万元,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179,230.45万元、309,609.74万元、211,326.13万元和338,637.08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同行业公司和公司实际情况,说明对部分组合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账龄分析法计提标准是否偏低,是否谨慎,不同业务类型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同一计提标准的合理性。(2)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款项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公司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与应收款项、预收账款变动的匹配性。(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属于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可能影响持续盈利能力。(5)各期末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客户或欠款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6)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合同,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原因并请充分提示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9、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存货余额分别为682,453.42万元、796,149.39万元、487,029.95万元、747,270.77万元,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60、2.23、2.68、1.28。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与变动情况,是否与公司的收入、成本及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存在重大差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对于异地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相关存货是否已按约定结算;若存在未按约定结算,请说明金额、比例及未按约定结算的原因,相关合同是否发生重大变更或风险。(3)结合存货具体明细、年限、可变现净值计算等,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的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对于未结算项目成本的监盘情况,并说明对存货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其他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0、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长期应收款金额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长期应收款的具体内容、构成及变化情况,并结合业务合同等,说明长期应收款的核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长期应收款如何进行减值测试,是否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长期应收款真实性及会计核算准确性的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其他流动资金包括理财产品、合作项目三方共管资金等。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其他流动资产的具体项目,结合资产实际情况,说明是否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810,349.81万元、856,495.66万元、762,436.32万元、880,183.27万元,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81,425.26万元、129,044.29万元、122,474.38万元、187,235.22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付款项波动的原因,是否与营业成本、存货等科目变动及原材料采购量等相匹配。(2)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付款项的对象之间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供应商或其他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结构等。(3)应付票据余额2013年、2014年较大,请说明应付票据的产生原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长期应付职工薪酬余额较大。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长期应付职工薪酬的产生原因、计算和会计核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可能影响可持续盈利能力。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劳务派遣用工调整等,披露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的匹配性。

5、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6、公司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请补充审计后更新相关申报材料,并说明发行人在行业、业务与财务等方面是否发生异常变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实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财务费用相关表格中“2015年度上半年”是否存在错误。请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