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1865】【福莱特】【2018-02-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2010年8月1日,景总法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0万股股份作价3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阮洪良,每股转让作价3.5元。2010年11月1日,魏述涛、肖敬民分别将其持有的福莱特镜业107万股股份作价695.5万元人民币、10万股股份作价6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阮洪良,每股转让作价6.5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两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受让股份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转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招股书披露,2000年6月25日,公司原股东及姜瑾华、祝全明两名新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公司注册资本从51万元增加到25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7万元中,包括货币资金158万元,债转股49万元。(1)请补充披露相关债权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该笔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发行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以及未偿还的原因;(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增资是否真实有效,发行人注册资本是否充足,债权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3、招股书披露,2010年12月20日,博信成长、博信优选、鼎峰创业、国元投资以货币资金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为每股50.08元。2014年1月1日,公司向上述股东回购股份,本次减资完成后前述四家企业不再持有公司的任何股份。经协商,以年均获得5%的投资收益率为基础,双方确定本次定向回购的股份作价为每股19.1973元,公司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股份回购款。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1)上述股东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增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与前后次增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上述股份回购的真实原因,回购股份的定价依据、资金来源、股份回购款是否已经支付完毕;(3)上述股东是否含有国资成分,入股和退出发行人是否需要履行国资相关审批手续;(3)上述股东入股发行人时是否签署对赌协议,是否存在触发对赌协议生效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其他义务,是否与上述股东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资产、人员、技术等是否存在来自于国有或集体企业的情形,公司是否存在收购国有或集体资产的情形。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并发表核查意见;(2)发行人及子公司历次出资、增资、股权转让、缩股、股份回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必要的决策程序,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问题,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其他股东签署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阮洪良、姜瑾华、阮泽云和赵晓非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如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子公司的情况,说明注销或转让的具体原因,上述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以及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上述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破产清算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债务处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接受汽车修理服务、关联方租赁等关联交易。请说明公司存在上述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说明上述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9、招股书披露,公司三项专利的状态为“等年费滞纳金”、“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等恢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上述专利目前是否有效,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如被宣布无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0、招股书披露,公司与关联方存在较多资金拆借。(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频繁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入拆出的原因、具体内容、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履行的决策程序、用途及必要性,双方是否支付了资金占用费用;(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3)请说明相关拆借资金是否完全归还,是否存在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措施,相关内控措施是否有效。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1、招股书披露,公司拥有安徽凤阳储量1,800万吨的优质石英砂采矿权,能够稳定为公司供应石英砂,锁定石英砂采购成本。(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该采矿权的来源,获得该采矿权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采矿是否合法合规;(2)请说明该石英矿的储量、可开采量及可开采年限等,未来是否能为发行人稳定提供石英砂。

12、招股书披露,公司“(皖)FM安许可证字(2015)G15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3月5日至2017年11月9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7月8日。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上述证书的续期情况,预计完成续期的时间,是否存在不能续期的障碍。

13、请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放量的匹配情况等;(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是否符合国家和各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和环保处罚、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招股书披露,2014年9月9日,公司发生一起特种设备一般责任事故,嘉兴市秀洲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2017年6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市中心支局对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8万元人民币罚款。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说明上述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整改完毕,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1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产品是否符合进口国的质量标准及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纠纷,如果存在,请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6、招股书披露,2009年6月,公司与嘉兴当地数十家企业联合设立了嘉兴市秀州区联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商业地产的开发建设。请说明公司参与设立联会创业公司的原因,联会创业公司的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7、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因此被处罚。

18、请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如果存在,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劳务派遣各期人数、劳务公司情况、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9、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2014年5月,发行人采用定向回购的方式回购并注销鼎峰创业、博信优选、博信成长、国元投资家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同时减少公司股本和注册资本。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影响股权价格公允性的隐藏性条款,相关价格是否公允;(2)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的处理,如涉及请说明具体的处理方法和确认依据、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和确认费用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意见。

20、发行人子公司较多,且存在规模较大的境外子公司。请发行人结合子公司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和业务关系、各子公司的税收政策和税率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各子公司间内部转移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况。

21、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主要来自子公司。(1)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要求补充披露重要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补充提供重要子公司的相关文件(包括财务报表)。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现有组织架构下对母公司、子公司的业务定位,实际主营业务情况,资产、负债、技术、人员分布情况;请发行人分别按母公司、子公司补充披露主要产品的分部信息,补充披露母公司净利润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分红情况,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分红条款,并说明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分红条款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对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分红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22、发行人出口贸易规模较大,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或者收到反倾销或其他出口贸易摩擦的情况,如有请披露相关政策或贸易摩擦等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出口至子公司以取得较高出口退税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3、发行人无形资产包括排污权和矿产开采权。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相关土地使用权、矿产开采权、排污权入账价值的公允性,相关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的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基于无形资产收入进行摊销的情况,是否符合审慎性原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的规定。

24、发行人对员工的备用金、员工借款、垫付员工款项、保证金、押金、和应收关联方和政府的款项等,在约定还款期内不计提坏账准备,超过约定还款期按照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请发行人结合相关对象的实际收款情况,进一步说明该类组合的坏账计提政策是否审慎,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5、请发行人说明各产品项下的内外销比例,说明发行人外销的主要产品结构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

26、2014年发行人曾通过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嘉兴市誉诚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后再原价卖给发行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量的担保、委托贷款和资金拆借行为。请发行人:(1)进一步披露之前必须通过关联方进行采购后又由发行人直接采购的合理性,发行人向关联方和终端供应商历年采购价格和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资金和信用依赖,相关担保、资金借贷行为是否支付担保费用、资金占用利息,相关费用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7、发行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与下游光伏、建筑等行业的景气度密切相关。请发行人结合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说明发行人的市场容量与市场需求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收入、利润变动情况是否与行业发展状况和行业状况一致,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8、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集中度较高,销售占比达到30%-40%左右,部分客户或销售额发生较大变化,发行人未披露是否存在经销的情况。发行人外销占比达到50%以上。请发行人:(1)分内外销、分产品类别分别披露前五大客户的名称、地区、主要销售产品、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2)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经销模式,前五大经销客户的名称、销售额、销售的主要产品、占比,结合发行人与经销商的合同协议以及权力义务关系(价格风险、存货风险等)说明经销模式属于买断还是代理销售、经销销售层级、是否对经销商存在财务、资金等资助、对于经销商的返利等优惠政策、以及经销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3)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其销售额发生变动的原因,对于新增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4)结合发行人客户的合作年限的分布情况、客户结构额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销售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是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5)请发行人结合销售对象、销售模式(内销/出口、直销/经销)披露针对不同客户或渠道的具体销售政策、定价政策和结算政策,披露是否存在与主要客户的长期销售协议,如有请披露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长期协议下的定价、数量、奖励或惩罚条款等;(6)披露发行人产品价格变动的原因,补充说明价格变动趋势与行业趋势是否相符,产品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差异原因,产品价格是否公允。请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主要客户、订单及其销售的真实性、销售价格的公允性、产、供、销的匹配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措施、核查比例、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逐年提高,到报告期末接近50%,未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各类原材料的采购情况,未对各类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波动情况进行分析。请发行人:(1)披露发行人各类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金额、占比;(2)按照不同采购内容(如碱、云石、天然气、石油类燃料、电力等)说明发行人向各类原材料主要供应商及向其采购金额、分析供应商或采购金额在报告期内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说明发行人各类采购商品是否存在对供应商的依赖;(3)披露主要供应商发进入和退出主要供应商的原因,分析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供应商的背景,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销售总额的比例;(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境外采购的情况,如有请披露境外采购的主要原材料、金额、占比,从境外采购的原因和合理性,交易的主要结算货币;(5)请结合发行人的采购模式和主要采购商品,总结披露发行人的主要采购政策(长期/短期合同)、采购周期、定价政策、结算政策,对主要供应商存在长期采购协议或特许协议的,请发行人披露主要协议和采购条款;(6)补充说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能源的采购价格、采购价格在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说明是否符合行业变化趋势,与市场价格的差异,说明采购价格是否公允;(7)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况,若存在请补充披露各期外协费用及其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以及外协加工的主要工序、主要外协厂商以及外协加工价格的公允性;(8)说明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即为客户又为供应商的情况,如有请详细披露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是否公允,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并结合权利义务关系说明相关收入成本的总额/净额确认的合理性,应收应付款项是否相互抵消列报。是否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0、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与不同客户签署的主要合同条款和风险承担机制(如运输风险的承担方)、对账周期、对外贸易的主要方式、主要客户类型(机构/个人)、退换货政策等,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方式(如内销/外销,直销/经销等)和不同产品或服务下收入确认时点、周期的具体差异、收入确认依据,说明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周期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上述情况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是否存在跨期问题,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表意见。

31、关于成本。(1)说明各产品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分配方法;(2)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各类产品成本金额同比变动、成本结构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成本的变动幅度与收入的变动幅度进行对比,并说明收入和成本增幅存在差异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主要生产环节和生产周期,报告期内的投料产出率情况,投料产出率是否发生重大波动;(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产品、产成品的具体盘点方法,各类存货核算采用永续盘存法还是倒挤法进行盘点,报告期内的实际盘点情况,中介机构额监盘情况和监盘比例,账面价值和盘点价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5)说明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复投料使用的情况、重复投料使用的情况下如何核算成本,重复投料使用对发行人各期成本的具体影响;说明生产过程中是否会产生损耗,相关损耗如何在核算成本中核算,以及对发行人各期成本的具体影响;(6)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成本核算分配率的具体含义;(7)请发行人说明生产中的废料数量、金额及占比,相关废料是否对外销售或回炉生产,废料的成本核算方法;(8)请发行人进一步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单位采购成本、单位投料成本、单位生产成本、单位存货成本之间的变动趋势和变动比例说明发行人成本和存货核算是否与原材料价格波动趋势相符,发行人的成本结转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2、发行人浮法玻璃毛利率及其波动趋势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毛利率波动趋势和毛利率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向各类客户支付市场推广费的具体内容、金额和原因,是否涉及商业贿赂。说明与宜家家居的合作模式,宜家向发行人收取市场推广费的合理性,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说明具体的收费标准、与发行人的销售规模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关于期限、数量、价格、销量等方面的约定和奖励或者惩罚性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4、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销售费用的主要项目运输费、市场推广费、职工薪酬与发行人的业务量、协议标准、单位人工薪酬及其变化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5、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管理费用中主要项目职工薪酬的人均薪酬是否合理、披露研发费用对应的研发项目及其研发阶段,相关研发材料是否重新投入生产,研发废料的处置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研发废料对发行人各期生产成本、营业成本的具体影响。披露发行人中介服务费大幅波动的原因,相关审计、律师费用冲减资本公积是否符合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请进一步披露发行人绿化环保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相关环保费用的收取规定,说明报告期内的绿化环保费用是否与当期业务量相匹配。进一步说明管理费用大额其他项目的具体明细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6、请发行人说明财务费用明细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的存款、借款规模和业务规模相匹配。说明汇兑损益大幅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如有请说明资本化金额的确认方法、依据、资本化利息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7、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公司各类费用的结构差异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费用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8、2014-2016年、2017年1-6月,发行人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3,041.73万元、1,802.54万元、6,952.91万元、214.25万元。请发行人详细说明资产减值损失大幅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项政府补助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0、2017年上半年,发行人光伏玻璃营业收入下滑较快,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业绩指标和主要资产负债项目的同比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1、报告期末,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高于同期净利润,2017年上半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大幅减少近10亿元。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均存在大幅波动。(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发行人的业务模式量化分析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高于净利润并且产生大幅波动的主要原因和影响项目,是否符合业务实际情况,是否属于行业普遍情形;(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中主要项目(包括“其他”项目)大幅波动的原因,与对应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是否勾稽,投资活动现金流与发行人新增固定资产规模是否匹配;(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42、招股书披露,2015年8月,欧盟对中国光伏玻璃反倾销案件做出最终裁决,对中国光伏玻璃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公司及其子公司嘉福玻璃、上福玻璃的出口至欧盟的反倾销税率为71.40%,反补贴税率为12.80%。2014年12月,美国对中国晶硅光伏组件按26.71%至165.04%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补贴税率27.64%至49.79%。请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出口欧盟和美国的情况、未来的出口计划,以及相关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进一步分析该等情形对发行人销售策略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43、招股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外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58%、45.37%、44.28%和39.64%。出口收入占比较高。(1)请按照产品类别及内外销类别,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进口国是否存在采取非关税贸易、反倾销反补贴等限制措施的情况,如果存在,请分析其对报告期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核查其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税收缴纳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被处罚或者被立案调查等情形,发行人经营模式及外部经营环境是否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2)请进一步说明公司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是否存在积压或囤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比对情况、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说明对发行人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3)请进一步说明公司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认证周期,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结合报告期内相关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变动趋势,说明发行人出口收入和发行人汇兑损失之间的匹配性;境外销售中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如存在,其具体情况、原因和合理性,上述交易是否真实。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4、招股书披露,2014年-2017年上半年,公司浮法玻璃产销率分别为72.04%、67.61%、64.11%、60.77%。请进一步说明公司浮法玻璃产销率逐年降低的原因,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等影响产品销售的因素,请进一步分析上述情况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45、请进一步补充披露国内竞争对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销售规模、产品构成、经营状况、研发水平等等。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的企业数量及各自产能、产量、该产品目前的市场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综合分析发行人的竞争优劣势及行业地位。

4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利益冲突等问题。

4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玻璃的产能利用率一直不足80%。(1)请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不高的现状,以及公司市场份额、新增客户、在手订单、募投项目预计经济效益等,分析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用于扩大产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司是否对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且合理的分析论证,公司是否存在消化新增产能的有效措施;(2)请补充披露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募投后折旧或者摊销费用的增加,项目实现效益甚至初期亏损,市场容量有限(是否存在客户支撑)等风险。

48、招股书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1.15亿元用于投资85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光伏电站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目前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发行人是否具备与上述募投项目相关的资产、技术、人员等,该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该项目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是否已经取得环评批复,项目用地是否已经落实。

49、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应收票据期初、增加、减少和期末余额,列表说明报告期内票据新增和减少的原因和金额;(2)说明发行人的票据背书转让、贴现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及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发行人票据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票据结算行为的真实性、票据波动的原因的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0、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128,777.70万元、120,824.51万元、112,343.19万元和136,665.21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大量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情况,且存在大额的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转回情况。请发行人:(1)逐一说明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与发行人前五名客户是否匹配,应收账款占相应客户收入的比例,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原因;(2)说明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付款人与客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说明原因;(3)进一步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审慎,进行大量单项计提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有充分依据,大额转回是否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较大。其中原材料占比在20%以上,库存商品在70%以上。请发行人:(1)结合订单覆盖率和备货情况、生产周期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持有各类存货数量、金额的必要性和存货结构的合理性;(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情况分析发行人存货周转率的合理性;(4)结合发行人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存货库龄说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存货类别、计提比例、原因、依据、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5)说明各类存货的盘点方法、盘点情况,说明存货的内部控制措施、盘点措施。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祥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2、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余额较大,达到17.5亿元、16.83亿元、15.41亿元、15.47亿元。请发行人:(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固定资产结构和占比情况、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特点等分析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占比高的原因和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各类固定资产规模变动(新增、减少)的原因、固定资产的真实性、是否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由在建工程转入的,请补充说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具体项目、开工时间、建设周期、完工时间、各期转固金额、时点、开始计提折旧的时点、各期折旧金额;(3)说明发行人对各类固定资产、以及拟淘汰生产线计提减值的具体情况和金额,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将其他成本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1,047.62万元、5,725.64万元、9,254.97万元和13,271.1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在建工程大幅波动的原因、在建工程的真实性,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相匹配,发行人能否消化在建工程投产后的新增产能;(2)披露涉及的具体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生产产品、投资总额、预计投资建设周期、开工时间、各报告期完工进度、完工时间、转固金额等;(3)分析说明报告期各期在建工程的期初余额、本期新增额、本期结转金额、期末余额;(4)说明各项目转固的范围、条件、时点、依据、开始计提提折旧的时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5)说明在建工程成本计量确认方法、是否存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资本化金额与当期占用借款金额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在建工程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相关内容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5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

5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及其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8、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工资水平变化趋势。

四、其他问题

5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后的交易情况,是否存在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被联交所处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在联交所上市的信息披露与本次申报材料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果存在,请说明原因。

60、请说明发行人前次申报及审核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本次申报文件与前次申报文件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原因。如涉及发审委意见,请说明前次发审委意见及落实情况,企业及中介机构对发审委意见所涉问题是否已根本解决。

6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