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1619】【嘉泽新能】【2017-06-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收购宁夏国博、宁夏嘉原、新疆嘉泽前后其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和业务开展情况,结合宁夏国博、宁夏嘉原、新疆嘉泽被收购时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说明增资的股权评估价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2)宁夏国博、宁夏嘉原、新疆嘉泽均采用成本法评估,宁夏嘉原评估增值明显高于宁夏国博、新疆嘉泽,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说明原因及合理性;(3)宁夏嘉原60%股权以评估值为基础定价增资,另有宁夏嘉原40%股权以注册资本为基础定价转让,价格差异较大,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说明背景、原因及合理性;(4)请保荐机构说明发行人上述资产重组行为适用最近3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判定依据,以及报告期内重组前被重组方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金元荣泰、嘉实龙博、科信源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协议解除股权质押前,发行人及公司股东金元荣泰、嘉实龙博、科信源质押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以及上述股权质押对应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担保措施等;(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波及其配偶、嘉和瑞星及其他间接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查封的股份,以及占发行人股份的比例;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股权清晰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股权质押和冻结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发表意见;(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解除部分担保措施之债权保障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部分担保措施的条件、补充担保措施、违约责任、恢复担保措施的条件等;(4)国开行与公司就公司未能上市等情形下相关债权面临补充担保措施以及借款提前到期等事项作出安排,请说明该等安排是否构成公司与债权方的对赌安排,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股权清晰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发表意见。(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宁夏国博100%股权、新疆嘉泽100%股权质押的合同条款,说明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重要子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并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注册资本173,928.7659万元,2015年9月高盛亚洲、开弦赛博增资之前,陈波及其配偶全资控股金元荣泰、嘉荣担保、嘉实龙博、科信源、嘉和瑞星等公司,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全部由金元荣泰、嘉实龙博、科信源以货币资金出资,各方用于出资的资金最终来源于陈波。(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合法性、价款支付情况,持股资金来源是否来自于银行或他人提供的借款,及其比例;(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波的资金借贷情况,是否已全部结清,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波历次股份变动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11月,发行人股东科信源股东会决议通过,嘉和瑞星、陈波将其持有的科信源股权转让至百年人寿和宁夏比泰。(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百年人寿和宁夏比泰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并请披露至自然人股东,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履历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供应商和其他客户存在关联关系;(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的背景或原因、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资金来源,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5、发行人绝大部分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电费收费权及全部收益均被抵押或质押。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电费收费权及全部收益抵质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质押权实现情形、抵质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质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抵押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一并抵押及原因;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是否在风险因素中进行了充分披露;(2)列表说明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对应的房产,包括在建工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的变化情况,与火力发电、水力发电等上网电价的差异、定量分析上网电价变化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7、招股书披露,发行人风力电场的建设及采购、项目运营等环节均由合格供应商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建立了以发电量为基础的考核体系,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金风科技系公司占比较高,分别为95.74%、96.06%、83.22%、82.72%。(1)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主要供应商金风科技系公司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情况、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的供应商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及同比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采取合作供应商提供一站式服务是否为行业通行做法;(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金风科技系公司和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结合风电场建设及运营的市场价格或者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3)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对供应商的管理模式及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发电量的具体考核指标、报告期内的达标情况、报告期内奖励与罚款情况,发行人与供应商的责任划分情况、运营维护情况、部件更换情况等;(4)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发行人与金风科技系公司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说明双方合作的可持续性,发行人是否对主要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影响发行人业务独立性,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如存在相关风险,请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重大事项提示”中进行披露。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6月进行了一系列资产重组,包括资产剥离、资产注入和股权转让;2015年8月由高盛亚洲和开弦赛博以货币形式进行增资。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上述重组行为的定价过程和会计处理情况,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量化分析对发行人相关项目的累积影响;(2)补充披露发行人重组后的运行期间,申报时是否符合运行期要求;(3)补充披露上述增资行为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说明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共有4家全资子公司,2家控股子公司,1家二级全资子公司,并且设立了1家分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设立众多子公司、分公司的意图,是否存在利用子公司进行税务转移的情况,说明复杂公司结构是否合理。

1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国家十三五能源规划及项目所在地各地区能源规划对风力和光伏发电基地发展、装机规模、电网输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补充说明发行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地区发展战略;(2)补充披露“弃风限电”、“弃光限电”政策对发行人项目报告期内的影响,并详细说明该政策未来趋势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充分提示风险;(3)补充披露各项目所在地资源禀赋情况及近年来的变化,详细说明资源质量指标,包括平均风速及季节性影响等,说明资源禀赋是否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对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实现的销售金额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在94%以上,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等主要客户每年制定发电计划的标准、程序、考虑因素和实际执行情况;(2)补充披露公司对保证发电指标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3)补充披露各项目是否可以在当地参与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若可以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向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均在80%以上,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设备如何定价,上游供应商市场竞争及设备供给情况,并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依赖于单一供应商的产品或技术;(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内容;(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类主要设备采购价格的波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并说明公司规避设备价格波动造成采购成本不稳定的应对措施及实际执行情况;(4)补充披露委托运维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受托方、运维内容及期限、运维费用、结算方式、主要风险等,并说明报告期各期运行维护费的波动情况及确定依据,分析原因并说明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5)补充披露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的基本情况、说明其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交易,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拥有5个全资运营的风电场项目和2个光伏电场项目,报告期内总发电量逐年下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分项目披露报告期内总发电量和平均利用小时数逐年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并与项目所在地同行业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详细说明影响发电量的因素及是否存在大幅下降的可能性,若存在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情况;(2)补充披露并网容量、总发电量、上网电量和平均利用小时数的计量标准,并分项目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总发电量和上网电量不一致的原因和合理性;(3)补充披露各项目当地电力消纳水平及跨区消纳水平,说明公司各项目发电量消纳方式是否与该区电量消纳能力相匹配;(4)分地区补充披露各项目发电量市场份额、装机容量市场份额,并说明两者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请说明原因;(5)补充披露各项目平均利用小时数和限电率与竞争对手(风电及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比较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请详细说明原因;(6)量化分析未来经营中是否会受电网调度影响不能全额发电或所在地区新能源装机过剩导致平均利用小时降低的情况,若存在请量化分析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并充分披露风险。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和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拥有2个全资在建的风电场项目和1个全资筹建风电场项目。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项目所在地电网建设情况与近年来发展情况,并说明其相应调峰、调频、储能配套能力是否能支持发行人项目,发行人项目是否存在并网障碍,是否存在需要为保证电网安全性和稳定性支付额外并网成本的风险;(2)补充披露项目所在地电网是否有义务全额按照发改委核准的价格收购在建、筹建项目的上网电量。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和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各项目执行电价(含税)情况存在一定差异,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项目供电执行上网电价的确定标准,并详细说明影响上网电价的影响因素及是否存在大幅下降的可能性,若存在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情况;(2)对执行电价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3)定量分析主要项目售电单价情况与上网电价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和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6、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售电合同中关于售电价格、收款时点和合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约定情况,并结合上述条款补充披露收入确认方法、时点、具体依据和凭证,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补充披露公司各项目与相关电网签订的售电协议的主要约定,说明按协议约定及实际执行中是否可能存在发行人发电后无法上网的风险;(3)补充披露目前关于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线路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发行人各项目是否享受及具体享受办法,若享受请结合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线路补贴的申请条件、补贴申请与结算流程、补贴金额确定方法,补充披露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入和线路补贴收入的确认方法、时点及具体依据,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补充披露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线路补贴是否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充分说明理由;(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目试运行收入的金额,说明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和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风电项目的毛利率在52%-60%,光伏项目的毛利率在50%-55%。请发行人:(1)分项目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上网电量、平均利用小时数、售电单价、收入、总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运行维护费、毛利和毛利率情况,并对其波动情况和原因进行具体分析,说明变动情况是否合理,是否与行业波动趋势相匹配;(2)分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补充披露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若有差异,请分析披露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712.57万元、1372.31万元、1653.16万元及1297.56万元,其中主要包括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办公及差旅费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中主要类别在报告期各期波动的原因;(2)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并说明差异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度发行人收到天源科创担保电量赔偿收入2,084.53万元。请发行人:(1)分项目补充披露与天源科创签订的运行维护合同中关于电场发电量考核的相关主要条款,并结合上述条款详细披露各项目电场实际发电量、担保发电量、上网电价与赔偿款的计算过程,说明赔偿收入是否真实、准确;(2)补充披露天源科创对发行人支付的担保电量赔偿金额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补充说明是否由于发行人限电导致实际发电量低于担保电量所致。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东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为认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嘉实龙博认缴出资额的时间,实缴的比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高盛亚洲和开弦赛博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核查发行人引入新股东的原因,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引入的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补充说明相关外资方出资资金是否符合《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管理、税收等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卫勇转让开炫赛博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间接股东宁夏冠林、宁夏隆林、宁夏隆杉的主要股东为公司员工及其他自然人。(1)请发行人说明宁夏冠林、宁夏隆林、宁夏隆杉股东是否属于发行人员工,如属于说明所任职务、入职时间、持有的股份比例、入股时间、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如不属于说明入股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股东、股东的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历次股份转让定价依据、是否公允合理、转让款项支付情况,股份转让过程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履行的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属于利益输送。(3)宁夏冠林、宁夏隆林、宁夏隆杉的自然人股东合计已超过140名,且未披露百年人寿和宁夏比泰的股权结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设置多层股权结构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就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北京凯达盛正在注销中,北京凯诺康达已完成注销,(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上述公司注销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注销资产及人员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等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就注销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上述公司与宁夏凯诺康达的关系。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2013年发行人将转让宁夏国博股权,2015年又转回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2)嘉泽有限转让嘉陽商贸股权的定价依据、受让方的出资来源、是否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嘉荣担保是发行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等。(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嘉荣担保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员工人数等情况,经营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无偿租赁嘉荣担保房屋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持有的商标权利取得方式均为受让取得,且仍有4项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手续。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办理转让手续的进展情况,相关商标出让方的基本情况、商标出让方取得相关商标的方式、出让人是否仍有权使用相关商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产品所使用的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侵权、被侵权或者其他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

2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11月30日,宁夏国博取得了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核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1031315-00134);2016年5月17日,新疆嘉泽取得了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核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1031416-002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宁夏国博、新疆嘉泽历史上是否在未取得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营的情形,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存在潜在处罚风险。

2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环保投资主要包括施工期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和运营期环境治理,预计本项目环境保护将投入4,877.88万元。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土地房产存在正在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披露:上述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房产的进展情况、相关土地及房屋的用途,是否存在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情况;发行人目前自有房产的用途,是否符合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用途。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1、招股书披露,2013年发行人宁夏嘉泽红寺堡风电场嘉泽青山49.5MW项目35KV集电线路安装工程的承包方宁夏上善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在备料施工中发生卸载电线杆滚落砸伤卸货人员的事故,导致卸货人员两死一伤。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在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后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效果;发行人的工程承包商是否均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发行人是否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提取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费;(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3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监事兰川先生、总工程师汪强先生、技术部副主任吴世龙先生均在天源科创、金风科技等公司任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上述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利益冲突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33、招股说明书披露,募投项目于2014年10月9日取得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同心风电场国博新能源二期30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国土资预审字[2014]101号),确认该项目选址符合同心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原则通过用地预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取得上述募投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若未取得请说明办理进展情况。

34、请补充披露发行人银行信贷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或信用贷款金额和期限,授信金额等。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2015年风力发电的平均利用小时数显著降低,主要系2015年9月新增嘉泽第一风电场并网容量150MW所致,考虑到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新增风电场,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按年度分别说明报告期内新增风电场的情况及对平均利用小时数的影响。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2015年度中国风电建设统计评价报告》数据测算,截至2015年底,公司在国内风力发电民营企业中,单体并网装机容量排名第一。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并解释单体并网装机容量的具体含义。

3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电力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公司目前主要从事集中式风力、光伏发电的开发运营,未来将进一步开拓分布式发电、智能微网等业务,并通过设立售电公司、借助电网交易中心等方式,形成直接售电的能力,最终成为一家集发电、输电、售电于一体的综合性新能源电力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化。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已筹备设立售电公司、借助电网交易中心等方式,形成直接售电的能力。

38、招股说明书披露,宁夏金泽农业产业惠农基金的股东为金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金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履历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供应商和其他客户存在关联关系。

39、招股说明书披露,宁夏嘉泽发电集团是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是由母子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其本身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宁夏嘉泽发电集团的法律属性,与发行人的股权或权属关系。

4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5年末和2016年6月30日长期应付款余额为22,032.66万元和23,466.57万元,为新疆嘉泽应付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款。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融资租赁资产的构成情况,以及对相关设备进行融资租赁的原因;(2)补充披露融资租赁设备是否符合融资租赁的确认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补充披露实际利率的确定方式及合理性,并说明各期利息费用是否公允;(4)补充披露融资租赁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交易,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长期借款余额473,360.00万元,均为银行借款。请发行人:(1)分项目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目对应的长期借款情况,包括出借单位、借入金额、偿还情况、利率水平、借款期限、主要增信条款等,说明利息计算与支付情况,并对各项目的长期借款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利率水平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2)补充披露利率水平是否具有调整机制,如有请针对利率水平变化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作敏感性分析,并充分披露风险;(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确认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及核算依据,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2,900.33万元、11,011.20万元、10,784.67万元和24,962.76万元,主要包括标准电费收入款、补贴电费收入款以及线路补贴收入款。请发行人:(1)按照应收标准电费收入款、补贴电费收入款和线路补贴收入款三类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是否超过信用期及期后回款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补贴电费收入及线路补贴收入部分应收账款金额及变动情况,分析上述补贴收入的回款流程、实际回款周期,说明是否存在该类补贴长期挂账的情况;(3)补充披露未进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名录的项目对应可再生能源电费补贴款的回收政策及报告期内实际回收情况,说明是否能回收,如不能全额回收说明是否应计提相应坏账准备;(4)补充披露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比重为71.46%,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设备,并且各期末,发电相关机器设备占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均在94%以上。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包括折旧年限,预计残值率等,并结合具体内容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详细对比分析,并说明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请说明具体差异情况、原因以及定量分析差异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核查报告期各期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合规、转固时点是否恰当、利息资本化是否合规、折旧年限是否谨慎、残值率确定是否具有充分依据、折旧年限以及残值率确定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和行业情况,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4、请发行人:(1)以表格情况补充披露各期在建工程新增、转固情况,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2)补充说明在建工程转固的范围、条件、时点和依据,并说明交易对象、款项支付是否与实际工程项目及其合同的规定相符,并具有明确的核算依据;(3)结合各期新增固定资产内容、金额,与各项目发电量情况进行匹配性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建工程完工进度和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无形资产主要是为建设电场而购置的土地使用权,报告期各期末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分别为621.09万元、734.66万元、3,332.59万元和3,803.3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土地使用权价值逐年增长的原因,是否和公司业务发展相匹配;(2)补充说明公司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结合相关无形资产及权利证书的具体取得情况、款项支付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无形资产的真实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税收优惠的内容、依据和优惠期限,说明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报告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对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对经营效益的影响进行测算,充分提示风险。。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47、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8、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当地平均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