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1162】【天风证券】【2017-12-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前身设立时,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清算后经评估的净资产投资四川天风经纪。根据相关评估报告书,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拟用于改组投资的净资产总额为2,381.04万元,2000年1月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净资产2,100万元入股四川省天风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国有股东权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前述资产评估价格与最终入股资产额差异的原因,相关差额资产的处置情况;发行人设立、增资、股权转让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国有股东权益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出资中涉及实物资产的,是否实际交付或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权属是否清晰;发行人2006年11月减资和相关股东退出公司的原因,相关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价款是否实际支付,补充分析同次增资、股权转让定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就增资、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2014年7月以后公司新引入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该等股东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并对上述股东持股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中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收购及投资入股交易对价的定价依据、合理性以及交易过程的合规性,是否涉及国有资产,若涉及,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补充披露尚未完成的交易的进展情况、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障碍,以及交易结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正隆(北京)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众筹金融交易有限公司、湖北三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天盈天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陆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野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睿汇雅(武汉)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持股比例较高。请保荐机构说明未将前述企业纳入合并报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董监高提名、任免情况、董事会、股东会议事规则等从公司治理角度进一步补充说明并披露认定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理由;补充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通过投资机构等其他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补充披露;结合发行人前三大股东武汉国资、人福医药、湖北省联发的实际控制人武汉市国资委、艾路明、湖北省国资委控制的企业的情况,分析发行人与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说明依据及理由,对于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请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模式、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该等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发表明确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高管王琳晶、翟晨曦与发行人共设子公司天风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该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及应对措施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补充核查发行人其他子公司是否存在类似情况。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设立合伙企业天阖投资、天涵投资以及天霈投资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设立持股平台规避法律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股东是否超过200人;(2)发行人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3)员工入股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相关信托计划的投资方及受益人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特殊协议安排,前述情况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清晰和稳定;(4)结合公司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补充披露。
8、关于关联交易: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较多,(1)请说明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2)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具体定价依据、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原因,是否存在明显属于单方获利性交易;(3)请说明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达到了影响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程度,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对发行人业绩稳定性产生影响;(4)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与关联方之间的异常资金循环,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是否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情况,包括所采取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核查结果,并说明审计程序是否充分,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分别为13,865.65万元、20,075.42万元、68,828.15万元及31,115.34万元,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证券营业部由12家增至44家,发行人将融资融券业务在经纪业务中核算。(1)请结合公司业务流程,详细披露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确认原则;(2)请结合报告期各期证券经纪业务的收入波动情况分析证券经纪业务的持续盈利能力,2015年收入大幅增长是否真实、可持续;(3)请补充分析各期末代理买卖证券款变化的情况,与同行业公司变化趋势对比情况;(4)请说明报告期各期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的区域分布和营业部的区域分布是否匹配,若不匹配请说明差异的原因,并分析各营业部收入和净利润波动的原因;(5)详细分析报告期各期公司净佣金费率水平的变动原因以及与市场平均水平的差异,并结合公司经纪业务利润贡献程度等充分披露对公司盈利能力影响及相关风险;(6)请说明经纪业务中利息收入的主要来源,2016年占比较大的原因;(7)详细披露公司报告期内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及占比、平均融资融券金额、保证金比例和平均担保比例、利率水平及平均利率,并结合实际业务特点,详细披露公司融出资金风险准备具体测试及计提政策制定依据;(8)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经纪业务的客户构成情况,对各类客户的收入情况及占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发表核查意见,并对发行人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证券自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2,386.30万元、38,373.62万元、157,524.75万元和30,175.83万元,利润分别为7,139.34万元、31,137.25万元、107,135.64万元和19,501.95万元,包括股票自营、基金自营和债券自营,以投资债券为主。(1)请结合公司业务流程,详细披露各类自营项目的收入确认原则;(2)请结合报告期各期自营业务的收入波动情况分析自营业务的持续盈利能力,2015年收入大幅增长是否真实、可持续;(3)请说明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具体构成和计算过程、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发表核查意见,并对发行人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分别为27,152.81万元、37,876.32万元、74,075.24万元和58,383.56万元,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0.61%、34.06%、22.98%和47.57%;投资银行业务的营业利润分别为11,968.74万元、6,850.29万元、23,499.92万元和40,563.50万元,占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87.79%、24.55%、18.33%和89.19%。(1)请结合公司业务流程,详细披露公司投资银行各项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2)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的要求,按发行类别分别披露各期担任主承销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各期副主承销次数、承销金额及承销收入,各期分销次数及分销金额;(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证券承销业务余额包销方式下,对发行期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进行核算的具体种类、金额、占比,分类标准、依据及执行情况;(4)请说明报告期各期各项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客户名称、收入金额、占比等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发表核查意见,并对发行人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分别为3,097.55万元、4,475.59万元、18,995.63万元和23,184.23万元。(1)请补充披露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在报告期各期的受托管理资金、受托资金收益和平均受托资产管理收益率;(2)请说明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构成、受托资金金额、费用率等信息;(3)请详细分析报告期各期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率变化情况,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4)请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受托管理资产总额增加的具体构成、原因及收益情况,并比较同行业公司此类业务变化情况;(5)补充披露各类型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与依据;(6)请说明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和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和相关项目情况;(7)详细披露公司将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的具体标准、主要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信息及合并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8)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以自有资金购买的集合计划会计处理情况、账面价值计量依据、是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等,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结论。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的期货业务收入分别为9,243.55万元、9,477.71万元、8,223.81万元和2,536.56万元,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82%、8.52%、2.55%和2.07%。(1)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期货业务收入的金额披露前后不一致,请进一步核实具体的收入金额;(2)请按业务类别详细披露期货业务的具体构成情况,说明发行人提供上述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以及能够为客户实现的功用,主要客户群体、各期主要客户的名称及与其交易情况,盈利模式、收费标准或收益分配方式;(3)补充披露报告期期货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构成和变动情况、佣金率报告期内的波动原因、行业佣金率和公司佣金率比较情况;(4)结合报告期内各期货交易所在报告期各期期货交易手续费返还比例、次数、金额具体情况,补充披露公司期货业务交易手续费返还金额的确定依据、标准、返还时点、变化原因等,并补充说明对手续费返还的会计处理,请会计师对其发表核查意见;(5)补充披露利息净收入的具体构成,结合报告期内公司期货业务规模、受托客户资金金额、资金投资方式及收益率变化等相关因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期货业务利息收入变化情况和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结论。
14、关于直接投资项目:(1)请补充披露各类直接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与依据;(2)请补充披露各期直接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及波动情况;(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直投相关业务的控制程序、主要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及执行情况,并结合报告期内直投业务执行情况,详细披露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结论。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按业务分部口径统计的其他收入分别为805.24万元、-3,175.53万元、-21,217.21万元和-19,890.95万元。请补充披露其他收入的具体构成情况,结合收入的变动趋势说明持续盈利能力。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结论。
1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投资银行业务占比较大,证券经纪业务占比较小,业务结构波动较大。请结合同行业公司业务机构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的业务结构与同行业是否存在差异,业务结构是否合理以及变化是否符合市场趋势。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业务及管理费分别为48,620.12万元、76,409.31万元、172,810.98万元和69,747.48万元,其中大部分为职工薪酬支出,占比分别为44.90%、41.69%、63.51%和55.73%。(1)请说明并简要披露公司具体的薪酬政策及其实际执行情况,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与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薪酬制度及水平未来变化趋势;(2)请说明各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后支付情况;(3)请说明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各期增减变动金额及依据;(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职工薪酬核算是否具体到员工,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结合报告期各期公司业务及管理费中核算的职工薪酬金额,补充说明公司应付职工薪酬的具体构成、测算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结论。
18、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剔除代理买卖证券收支的现金之后,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均为负数,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入较大。(1)请补充披露剔除代理买卖证券收支的现金之后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的具体金额;(2)请结合现金流量的情况说明发行人资金链是否紧张,是否存在断裂的风险,管理层有何防范措施。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结论。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如存在,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自有房产中有10处未披露土地使用权证信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未披露的原因,相关权属是否存在瑕疵。发行人部分房产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部分房产被法院查封,请补充分析披露相关房产办理过户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房屋权属瑕疵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租赁房产的权属信息,说明是否存在租用合法性不能确认、租用用途不符合产权证记载等瑕疵租赁的情况,结合相关瑕疵租赁房产所在营业部或下属机构的收入及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财务指标的比重,分析披露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严格落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关于发行人独立性、募集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要求。
4、根据招股说明书,鉴于天风天盈、天风天睿下属企业较多,招股说明书仅披露了其控制的一级企业。鉴于武汉国资下属企业较多,招股说明书仅披露了其控制的一级企业及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其他下属企业。艾路明实际控制的人福医药、三特索道和道博股份均为上市公司,除公司与其有发生交易的主体招股说明书中单独列示外前述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详见相关公开披露资料。此外,当代科技以及艾路明个人直接控制的企业较多,招股说明书仅披露了其控制的一级企业及与公司有发生交易的其他下属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相关披露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5、请补充披露关联交易占关联方的相应业务比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关联交易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发行人对关联方提供服务或开展业务是否符合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的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发行人一名独立董事不幸逝世,请补充披露独立董事的补任情况,并说明前述事项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的影响。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公司独立董事辞任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公司报告期内因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的处罚金额超过1万元的行政处罚情况。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
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诉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承销费的背景情况、判决及执行的进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
9、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请发行人律师在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中规范表述,删除前置条件。
10、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章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删除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尽量避免使用转折或让步句型。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删除认为不构成主要风险或风险较小的描述。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等较为普遍的风险,请酌情进行删改。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98,594.79万元、291,736.68万元、874,019.09万元和1,011,358.62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6,582.96万元、106,113.81万元、757,102.46万元和876,718.55万元。请在(1)请详细披露公司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具体原则和标准,并结合公司相关业务具体流程、内控措施等,补充披露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的依据及执行情况;(2)补充披露公司各类金融资产综合收益率及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3)详细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相关会计政策,如严重、非暂时性的具体标准、决策过程等,并说明报告期内可供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测试过程及结果;(4)各类金融资产报告期产生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等情况以及确认依据;(5)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集合计划产品、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构成;(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报告期是否存在重分类的情况及重分类的具体依据,各项金融资产核算的核查情况,是否存在同一证券或同行业证券在不同类金融资产核算情形,如有请说明具体原因;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对金融资产分类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行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报告期各期末是否足额计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结论。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0,5,780.64万元、114,520.49万元和116,857.84万元。(1)请说明长期股权投资在报告期各期的增减变动情况,是否有异常波动、核算方法是否有变化、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2)请说明对持股比例较高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4月,发行人与深圳市明高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房产转让协议》,约定公司以5,573万元的对价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318号友谊广场B座第6、18、19层房屋出售,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为6,174.4平方米。2015年10月,公司与深圳市明高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房产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房产的转让价格调整为4,200万元,并确认该等款项深圳市明高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足额支付完毕,上述房产转让所涉之各项权利义务均已切实履行完毕。请说明上述价格调整的依据、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以及确定公允价值的依据,成交价格与公允价格的差异。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商誉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555.22万元、1,555.22万元、1,759.20万元和1,759.20万元。请详细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商誉减值测试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91,701.41万元、538,230.11万元、862,185.00万元和1,235,948.13万元;卖出回购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21,983.75万元、682,150.85万元、1,070,646.55万元和1,267,667.37万元。(1)请说明同时开展金融资产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的目的、报告期各期两项业务的利率水平、利息收入金额、利息净收入金额;(2)请详细披露公司对以上业务的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风险控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3)详细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买入返售业务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入方资质审查、标的证券管理、标的证券风险监控等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各期末融入方家数、平均融资金额、平均质押率水平、利率水平及平均利率等;(4)请说明报告期内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依据、测试过程及结果,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计提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说明计提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报告期各期末是否足额计提;(5)结合已上市公司同类交易业务的变化情况、公司自身业务特点,详细分析相关业务增长的原因,详细说明并披露公司信用业务规模不断扩展所面临的风险,并结合监管部门近期对相关业务的监管政策,在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相关政策对行业及公司业务的影响;(6)请说明以上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多起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主要为未决诉讼。(1)请说明期后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是否属于调整事项和依据;(2)请说明或有事项是否符合或有负债的确认标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4.90%、76.46%、68.57%和72.09%。请结合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资产负债结构和具体构成、各项业务具体特点,详细披露公司对偿债能力、流动性水平、资产与负债匹配性等相关方面具体内部控制措施及具体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经历多次增资变更及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历次增资及转让的每股价格,说明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86处房屋租赁,包括多处向自然人租赁的情形,补充说明各处房屋租赁的用途,价格是否公允,出租房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关系。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0、关于税项:(1)请结合报告期各期的收入、采购的波动情况分析应交增值税和应交所得税的波动是否合理;(2)请说明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相关内容是否勾稽,请准确披露纳税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1、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其他问题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