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1077】【渝农商行】【2018-09-1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是否存在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份问题;(2)发行人设立和历次增资扩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发行人历次股份发行、转让、托管以及违规行为的规范等相关情况;(4)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同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补充提供相关申请文件。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历次增资价格,并请说明是否存在低于每股净资产增资的情形,增资是否需要经过国资的评估、备案、审批程序,具体的执行情况,存在的瑕疵、补救措施。

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董监高及其亲属持股的形成过程及变动情况、股权交易价格、持股资金来源是否来自于银行提供的借款、是否存在获受股权奖励情况,董监高及其亲属持股是否需要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如需要,请予以说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事项予以核查并发表意见。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质押、冻结或查封的股份的情形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股权清晰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股权质押和冻结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发表意见。

5、请按股东类别及性质列示披露目前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构成,并在“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披露发行人所有法人股东的持股情况。请将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情况作为招股说明书附件进行披露,包括股东姓名、身份证号、持股数、持股比例等。

对于报告期外的股权转让,请按股权转让的类别披露转让的次数、股数及占比,对于报告期内的股权转让,请列表逐笔披露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价款支付情况、受让股权的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请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法定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以上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申报后其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

如发行人股份转让过程中存在法律瑕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股权确认效力、股东资格认定、发行人股权清晰判断的影响、上述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相应的补救措施及合法有效性发表核查意见。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报告期内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发行人新股东的法人和自然人名录;(2)上述法人的股权结构;(3)上述自然人及上述法人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4)上述自然人及上述法人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以上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内部职工持股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职工股演变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目前是否存在单一持股数量超过50万股的职工股东;(3)发行人员工股东的股份是否已登记在员工名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对于通过受让股份的方式成为员工股东的发行人员工发行人是否就其受让股份的行为提供财务资助;(5)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存在银行提供借款、职工获受股权奖励情况等非自有出资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内部职工持股是否符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815号)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8、发行人设立时有19,817名原39个区县行社自然人股东无法联系,但其对应的股金已折为发行人股份。截至2017年12月15日,上述设立时无法联系的自然人股东已减少至1,939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股东资格和持股数量的认定依据,对确权真实性的核查情况,确权过程中是否发生股东权益纠纷;(2)发行人股东是否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潜在法律纠纷的情形;(3)对自然人股东的核查方式,其在入资时点是否具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4)关于上述1,939名股东,发行人履行的股东确权程序,请对上述股东所持股份的来源进行逐笔核查,对上述股份的取得和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核查意见,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的要求,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对于上述股份权属确定的解决措施和后续安排;(5)1,939名尚未联系到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说明解决其股份锁定问题的具体措施。

9、重庆渝富经营业务包括投资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在内的金融业务,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可以以法规允许的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其他权益)在重庆市政府授权范围内投资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企业。公司除投资重庆农商行外,还投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3.02%的股份。上述情况是否构成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发行人使用部分存在瑕疵的房屋及土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物业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详细分析如不能正常使用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存在解决措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租赁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承租房产明细,上述房产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如不能正常租赁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存在解决措施;(2)发行人所承租房产是否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请披露原因,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12、发行人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及其在各地的派出机构的监管。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机构检查中是否提出的整改意见,发行人是否已采取了整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上述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银监会2017年发布了多项监管要求和通知,要求银行自查、整改。请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结合监管要求出具自查整改的具体情况和核查意见,并请监管机构出具相关监管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是否充分披露了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并对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详细分析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进展及执行情况,并分析披露相应的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具体情况;(2)发行人所涉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如发行人败诉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如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发行人涉及诉讼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该等纠纷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和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发表意见。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设立时消化不良资产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对股权结构设置是否存在异议;(3)发起人身份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非适格股东的情形,非适格股东存续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和清理情况。

15、发起人用作出资的净资产中,有148处土地、房屋物业因权属存在瑕疵未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入账金额为1.0538亿元,发行人设立后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并使用。对于发行人目前资本是否充实,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6、2010年、2017年发行人进行增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增资的原因;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程序;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7、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披露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并就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请针对上述情形提出适当的股权稳定措施。

1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国有股东转持国有股的具体情况,说明转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报告期各期各类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并分析报告期各期变化的原因;(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发行人相关业务标准、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执行利率水平,并分析与同期非关联方是否存在差异;(3)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回避程序,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4)公司与各关联方签订的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并对该等协议或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说明。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向重庆渝富租赁房产具体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1)租赁价格是否公允;(2)上述租赁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造成不利影响。

2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向重庆渝富购买的房屋建筑物具体情况,并说明购买房屋建筑物的原因。

2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内控制度、发行人拥有各项商标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因欠缴年费而被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商标权法律纠纷,商标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3、发行人取得了8宗空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取得上述空地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在建工程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2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2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

27、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8、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劳务派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3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3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32、请保荐机构严格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要求做出先行赔付承诺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33、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报告期是否进行过重大不良资产处置、剥离,或发生过重大银行案件。

34、请补充提供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3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或信托基金。

3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发行人董监高是否曾受到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或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前述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影响。

37、发行人存在对实际占有的抵债资产超过2年未予处置的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是否了结;(2)发行人目前是否合法拥有抵债资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抵债资产中超过2年未处置的金额和比例,尚未处置的原因;上述情况是否符合《商业银行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后续的处置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8、发行人2017年进行了内资股增发。请发行人披露,重庆农商行经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每股内资股价值为5.75元的具体评估方法,并披露与H股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9、关于税收,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1)营改增对发行人税负的影响情况;(2)“所得税与根据法定税率计算得出的所得税金额差异”表格中,免税收入、不可抵扣费用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及报告期内不可抵扣费用下降较快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正常的银行业务往来交易。这些交易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等。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内容及金额变动的原因;(2)披露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发生的合理性、具体的商业背景;(3)披露存贷款业务的利率情况,及与非关联方相同业务的差异情况,并说明公允性;(4)披露资产转让和房屋租赁交易的价格公允性情况;(5)说明与各类关联交易有关的内部控制支付建立健全情况及执行情况、相关程序是否均得到履行;(6)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是否存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就14项特许经营业务取得了相关机构的批准或备案。请发行人:(1)披露上述业务取得的收入情况,及具体的收入分类情况;(2)披露子公司金融租赁业务的具体流程、业务规模及变化情况、内控支付及会计核算、收入具体分类情况等,并说明是否上述金融租赁业务是否属于特许经营、是否需要批准或备案、及相关审批程序。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2、关于收入,(1)报告期内发行人债权投资类利息收入增长较快、应收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利息收入下降较快,且平均收益率呈现下降趋势,请发行人补充量化分析并披露原因;(2)披露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业务规模、手续费率或佣金费率,并结合上述情况分析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主要项目的变动原因;(3)说明手续费及佣金业务的性质,并结合具体业务和合同条款说明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4)披露其他非利息收入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及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和核查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3、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发行人净利差分别为3.14%、2.99%、2.57%、2.43%。请发行人:(1)简要分析并披露生息资产的平均余额、平均收益率及生息资产结构变动的原因;(2)简要分析并披露付息负债的平均余额、平均成本率及付息负债结构变动的原因;(3)结合同行业可比银行的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付息负债平均成本率、净利差、净利息收益率等数据,进一步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银行的差异及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和核查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4、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发行人的业务及管理费分别为70.77亿元、75.92亿元、77.88亿元和55.06亿元。请发行人:(1)分析并披露各类员工的结构及平均薪酬,并结合上述情况披露职工薪酬及福利变动的合理性;(2)披露业务费用的具体构成,并披露报告期内业务费用占收入比变动的原因;(3)披露主要费用的支付对象,并结合相关支付对象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客户或供应商代垫费用的情况;(4)披露同行业可比银行的成本收入比情况,并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银行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和核查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45、请发行人披露预计负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原因、金额的准确性等,并结合预计负债的情况分析并披露发行人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6、发行人披露小微金融业务为其特色业务。请发行人(1)结合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贷款分布情况,披露小微金融业务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占比,并分析小微金融业务为其特色业务的披露内容是否公允;(2)说明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总额合计占比下降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市场定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7、关于贷款及垫款,请发行人:(1)披露公司贷款和个人贷款余额变动的趋势是否与行业一致;(2)披露个人贷款产品类型的结构是否与行业一致,若有差异请具体披露差异原因;(3)披露发行人公司贷款中单笔5亿元以上及1亿元至5亿元的贷款金额上升较快的具体原因,风险控制方法及决策流程是否合规,另请说明发行人如何“响应‘一带一路’倡议”,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单笔1亿元以上的贷款持续增加的原因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8、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按贷款五级分类的贷款分布情况。请发行人:(1)披露2015年个人贷款不良贷款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披露2015年起公司贷款不良贷款率逐年上升的原因,分析是否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2)对比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不良率水平、同行业上市银行的不良率水平并结合发行人贷款的逾期情况、展期情况分析发行人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分析发行人贷款分类是否与其客户经营情况相符;(3)对比同行业可比银行五级分类标准,说明发行人与其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原因,并说明发行人五级分类标准是否得到严格执行;(4)将制造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在公司贷款、不良贷款、贷款减值准备予以进一步细分,并补充披露上述行业报告期内贷款的五级分类结果、不同风险评级间的迁徙情况、不良贷款率及其变动原因,主要客户的还款情况,发行人对上述行业企业贷款的主要政策,上述行业企业经营状况变动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说明发行人如何把握对其贷款的风险,对上述行业客户贷款的发放条件、需提供相应抵质押物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对上述行业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披露不良贷款率变动较大的行业企业变动较大的原因,并披露不良贷款率在不同行业间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和核查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9、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9月末,发行人逾期贷款金额分别为30.2亿元、49.01亿元、45.92亿元和55.24亿元,不良贷款金额分别为18.87亿元、26.29亿元、28.73亿元和32.2亿元。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各期末不良贷款额低于逾期贷款额的原因,披露逾期贷款未划分为不良贷款的依据,并披露报告期内对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按担保方式划分的贷款情况和不良公司贷款的分类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保证贷款和抵押贷款不良贷款率变动较大的具体原因,并说明对不良贷款率较高的贷款的发放条件及风险控制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1、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1)补充披露各类金融资产的具体内容,并披露相关债券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方名称、金额、期限、利率水平、信用评级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说明该类投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是否充分,发表核查意见。(2)补充披露应收款项类投资的具体模式、收益来源、潜在风险、违约可能性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并说明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应收款项类投资的结构和期限分析,信用风险拨备的计提情况及计提方法,是否存在利息未支付或未及时支付的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对发行人应收款项类投资是否具体持续盈利能力、信用风险拨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意见。(3)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投资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监管政策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和核查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理财产品、发起设立的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渠道、收益来源、资金投向、是否存在保本及事实上刚性兑付的情形、杠杆情况、收费标准、潜在风险、资产减值情况,并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规定。另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或关联方是否对发行人发行的产品提供过融资或其他支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3、请发行人披露子设立以来的不良贷款处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贷款的形成时间、具体类别、账面原值、五级分类情况、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受让方、转让价格、相关款项的流入情况,说明处置结果与处置前的减值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并说明是否处置给关联方,若是,请披露最终处置情况。另请说明核销和转出的情况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4、请发行人说明信贷承诺是否属于规定的表外业务,请披露相关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主体是否纳入表内核算及原因、相关风险敞口及确定方法,并测算其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核查发行人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行业监管的规定,对发行人表外业务是否存在应纳入表内核算而未纳入的情形发表意见。

5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利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历次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情况,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及其制定考虑的因素及履行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具体的规划和计划。请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提示的披露。请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56、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主要单一借款人、不良贷款借款人均以字母代替,请发行人列表披露上述客户的名称,若不能披露请提供豁免信息披露申请。

57、关于发行人的特色业务,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相关收入的金额情况、分类情况,并避免广告化语言。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8、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5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60、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6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62、请保荐机构核查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发行人所获荣誉的颁发主体是否具有权威性。

63、请根据信息披露准则1号的要求披露了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一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

64、请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进行信息披露,如不能适用的,请予以说明。

65、请保荐机构详细核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6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68、请补充说明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