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1609】【金田铜业】【2019-03-1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股东出资:(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设立后各股东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3)请发行人分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股东身份披露各自出资来源、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员工股东以员工同等价格取得股份的合理性。(4)2000年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股份公司职工持股会以原集团公司产权4,684万元和现金806.4万元,楼国强以原集团公司产权827万元,其他8名自然人以现金250万元共同出资设立本公司,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职工持股会和楼国强以原集团公司产权出资定价公允性,出资过程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履行评估等全部必要法律程序,是否存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发行人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及股权演变合法性,职工持股会、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等情况的确认文件。

2、招股书披露,为了解决71万股委托持股问题,雅戈尔投资、红石创投、再生资源和环球投资等法人机构投资者曾入股发行人。(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法人机构投资者受让公司自然人股东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3.6元,大幅高于同时期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价格的原因;(2)说明历次股权代持是否解决完毕,解除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解除代持关系时相应的股权对价情况、具体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3)请披露历次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引入的法人机构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3、招股书披露,2000年10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同意宁波金田铜业集团公司由全资集体企业整体改组为宁波金田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田铜业于2007年9月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金田冶炼职工持股会所持有金田冶炼51%的股权自金田冶炼成立之日起即属于金田铜业所有。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2000年发行人进行相关改制时的有权主管单位的政策依据,是否符合当时集体改制的相关法律法规。(2)2000年发行人进行相关改制的具体过程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所履行的法律程序、职工处理情况、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等。(3)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就发行人2000年集体企业改制和2007年金田冶炼确权之诉中所涉产权界定、集体资产量化及退出是否履行必要法律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存在侵占或损害集体资产情形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依据专业判断,不能仅依据发行人说明、政府确认文件等材料发表意见。

4、招股书披露,本次发行前,楼国强直接持有本公司26.51%的股份,楼国强、陆小咪夫妇合计持有金田投资78.95%的股权,金田投资持有本公司34.28%的股份,楼国强、陆小咪夫妇共同控制本公司60.79%的股份,对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最近三年内,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请发行人:(1)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将楼国强、陆小咪夫妇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是否在最近3年且在首发后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且有效存在,该2人是否在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表决保持一致,重大事项决策权力行使主体是否为该2人,未将楼国强、陆小咪夫妇的子女楼城和楼国强之弟楼国君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核查相关章程、协议、三会文件的基础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职工持股会清理情况。(1)请补充说明并披露2000年宁波金田铜业集团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9名自然人的个人履历以及股份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基本信息,各发起人所享有权益比例确认及其变动的认定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和审批确认程序,是否足额缴纳出资,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请补充说明并披露职工福利基金理事会的性质、其组成人员,历次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价款支付情况及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职工持股会清理过程是否履行完备的法律程序,被清理相关持股人是否知晓公司拟申请发行上市、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6、招股书披露:除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金田投资、金田置业、上海金田、上海有色、上海实业、上海金恬、上海创岑、上海明州、重庆明州实业、重庆明州贸易。上述企业中上海金田、上海实业、上海有色原为发行人子公司,为进一步聚焦主业发展,发行人于2017年4月将金属贸易业务进行剥离,转让给控股股东金田投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说明屠善夫的工作履历,其入职发行人的时间、职务,从发行人处离职的原因及合理性,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从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补充分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业务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相关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造成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

7、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有4家全资子公司、17家控股子公司。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各子公司设立的背景及目的,各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要业务之间的具体关系,各子公司在发行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实际发挥的具体作用,主要财务数据、主要采购和销售对象,各子公司的员工人数及按专业、学历、年龄的划分构成。(2)说明控股子公司的小股东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主要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税收情况,上述小股东的直接及间接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销售商品、拆借资金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曾经关联方清理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有交易往来,以转让方式清理的请补充说明转让原因,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注销方式清理的请补充说明注销后资产、债务、人员处置情况、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股权转让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2)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原因、是否计提利息,期后是否归还,相关拆借资金的用途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不能仅依据发行人说明、政府确认文件等材料发表意见。

10、2007年10月25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公司注册资本。请发行人披露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具体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11、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份转让的情况及转让价格的情况,逐项披露历次股份转让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及具体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较多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请发行人详细披露该类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与其他非关联方交易同类交易的价格、信用条件、定价方式的对比情况,并分析该类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持续交易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的方法和证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主要用于短期资金周转。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的资金拆借的原因及合理性,及所有资金拆借的明细及具体日期,并披露是否存在违规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资金拆借金额较大且首次申报审计基准日前12个月该情形仍在持续,或资金拆借较为频繁且缺乏合理性、首次申报审计基准日前6个月该情形仍在持续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1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前五大客户销售占当期销售总额比重分别为10.83%、9.67%、9.58%和9.10%,且客户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在“业务与技术”相关内容中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补充披露对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的产品、结算方式、主要合同条款等,结合行业状况详细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及单个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同一客户的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不同客户相同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招股书披露,向前五名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为29.24%、23.68%、22.13%和21.87%,且主要供应商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任何关系;(2)补充披露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比例逐年增加的原因,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3)分主要材料说明不同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并分析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4)披露采购方面是否存在障碍,说明采购的稳定性、来源的持续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6、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79.51亿元、186.76亿元、259.51亿元和161.66亿元。请发行人:(1)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时点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并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收入确认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2)补充披露收入回款的来源是否来自于客户、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及其内控情况、款项是否回到发行人账户之中;(3)部分产品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4)披露各类型产品单价变化的趋势和变动较大的具体原因,并结合价格变化、供需关系变化、销售数量变化的情况,补充披露各类型产品收入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5)说明是否存在代销的情况;(6)披露产品之间的区分方法,产品之间是否存在递进关系;(7)发行人净利润变化远超收入变化的原因,并做专项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另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结合订单、购销协议、发票、收付款实际执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差异情况、主要原材料和产品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发行人购销价格的公允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17、公司主营业务以直销为主,经销模式收入占比较低,主要集中于电磁线和阀门水表这两类产品。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电磁线和阀门水表采用经销模式而其他产品不使用经销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经销的主要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主营业务、退货政策,并说明经销商经销的产品的最终流向情况;(2)披露直销客户是否存在与经销商的最终客户重合的情况,若存在,请披露原因。(3)披露经销商的退货制度、退货后续处理、及报告期内的退货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公司产品销售以国内销售为主,内销比例分别为93.68%、93.94%、92.45%和92.81%。请发行人说明:(1)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2)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请保荐机构核查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发表核查意见。

19、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系电解铜贸易收入和废杂铜粗加工业务收入;2017年4月,公司剥离电解铜贸易业务,从2017年5月份开始,其他业务收入主要系废杂铜粗加工业务收入。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134.87亿元、146.95亿元、100.42亿元和41.31亿元。请发行人披露:(1)上述贸易收入及粗加工业务放入其他业务核算的原因及合理性;(2)相关的成本费的核算方法,及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3)请提供各业务分类的分部报告;(4)请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生产成本的结构。请发行人:(1)补充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外协成本等的变动情况及原因;(2)披露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趋势的配比关系;(3)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配比关系,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4)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4)分析披露成本的归集对象、成本的归集和结转与收入的确认是否配比、成本的变化与收入变化的趋势是否配比;(5)披露是否存在外协加工、委托加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1、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44%、5.23%、5.27%和4.48%。请发行人:(1)分析并披露不同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2)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化、单位产品成本变化、单位产品价格变化、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等情况,进一步分析毛利率变化的原因,量化分析上述情况的变化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3)结合公司和同行业产品结构、采购和销售模式、产品成本和定价等情况,详细披露部分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一致的原因;(4)披露毛利率计算的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成本和费用各构成项目划分是否合理;(5)请发行人分产品类型分析披露毛利占比与收入占比情况是否配比;(6)补充说明各产品之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同一产品不同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着重分析毛利率逐年上升的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合理性,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产品毛利率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2、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公司销售费用总额随营业收入的增长呈逐年上升,销售费用率分别为0.47%、0.55%、0.68%和0.60%。请发行人:(1)具体分析并披露销售费用变化与销售的匹配情况,并披露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差异较大的具体原因;(2)补充披露港杂费及报关费、出口信用保险费的主要构成,及上述费用和出口业务收入的配比关系,并分析差异原因。(3)补充披露广告宣传费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发生的原因、变化的原因、发布的渠道明细、效果评估、结算方式等。(4)在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中,补充披露使用何种数据更可比及其原因,并分析与可比公司之间的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3、招股书披露了研发费用的构成情况。请发行人:(1)披露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情况、项目进度等基本情况,并结合产品开发的进程分析研发费用与收入、销量等的配比情况;(2)分析并披露研发费用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是否与行业发展情况一致;(3)补充披露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并披露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下降趋势,且最近一年及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请发行人:(1)详细分析并披露在营业收入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有下降趋势的原因,补充分析并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的原因、销售收现比波动的原因。(2)披露应收账款回款是否有周期性,补充说明并披露该事项对最近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的影响。(3)结合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质押借款情况、应付票据情况,详细分析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变化趋势对上述情况的影响,并请发行人对说明经营性现金流量是否充足、并分析合理性;(4)结合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差异情况,披露报告期内业绩增长的合理性、分析发行人的成长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法和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请发行人说明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如存在,是否已纳入监管,是否已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核查和披露。

26、请在招股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的核定用途,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用途一致;更新披露发行人已建成房屋未办妥房产证的房产目前的进展情况;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8处房产的使用用途,出租方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

27、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城西西路1号的甬国用(2013)第1300653号土地为划拨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上述土地的具体用途,发行人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未来的使用规划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使用划拨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28、招股书披露了发行人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已取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全部相应资质许可,对于资质许可存在瑕疵的,请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报告期内发行人排污监测达标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2)发行人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群体性的环保纠纷,公司周边是否存在较多居民投诉。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作是否正常有效。

30、关于安全生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2)说明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3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在招股书中披露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发生过产品质量事故,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或纠纷,目前处理情况。

32、请在招股书分析并补充披露:(1)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公司薪酬水平变化趋势。(2)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与行业水平比较情况。(3)2017年度公司高管中楼城、杨建军、郑敦敦的薪酬大幅高于其他高管的原因和合理性。

33、关于行业发展。请发行人:(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42条和43条规定披露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供求情况及变动原因,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2)结合国内外同行业情况,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及上下游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规模、主要公司、发展模式及特点、技术水平、竞争状况、产品情况等;(3)结合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同志》、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曾任职单位是否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是否因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和劳动纠纷。

36、关于募集资金运用。(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说明募投用地是否合法合规。(2)请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容量、行业景气程度、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发行人市场占有率,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开发或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品或产能的能力及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37、招股书在描述公司业务与技术水平、行业地位时多处使用了“国际领先”、“世界领先”、“国际先进”、“龙头”、“前茅”的表述。请对前述用语的含义、比较范围等做出界定,说明该等用语的恰当性。请保荐机构核查招股书全文,说明引用数据的来源及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对于没有数据支持的说法提供证据,或者予以修正;删除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

38、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6月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27,129.77万元、28,666.40万元、48,779.02万元和45,295.22万元;公司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0万元、0万元、20,800.00万元和33,994.89万元。请发行人披露:(1)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变化的原因,以票据结算的情况,包括但不限票据种类、相关内控制度、票据结算的比例、是否存在兑付风险等;(2)应付票据的构成情况、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票据结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票据结算金额占当期收款或付款金额的比重;(4)公司对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政策、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出方是否有限制,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相关控制制度等,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出现过无法兑付的情况,无法兑付风险是否需要补充充分揭示;(5)是否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是否存在票据处理不规范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核查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取得、转让或背书等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及承兑汇票背书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背书或贴现的票据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39、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6,310.42万元、106,819.63万元、127,328.97万元和209,783.25万元。请发行人:(1)披露公司对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或授信时间、信用政策执行情况等;(2)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及逾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人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3)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分析披露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是否合理、依据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回收风险;(4)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5)结合业务流程和收入确认的周期,披露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增长率远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具体原因,并分析相关风险;(6)将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与销售收入前五名客户进行比较,分析是否有差异,说明差异的原因;(7)分析并披露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回收情况是否可持续。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法和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0、公司预付款项主要为预付原材料采购款,主要系进口阴极铜及废杂铜的采购款项。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6月末,公司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25,880.60万元、42,373.57万元、101,207.86万元和110,890.13万元。请发行人:(1)分项目披露预付款项的构成情况;(2)披露发行人预付款的政策,并分析政策执行情况;(3)披露账龄超过一年的预付款项的主要情况及账龄较长的原因,并分析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4)结合原材料采购、存货库存、产品销售的情况,补充披露预付款项波动的趋势是否与业务相配比,如有较大差异请分析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1、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6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08,858.47万元、149,359.68万元、170,950.12万元和235,200.4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原材料备货的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发出商品的形成原因、会计核算、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并结合前述情况分析披露目前存货各个构成项目库存水平的合理性、与公司销售的配比性;(2)详细披露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结果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补充核查存货盘点计划、盘点地点和时间、盘点执行人员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3)分类披露公司存货的库龄、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存货减值测试的方法,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和行业特性进一步分析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账面余额比例远高于同行业的原因和合理性;(4)补充披露对发出商品的管理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在尽职调查和审计过程中,对存放在客户仓库中但是所有权属于公司的存货是如何进行盘点的,具体执行的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以及是否执行替代性程序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2、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6月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2,523.96万元、21,502.43万元、24,135.39万元和27,842.73万元。请发行人:(1)披露无形资产中专有技术、商标的来源、入账依据、会计处理方式,及相关处理的合规性。(2)补充披露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的方法,及无形资产减值的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3、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主要系公司将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和宁波市湖东路130号两处暂时闲置的房产出租。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请发行人详细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构成情况、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计量方式及选择计量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44、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6月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26,246.45万元、121,482.69万元、127,388.17万元和142,139.79万元。请发行人:(1)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各期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增减变动情况;(2)披露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情况,并分析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分析固定资产的变动趋势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配比;(4)披露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如有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45、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6月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4,173.89万元、5,672.51万元、18,304.70万元和30,708.58万元。请发行人:(1)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新增、转固情况,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2)说明报告期内新增生产线是否有订单支持,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建工程完工进度和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6、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6月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46,369.82万元、51,143.72万元、57,149.88万元和76,526.47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对象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与采购的配比情况;(2)披露存在账龄较长的应付账款的具体原因;(3)补充披露公司的付款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现金流问题而延迟付款或改变结算方式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7、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递延收益的形成情况及原因;(2)补充披露政府补助的具体构成情况,具体会计处理的情况,并分析与政府补助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新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8、请发行人披露是否存在前次申报的情况,若有请说明撤回的主要原因。另请发行人披露本次申报所披露的报告期内财务信息与在股转系统挂牌申报及挂牌期间披露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9、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50、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5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3、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