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1698】【中国卫通】【2018-06-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中国卫通是由卫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卫通有限的前身为成立于2001年的卫通集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卫通集团改制设立卫通有限时是否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相关程序,选择投资者的方式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债权人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是否需对分立企业航天四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作出明确约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核查公司改制设立及历次增、减资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获得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12月,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公司控股股东航天科技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航天科技改制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计、评估、审批、确认程序,改制过程是否合规,改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并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航天科技,航天科技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航天科技依法及依授权行使的投资管理职能,并结合人事任免、公司决议形成机制等说明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航天科技而非国务院国资委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合法合规并发表明确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航天科技下属单位的关联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52.53%、40.74%、60.63%和39.00%,关联采购的对象主要为五院、火箭研究院等航天科技系统内单位,主要用于卫星等长期资产的构建。请发行人:(1)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如存在,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与该等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金额、占比;(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关联交易占当期同类交易的比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企业注销或对外转让的情形,注销或对外转让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董监高任职资格;(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4)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价格等因素,说明交易是否公允并提供相应的依据。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29项境内注册商标、3项香港注册商标、3项专利及45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自有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方式、法律状态及应用情况,是否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2)相关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3)合作专利的开发背景、共有人关于权利行使的约定;(4)使用他方卫星网络资料是否需要支付对价,使用期限及续期安排,是否存在不能持续使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各项知识产权的来源和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我国对通信卫星运营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通信卫星运营业务经营资格实行许可制度。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有效期已届满的资质、许可、认证办理展期手续应符合的条件及办理进展,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所需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情况,并就发行人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及其合规性,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取得正在办理过程中的资质、许可、认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拥有的1处主要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拥有的3宗土地使用权正在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另有1宗土地正在办理出让手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手续办理进展,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尚需缴纳的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2)除前述房屋、土地使用权外,公司自有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如有未办理的情形,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办理进度、是否存在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2)3宗土地使用权尚需办理划拨转出让的事实是否构成出资不实,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补正措施;(3)发行人是否存在占用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形,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4)发行人所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5)该等租赁的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规;(6)该等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用于中星18号卫星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已向国家发改委申请立项核准,向国家环保部办理环评手续,项目用地已签署出让合同和交地确认书,相关土地产权证正在办理中。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2)结合报告期内公司卫星转发器带宽使用率、募投项目建设时间和达产时间安排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披露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说明新增募投项目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业绩变动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亚太国际是发行人的重要一级子公司,根据亚太国际章程和股权结构,仅凭发行人无法召开亚太国际的股东会并形成任何有效决议。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其能控制亚太国际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提供充分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是否能够控制亚太国际,将亚太国际纳入合并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Fashion Television LLC作为起诉方因亚太通信涉及辅助商标侵权及代理商标侵权行为请求颁令要求亚太通信向其支付12,200,000美元的损害赔偿。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该项诉讼的进展,分析相关诉讼事项及诉讼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的具体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中充分披露相关风险;(2)详细说明争议事项所涉及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补充披露公司同类或相关业务是否存在类似法律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该等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意见。

11、发行人持有亚太国际42.86%股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请在招股说明书结合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管层等职责划分、董事会人员选聘及调整机制和具体构成、其他股东及委派董事对发行人控制亚太国际是否存在异议或实际运营中提出不同意见等,补充说明发行人将亚太国际及其相关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12、发行人参股公司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2012年10月吊销营业执照。请发行人说明对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损失的时间及相关程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13、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存在部分关联交易,其中关联采购占比较较高。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部分补充:(1)结合同类交易价格、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关联交易定价机制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2)关联采购占比较高的原因,经常性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发生,是否影响公司利益。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客户销售金额合计分别为67,378.30万元、59,221.39万元、62,389.89万元和31,265.2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7.73%、24.78%、25.20%和25.20%。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客户交易规模、数量及性质等,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客户及对应收入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及减少客户及对应收入的情况;(2)列示报告期与主要客户交易或业务性质等具体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说明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商业合理性,交易规模是否与客户业务相匹配,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1)对客户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核查的方式及范围、比例,客户经营情况及是否与采购规模相匹配等,对经销商客户的存货和终端销售的核查情况。(2)结合主要客户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主营业务、员工数量、纳税情况、市场地位或经营规模等),说明核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存在异常客户的情形,如报告期新增、减少和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客户是否存在资信不佳或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主要客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形。

15、发行人报告期内前5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127,686.05万元、123,296.13万元、152,879.87万元和102,045.61万元,占当期采购比例分别为63.35%、49.84%、65.93%和80.56%。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披露与主要供应商的交易情况,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及其变化的原因,不同供应商如何定价及主要服务的市场价格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主要供应商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6、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243,010.20万元、238,971.45万元、247,593.65万元和124,070.01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具体时点及特殊情形(如退换货、产品或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说明营业收入变化的原因及与主要业务数据变化的关系。(3)境外收入占比较高,请说明境内外业务类别的差异。(4)销售价格的确定方式,销售收入的回款情况,按不同回款方式(如现金、现汇、票据、赊销等)分别披露,是否存在由第三方代收资金或第三方替客户付款的具体情形,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严重缺陷。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营业收入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7、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分别为123,516.80万元、120,096.79万元、138,312.41万元和67,079.67万元,主要为折旧费用。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量化分析卫星保险费用呈下降趋势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营业成本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是否存在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况,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8、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分别为49.17%、49.74%、44.14%和45.93%。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按产品或业务类别、境内外销售等,并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变化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化的原因;2016年后毛利率大幅下滑是否说明经营出现重大不利情况。(2)补充披露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及用途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比性,针对可比性较强的产品补充量化分析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结合成本核算方法、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变化情况等,说明综合毛利率和分项毛利率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并说明对公司毛利率真实性、合理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9、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分别为3,580.28万元、3,583.48万元、3,217.84万元和1,502.58万元,管理费用分别为20,581.35万元、19,428.38万元、20,201.33万元和10,106.15万元,财务费用分别为1,725.99万元、-1,424.36万元、130.45万元和-607.78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期间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2)2016年销售费用——业务经费下降的原因,是否为短期政策所致,2016年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用大幅下降是否可能影响正常经营。(3)量化说明2015年财务费用为负的原因,报告期内财务费用资本化的具体金额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期间费用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核查支付费用的主要对象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经销商或其他相关方等为发行人承担费用的情况,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0、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比当期净利润较高,而差距在减少。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原因,是否与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变化情况相匹配,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出现差异的原因及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发起人出资的部分资产产权名称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手续办理进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办理上述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导致出资不实,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请发行人将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按业务板块划分,并披露各板块企业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服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期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已投产项目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公司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发表核查意见。

26、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障的披露较为简单。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各期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存在欠缴情形;(2)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的整体情况,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人员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动用工和员工社会保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发行人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核查并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金额占当年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63.35%、49.84%、65.93%和80.56%。请发行人按主要采购产品或服务类别分别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如有变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比在40%左右,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在25%左右。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境外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外销国家或地区、主要客户、服务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定价依据、销售金额及相关占比;(2)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公司服务进口的影响的定量分析;(3)主要进口国同类服务的竞争格局;(4)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该等客户报告期内主要采购服务种类、数量、金额、占比情况,分析主要客户变动情况及其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2)核查公司是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规模与收入规模是否匹配,除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外,公司是否从事相关投资、投机活动;(3)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参与招投标的具体情况,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有一名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且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一定的变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中国卫通及下属公司鑫诺卫星在报告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金额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就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合并范围内相关主体的税收优惠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间接控制香港上市公司亚太卫星。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亚太卫星运作情况是否符合其注册地和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是否存在受到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请发行人比照上市公司标准说明各一级子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设立境外子公司所履行的审批、登记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各一级子公司是否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发表核查意见。

3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9,155.75万元、15,482.76万元、31,008.38万元、49,122.30万元,各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859.89万元、3,197.17万元、492.19万元、101,629.92万元;各期末预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96,155.62万元、189,889.97万元、174,148.21万元、165,770.19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结合销售政策、信用政策等,说明与收款相关的报表科目变化情况及原因。(2)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同行业公司和公司实际情况等,说明坏账政策是否谨慎,账龄分析法计提标准是否偏低;公司对“组合2:低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标准及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3)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款项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各期末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客户或欠款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5)结合信用政策,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是否存在逾期的情形;逾期应收账款的金额与比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7)结合相关文件的性质,2017年6月末其他应收款——中星9A保险理赔款约10亿元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会计核算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公司回款进行冲抵的方式调节应收账款账龄的情形和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自有资金减少应收账款、下期初再冲回等异常情形。

3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存货余额较小,分别为83.67万元、77.33万元、513.85万元、488.4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结合具体存货类别、生产情况等,说明公司存货余额波动的原因。(2)结合存货的库龄、可变现净值计算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的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并说明对存货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其他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期末余额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未达到资本化条件的支出。(2)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累计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确定依据,综合折旧率或摊销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将转发器使用权、轨道位置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依据及后续计量方法合理性,轨道位置不进行摊销的合理性,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与结果。(4)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新率,是否影响可持续经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36、发行人报告期末在建工程余额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目前在建工程规模及预计转固时间、本次募投项目预计建设进度及转情况等,说明预计固定资产转固后折旧增加额及对报表的影响。(2)关于卫星等在建工程转固时点等会计政策的具体安排,报告期是否存在延期转固的情形。(3)中星9A卫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依据,是否存在减值计提不充分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37、发行人2017年6月末其他应收款余额约8.1亿元,主要为预付卫星的合作建造款。请发行人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补充披露该款项的形成原因,预计资产取得时间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38、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83,921.72万元、14,755.74万元、8,009.57万元、8,033.11万元,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分别为12,508.95万元、12,581.41万元、27,957.29万元和42,473.00万元。请发行人结合相关资产的经营情况,说明资产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而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39、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开发支出金额分别为1,904.98万元、2,686.79万元、4,291.17万元和4,509.33万元。请发行人结合具体项目及支出性质,说明开发支出是否达到资本化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40、发行人2017年6月末长期待摊费用余额2,317.83万元。请发行人说明相关支出列入待摊费用的合理性,摊销的年限及金额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4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3,378.18万元、20,350.92万元、66,668.88万元和51,393.86万元,各期末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40,133.82万元、5,161.24万元、3,910.24万元和3,679.24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账款、预付款项波动的原因。(2)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与主要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的对象之间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供应商或其他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结构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情况,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稳定、可预期,是否可能影响公司经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3、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5、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劳务派遣用工调整等,披露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的匹配性。

4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和纳税报表之间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4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49、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