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1827】【三峰环境】【2019-06-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自设立以来历次出资、增资中,股东出资及增资资产的内容、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相关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代为增持,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是否存在影响增资价格公允性的隐藏性条款;涉及非现金出资的,相关增资资产是否经过评估,评估具体情况和增资价格的公允性;(2)补充披露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受让方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价款支付情况,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出让方和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所得税缴纳情况;(3)补充说明股东与其除了股权关系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关系,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利益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并结合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及股权转让情况,逐次说明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未按时出资等),不规范的原因,对不规范情况的处理情况,验资复核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发行人设立时及报告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合规,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历史沿革中涉及的验资报告及复核报告是否合规,验资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设立以来发生过多次资产重组的情况。请发行人:(1)请补充披露收购的背景并分析资产重组行为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2)请说明收购行为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3、关于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补充披露关联采购或关联销售的交易背景及必要性,相关交易金额披露是否真实、准确,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结合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的具体数据比较分析),关联采购/销售金额占关联方同期销售/采购金额的比例,关联方采购的具体用途,关联方采购发行人产品的金额与其生产或销售规模是否相适应及其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和利用输送等情形;(3)补充披露报告期关联方与发行人的销售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重叠情形,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循环虚构采购、销售的情形;(4)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循环虚构采购、销售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摊成本、代垫费用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4、关于关联资金拆借。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向关联方拆入和拆出资金的背景及原因,关联资金拆借的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相关资金来源、关联方借入或拆出资金的具体用途、实际使用期限、利息收取情况及利率的公允性,借款合同的签订、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非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3)关联资金拆借的整改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整改情况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结论和依据。

5、对于EPC建造收入,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公司承揽主要项目的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决算金额(如有)、当期发生成本、累积发生成本、预计总成本、实际总成本(如已完工)、完工百分比、当期确认收入、累积确认收入、当期项目毛利、当期收款、累积收款、已完工未结算款项,并详细解释收款情况与确认收入及发生成本、预计总成本与实际总成本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各期末较大金额已完工未结算款项的原因;并分析在同一项目合同下各年度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不同项目合同下毛利率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6、对于项目运营收入,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有关BOT项目的甄选标准,对BOT项目合同订立、履行的内部控制程序,说明针对BOT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及赔偿有关的风险控制。(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招投标、非招投标模式下各自的收入金额及占比,非招标模式下未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潜在经营风险;(3)补充披露运营项目建设方式,如为自主建设,请披露相关项目无形资产的确认依据;如为外包建设,请补充披露主要外包方及发生金额。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7、对于设备销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获取主要客户的主要途径及方式,双方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业务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2)分析报告期主要客户对应的销售内容、金额及占比变化情况;(3)结合产品、售价、销量、客户及订单情况披露报告期各期该业务收入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8、关于供应商及原材料采购,请发行人:(1)按照业务分类主要供应商,补充披露供应商选择标准,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模式、结算方式、合作年限;(3)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及对应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金额占供应商销售比例、付款方式、资金流转情况;(4)对比不同供应商价格及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价格及采购量,说明变化的原因,并对比销售量说明采购量是否与其配比;发行人各采购品种定价原则、公允性及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与整体市场价格走势及可比公司采购价格变动相一致;(5)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上述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包括设备销售收入、EPC建造收入及项目运营收入。请发行人:(1)根据公司的经营实际、销售特点及业务流程,补充披露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时点、依据及方式,说明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收入确认与招股书中描述是否一致,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对于项目运营收入,关于垃圾处理费收入,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收费依据、内容、垃圾处理量的测量标准和测量方,相关垃圾处理费收费是否存在调整周期,如间隔一年重新核定等;关于发电收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未被纳入财政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运营项目名称及具体原因,后续进展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项目正常运营和试运营之间的划分标准,相关收入及成本的确认及划分。请发行人结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包括核查方法、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等。

10、对于运营收入,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已运营项目的业务类型、开始运营时间、特许经营期限、产能情况(如设计日处理垃圾量、实际日处理垃圾量、发电装机容量、实际发电量、上网电量占比和自用电量占比等指标)、定价依据、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回款情况、结算周期等;如存在项目不能正常履约情形,请说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2)报告期内试运营项目的业务类型、试运营期限、计划运营时间、特许经营期限、产能情况(如设计日处理垃圾量、实际日处理垃圾量、发电装机容量、实际发电量、上网电量占比和自用电量占比等指标)、定价依据、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3)报告期内正在建设项目业务类型、执行进度、本期投资金额、累计投资金额、未完成的投资金额、收入确认情况及对应成本、毛利和毛利率情况等内容,如存在项目进展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期的,请说明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EPC建造成本、项目运营成本、设备销售成本和其他成本。请发行人:(1)按业务分类对应的业务成本的构成情况(金额及比例),并分析披露各个构成项目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成本核算方法和流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能否保证成本计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结合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及成新率、补充披露主要收入与主要生产设备、生产人员情况的匹配性;(4)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的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的差异情况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补充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结合此进一步补充说明报告期成本与费用归集、分配、结转的依据是否充分、合规,核算是否正确,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关于毛利率,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业务对应的毛利率情况,结合市场竞争状况、售价及成本变动情况等因素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不同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或差异的原因;(2)结合具体项目、售价、成本构成等,进一步定量定性分析同类业务各个项目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成本及费用核算的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13、关于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各期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工资薪金的具体构成、员工数量、平均薪酬,分析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修理费用变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修理费用发生的内容、与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3)补充披露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各构成项目报告期变动的原因;(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进度、各期研发支出,其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相关依据及具体金额;发行人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变化情况、研发人员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研发费用波动的原因,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和归集方法,研发费用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5)补充说明报告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核算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并结合费用明细项目,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6)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情况;(7)补充说明有关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及运行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或其他方代为垫付费用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对于财务费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贷款及应付款项各自对应的利息支出金额,相关利息支出的核算依据;(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贷款利息资本化的计算依据及过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财务费用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关于同业竞争。(1)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业务基本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以及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水务资产及德润环境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企业中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具体情况。

16、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来自德国马丁公司被许可使用技术是否为发行人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后对发行人的影响;(2)技术授权协议的主要条款、技术使用费标准以及“按照项目规模”的具体含义,报告期各期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差异较大的原因;(3)是否为独家授权,同行业企业同类业务使用技术与发行人的异同、是否涉及技术许可的情形。

17、发行人报告期发生2起安全事故被行政处罚、18项环保行政处罚。部分行政处罚未取得证明文件,部分处罚事项的证明文件出具单位行政级别低于处罚机关。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披露发行人报告期行政处罚事项是否确定处罚机关的证明文件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报告期各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1,634.11万元、99,174.83万元、54,664.49万元和43,368.34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34,005.15万元、33,362.11万元、46,743.61万元和36,313.8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低于同期营业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结算方式和周期的变动等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期净利润的不匹配的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明细,分析报告期变动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补交税款的情况,如存在,说明补交的原因及金额;(4)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净额分别为1,466.00万元、2,417.07万元、1,692.74万元和3,660.6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及变化原因,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放宽条件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而增加收入的情形;(2)补充披露报告各期票据开具、取得、背书转让、贴现相应的交易背景、对应的客户名称;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3)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应收票据期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情况,应收票据发生额是否与销售合同约定一致;(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5)补充说明针对终止确认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6)补充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况,如有请补充披露具体原因、发票数量和金额、实际用途,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以及如何防范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44,238.62万元、50,062.37万元、62,088.71万元和80,016.59万元。请发行人:(1)按业务分类应收账款,补充披露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并分析对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影响;(2)结合报告期信用政策、收入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占营业收入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期后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是否符合结算政策,期后回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一致,报告期是否存在大额坏账情况;(4)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周转率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并分析原因;(5)补充披露各期末预计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形成的背景原因;(6)比较分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谨慎稳健,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净额分别为5,856.01万元、6,159.99万元、7,190.65万元和9,411.6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其他应收款的发生额、主要交易的内容、背景。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分别为26,638.58万元、27,675.64万元、31,329.15万元和40,785.4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存货结构波动原因及与收入、成本变动的匹配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存货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及时结转的情形;(3)补充说明向供应商付款的收款单位与供应商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员工账号或者其他第三方账户付款或周转资金的情形;(4)结合存货库龄、业务模式、存货周转率、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各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5)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已完工已交付,以未结算为由仍在存货中核算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详细核验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是否存在将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的情况,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发表明确意见。

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分别为3,000.00万元、23,427.35万元、28,838.76万元和34,684.96万元,请发行人结合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情况、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管理层构成情况等说明采用权益法核算及相关投资损益确定的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净额分别173,119.71万元、113,132.05万元、237,973.21万元和316,387.2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间的关系,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工程进度是否与形象进度相符,报告期内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分别为267,756.61万元、422,606.74万元、406,682.93万元和400,314.5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减值迹象确定标准,报告期各个BOT项目的减值情况,存在减值的,说明具体原因,相关减值准备的计量方式以及在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之间的分配方式。(2)据测算,发行人无形资产占比净资产超过20%,请对照说明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相关规定;(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特许经营权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依据,相关金额的测算过程,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说明各项目对应特许经营权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按项目运营、试运营、在建等状态列示报告期各期对应的特许经营权金额、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期限、剩余摊销期限、账面原值及账面价值。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公司预计负债主要包括焚烧炉设备销售计提的质量保证金及BOT项目预计未来移交期间发生的支出形成的预计负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特许经营协议是否约定发行人承担未来设备大修、重置、或恢复性大修支出义务,如有,请披露报告期计提的预计负债情况,包括计提依据、计提方法、计提比例、确认预计负债使用的折现率,报告期各期末对预计负债的复核调整(现值重新计量)情况,按项目列示预计负债金额,并分析预计负债对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影响;如未计提,说明原因及与同行业的差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公司的应付账款主要为工程款及设备款。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应付账款的发生额和支付情况,是否具有采购合同或者订单支持,采购金额和现金流变动的匹配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核算的主要应付账款的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总金额、未结算的原因,期后结算进度等;(3)说明应付账款的最终收款方是否为货物或服务提供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1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2,545.45万元、4,571.64万元、3,713.82万元和495.85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薪酬计提是否配比,应付职工薪酬期后支付情况;(4)结合各期员工数量变动补充披露各期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5)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报表列示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6)补充披露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及对应金额;(7)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支付的职工薪酬与现金流量表相应项目的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交税费主要为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应交税费的具体明细及金额,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期增值税、所得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3)报告期内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对利润的占比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4)税收优惠对递延所得税计量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正确性、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1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垃圾焚烧处理技术源自于德国马丁公司SITY2000技术及半干式烟气处理技术。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德国马丁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技术使用费报告期各期确定的依据、变化的原因,如德国马丁公司不予许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利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历次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情况,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及其制定考虑的因素及履行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具体的规划和计划。请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提示的披露。请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5、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7项由相关方无偿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的已运营及在建项目,包括募投的3个项目,相应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地。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使用上述划拨地是否合法合规及判断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6、发行人2015年曾引入Covanta等四家股东后,中信环境2016年收购Covanta等四家股东持有发行人的全部股权(13.58%)。此外,发行人自2015年开始收购卡万塔相关资产和股权。2017年中信环境以其持有的泰州京城环保产业有限公司40%股权向公司增资。招股书披露中信环境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100%持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原股东Covanta四名股东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基本情况、股东、股权架构、主要业务和经营情况等;(2)中信环境的历史沿革、股权变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董监高是否曾经持有中信环境或其子公司股权或享有权益、收益等情形;中信环境2016注资发行人的泰州京城环保的历史沿革、股权变动情况和业务经营情况等;中信环境是否持有其他实业企业股权,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同业或相似业务的情形;(3)发行人与Covanta等相关主体进行交易的整体安排情况,Covanta退出发行人持股的商业安排,Covanta与中信环境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交易安排;(4)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员工或人员是否在Covanta、中信环境任职、持股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

17、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披露:(1)杭州汉石各层股权结构。(2)发行人股东与公司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例如对赌协议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他们的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与发行人股东的有无关联关系、有无委托代持或其他协议安排。

18、关于发行人股权转让,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历史上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股东情况、股权架构,以及发行人历史上各股东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频繁变动发行人持股的原因和背景。(2)2012年之后小股东频繁多次股权转让的原因。

19、德润环境由水务资产持股54.9%,重庆苏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5.1%,深圳高速环境有限公司持股20%。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历史沿革以及目前各层股东情况并追溯至自然人或实际控制人。

20、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披露发行人受让取得专利的具体情况。

21、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产品类别或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的金额和定价模式,报告期主要委托加工厂商的基本情况、交易金额和占比,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业务所有项目实际执行的发电价格及相关依据,并结合当地燃煤等发电方式上网电价进行比较;(2)发行人报告期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以及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

23、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取得或者确认收入的项目中未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上述项目取得主管部门书面确认的具体内容和效力,是否需要取得业主方的同意,并结合相关规定分析说明相应的法律风险。

24、招股书风险提示部分披露了税收优惠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在风险因素部分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享受的税收优惠具体项目及金额,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使风险因素披露做到有针对性。

25、发行人报告期董事高管发生较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详细分析报告期期初至今的董事高管变化及原因,结合人数、占比以及职务等因素分析披露是否构成重大变化。

26、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董监高任职是否符合党政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27、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全资子公司三峰卡万塔工会持股退出的具体过程、权属确认情况,是否存在纠纷。

28、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垃圾处置是否全部用于垃圾发电,是否存在对外销售情形。

29、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诉讼进展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经营和业绩的影响。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包括对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并披露,并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6、关于税项:(1)请结合报告期各期的收入、采购的波动情况分析应交增值税和应交所得税的波动是否合理;(2)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的纳税调整事项以及各项调整的原因,以及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勾稽情况;(3)请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具体金额以及占净利润的比例,并说明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或产品获得的各种奖项、荣誉、评选、认证需要披露发布机构名称、发布时间、被授予对象的范围和数量。认证需要披露认证含义,是否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以及获得该认证所需要的程序和要求等。对于非权威机构发布的相关内容不得披露。

2、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发行人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