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1860】【紫金银行】【2018-01-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产权中尚未更名至发行人名下的房产均为发行人前身四家联社所有,上述房产在四家联社合并设立发行人后均已实际交付给发行人并由发行人使用至今,未发生任何权属纠纷,且发行人正在积极办理上述房产的更名手续。

请发行人说明银行设立、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手续,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是否构成发行人的资产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2)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房产未更名是否为出资不实。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以上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对上述情形是否构成本次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依据和过程。

2、据招股书披露,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在他人处共计30户,涉及股份数129,383,253股,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3.93%。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司法机关冻结共计37户,涉及股份数89,967,83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额2.73%。

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质押、冻结或查封的股份数量,以及占发行人股份的比例;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股权清晰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股权质押和冻结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发表意见。

3、据招股书披露,由于发行人股东人数众多,目前尚有25名法人股东和279名自然人股东未亲自或委托他人办理托管手续,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93%。

请说明对于上述股东由于联系不到或无法提供确权资料等原因而无法确认其股东身份和股权权属是否存在争议的股东所持股权公司拟如何处理,将来如何处理股份登记和锁定事宜。上述情况是否符合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上述未确权的股东的具体情况和股权形成过程,并说明是否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董监高及其亲属持股的形成过程及变动情况、股权交易价格、持股资金来源是否来自于银行提供的借款、是否存在获受股权奖励情况,董监高及其亲属持股是否需要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如需要,请予以说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事项予以核查并发表意见。

5、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共发生686笔股份变动,涉及股份数367,132,846股,占发行人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1.14%。报告期外(自设立之日一年后至2013年12月31日)共发生514笔股份变动,涉及股份数297,754,288 股,占发行人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9.04%。

(1)请按股东类别及性质列示披露目前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构成,并在“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披露发行人所有法人股东的持股情况。请将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情况作为招股说明书附件进行披露,包括股东姓名、身份证号、持股数、持股比例、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等。

(2)对于报告期外的股权转让,请按股权转让的类别披露转让的次数、股数及占比,对于报告期内的股权转让,请列表逐笔披露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价款支付情况。

(3)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请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法定程序。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对发行人股权中是否尚存在信托、委托代持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潜在法律纠纷的情形。

6、据招股书披露,2016年8月11日,发行人向紫金投资、国信集团等74家现有法人机构股东,按每股3.1元的价格合计发行8亿股股份,募集资金24.80亿元。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法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引入的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2)请说明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减资、股权划转、股权转让等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手续,转让方式、过程和场所是否符合有关国有资产转让、划转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并发表明确意见。

(3)在发行人IPO申报前夕,发行人向紫金投资、国信集团等74家现有法人机构股东,按每股3.1元的价格合计发行8亿股股份,募集资金24.80亿元。请说明此次入股价格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具体股东与发行人的董监高以及员工等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7、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披露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并就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针对上述情形提出适当的股权稳定措施。

8、请发行人补充提供银监会出具的《监管意见书》;补充说明《监管意见书》的出具情况,主要内容,发行人对相关问题的规范或说明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贷款组合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98%、2.29%、2.71%。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1)对比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不良率水平、同行业上市银行的不良率水平并结合发行人贷款的逾期情况、展期情况分析发行人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分析发行人贷款分类是否与其客户经营情况相符。(2)对比同行业上市银行五级分类标准,说明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分析差异的具体原因。(3)2016年末关注类及可疑类公司贷款大幅增长,请披露具体原因并说明分类是否准确,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请补充披露在公司贷款金额远高于个人贷款情况下,相应损失类贷款发生额远低于个人损失贷款的原因。(5)请补充披露中型企业报告期不良率下降的原因及相关不良贷款的迁徙情况。(6)请补充披露不良贷款大多发生在4季度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业务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业与制造业,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将批发零售业、制造业在公司贷款、不良贷款、贷款减值准备予以进一步细分,并补充披露批发零售业、制造业报告期内贷款的五级分类结果、不同风险评级间的迁徙情况、不良贷款率及其变动原因,批发零售业、制造业企业贷款主要客户的还款情况,发行人对批发零售业、制造业企业贷款的主要政策,批发零售业、制造业企业经营状况变动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说明发行人如何把握对其贷款的风险,对上述行业客户贷款的发放条件、需提供相应抵质押物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行业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报告期不良率在贷款大幅增长的情况下还有所下降,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报告期内贷款的五级分类结果、不同风险评级间的迁徙情况、不良贷款率及其变动原因,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主要客户的还款情况,发行人对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贷款的主要政策,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经营状况变动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说明发行人如何把握对其贷款的风险,对上述行业客户贷款的发放条件、需提供相应抵质押物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行业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表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逾期贷款金额小于不良贷款金额,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没有逾期的情况下,划为不良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发行人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发表意见。另外,请补充披露逾期利息相应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

13、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重组贷款2015年末、2016年末较2014年末大幅增长,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重组贷款五级分类的情况,若划分为正常类贷款,请披露依据。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重组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和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4、发行人将金融投资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4类。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1)构成利息收入增长来源之一的投资各项包含项目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核算的内容、方法、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情况,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关业务开展是否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发行人应收款项类投资占投资的比例逐年上升,请补充披露应收款项类投资主要项目的具体情况,发行人该类资产的运作模式、收益来源、潜在风险、违约可能性及违约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发行人相关风控措施,应收款项类投资的结构和期限分析,信用风险拨备的计提情况及方法,是否存在利息支付不及时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发行人应收款项类投资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相应信用风险拨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明确意见。(3)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理财产品以下信息:收益来源、潜在风险、资产减值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对上述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规定。

15、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净利差和净利息收益率变动趋势与上市城商行和农商行基本一致,且盈利水平优于上市城商行与农商行平均水平。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发行人净利差分别为2.53%、3.34%、3.11%,高于同行业上市城商行和农商行。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发行人净利息收益率分别为2.66%、3.13%、3.34%,高于同行业上市城商行与农商行平均水平。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生息资产、计息负债项目的平均余额、相关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资产的平均收益率和负债的平均成本率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各项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各项计息负债的平均成本率与同行业比较、与可比上市银行比较的差异情况及原因,结合发行人生息资产、计息负债所占总资产、负债的比例等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业绩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办公费中有些项目及折旧费用在2016年收入增长的情况下有所下降,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各个项目构成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办公费及折旧变化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费用与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变动存在差异的原因,说明非应税收入的影响的具体内容。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筹建设立阶段,南京银东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日出具了以2009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南京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京市江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京市六合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京市浦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汇总(合并)<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宁银东评字[2010]01号)。根据《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四家机构汇总净资产为2,503,706,703.75元,其中,股本金1,207,107,292.03元,一般准备983,506,532.81元和未分配利润313,092,878.91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1)设立时资产评估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内容,调整前及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值、评估增减值的原因,分配及折股原则,涉及的具体金额等;(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及股权转让情况,逐次说明是否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未按时出资等),不规范的原因,对不规范情况的处理情况,验资复核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

2、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共进行了五次批量不良资产处置,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资产的形成时间、具体类别、账面原值、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转让方、转让价格、相关应收款项是否已收、到账时间,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的会计处理情况,报告期内不良资产处置损益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拨备计提的谨慎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项不良资产的转出是否真实转出,有无兜底、远期回购或其他类似约定或条款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另外,请补充披露华能信托·紫诚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单一资金信托的具体内容。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抵债资产的具体情况,相应跌价准备计提情况,抵债资产入账时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抵债资产入账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抵债资产相关的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

5、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未决诉讼涉及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并对照五级分类情况说明相关贷款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报告期内各期已判决贷款五级分类及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执行情况及对损益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鉴于发行人股东分散,请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另外,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变化的原因;(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发行人相关业务标准、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执行利率水平,并分析与同期非关联方是否存在差异;(3)发行人关联方贷款的逾期情况及利率执行情况。(4)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发行人相关业务标准、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回避程序。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核心负债依存度低于6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面临的风险及解决措施。

8、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截至2016年末发行人贷款及存款定价的金额分布情况,并分析与同行业上市银行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十大不良贷款借款人客户名称以字母代替,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上述贷款客户的名称(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请补充提供豁免信息披露申请)。

1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其他应付款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本息”的具体内容,确认依据。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监管部门对公司审查指出的不足情况以及公司相应的整改情况,特别是在贷款分类的准确性等方面,以及上述整改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影响情况。

1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6年5月起营改增对发行人利润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银监会关于资管(理财)业务、人民银行关于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最新规范的发布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补充分析业务开展和合规的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据招股书披露,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紫金投资、国信集团等42名股东,累计持有发行人1,685,395,040的股份,占总股本的51.15%。除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南京龙池大酒店有限公司外,其余39户股东均已签署承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首发承诺及股利分配等事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持股比照实际控制人本人进行锁定承诺。请进一步明确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减持意向应说明减持的股数预期、减持股数,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减持”等语句敷衍。修改股价稳定措施中关于发行人回购的表述,使该等承诺明确、可预期,如明确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或资金金额、价格等,并补充披露关于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15、据招股书披露,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6,446户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933,485,042股股份。发行人股东总数为6,847户。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内部职工持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以及非内部职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说明员工持股情况及演变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确认为合格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并就发行人内部职工持股是否符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同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补充提供相关申请文件。

16、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说明关联交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的判断依据,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关联方贷款与存款的利率执行水平、与当时可比第三方定价的差异率;对发行人董监高等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是否存在低息、无息借贷情况。

17、请根据信息披露准则1号第60条的要求披露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

18、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相关商标、著作权、域名等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说明其拥有的上述商标、著作权、域名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全部商标和专利转让给发行人。请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19、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已取得两证及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证书的房产共计116处,其中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所得且产证未更名有30宗,仅产证未更名有1宗。发行人已取得一证的房产共计2处,全部为仅有土地证的房产。发行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共计14处。除上述经营所用房产外,发行人目前拥有非经营性用房166处。,发行人部分办公及经营用房系通过租赁方式使用。部分房屋租赁办理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部分出租方尚未提供租赁房屋产权证书。除3处未提供租赁房屋产权证书的出租方外,其余未能提供租赁房屋产权证书的出租方均已向发行人出具承诺函。

(1)请披露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原因,以及后续的处理状态,并说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就该事项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影响,是否在风险因素中进行了充分披露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划拨用地的用途、占公司生产经营用地的比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生产经营用地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及补缴相关出让金的风险等发表明确意见;如补缴出让金,有何补偿措施。

(3)请补充披露出租方是否拥有出租房产的权证、是否涉及集体土地,租赁房产面积占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房产租赁合同的稳定性、租赁的持续性,租赁房产产权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对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发表意见。

(4)请发行人按照格式准则1号第45条规定列表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主要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数量、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意见;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支行检查中指出的具体问题,发行人针对监管意见及近几年行政处罚的情况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效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上述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21、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的,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发行人根据符合规定的缴纳基数及比例测算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其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整体情况,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请结合目前宏观调控政策、国际发展现状、银行业务特点等,针对重点风险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贷款、“两高一剩”贷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进行核查,就重点风险领域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并就相关业务的风险予以披露。

24、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涉及平台公司家数、平台融资占发行人贷款比例、平台融资贷款的评级分类情况以及不良率情况,并在风险因素部分增加上述量化的内容。

2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企业客户分类的原则,是否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43号)等相关标准对公司贷款客户分类,并按上述标准将公司贷款、不良贷款、贷款减值准备予以细分。

26、请在“行业竞争地位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存款或贷款规模在主要经营地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排名情况。

27、请保荐机构和法律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进行现金分红以及是否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28、据招股书披露,独立董事王怀明先生现任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会计学系主任。2014年11月,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同意发行人拟任独立董事周昕明的辞职申请。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同志》、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请结合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具体原因,补充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曾任职单位是否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是否因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和劳动纠纷。

30、请补充披露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进展及执行情况,并分析披露相应的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对该等纠纷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和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发表意见。

31、招股说明书多处披露公司行业排名及所获荣誉情况:发行人已成为南京地区服务网络最广的本土金融机构。深受广大市民的青睐,是稳定收入人群消费信贷的首选,产品品牌越来越深入人心。树立了“安全、便捷、贴心、亲民”的移动金融品牌形象,成为了客户口袋里的金融管家。发行人获得的主要荣誉如下:2010-2012年度江苏省文明单位”,“2012年科技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排名、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上述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引用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数据和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请按照谨慎、客观的原则对招股书进行梳理、修正,去掉广告化用语。

3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国有股东转持国有股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发表核查意见。

3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1、请保荐机构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3号)的相关要求,逐项说明发行人对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落实情况。

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利润表主要数据”中补充披露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