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1869】【长飞光纤】【2018-01-0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自设立及历次增资中,股东出资、增资资产的内容、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代为出资、增持;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合理性,受让方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价款支付情况,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如有,是否进行委托持股清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补充说明2015年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时,武汉睿图等四家内资合伙企业及相关自然人现金认购增发的H股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已经实际缴纳、是否存在代持、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提供了财务资助、员工持股是否有相应的限制或约束性条件;是否构成股份支付,如构成,请说明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相关股份支付的测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规定;如不构成,请说明原因及依据;(3)补充说明股东与其除了股权关系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关系,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利益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并结合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及股权转让情况,逐次说明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未按时出资等),不规范的原因,对不规范情况的处理情况,验资复核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发行人设立时及报告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合规,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历史沿革中涉及的验资报告及复核报告是否合规,验资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持有江苏中利51.00%的股权、长飞四川51.00%的股权、长飞上海75.00%的股权,但报告期均未将上述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请发行人结合持股情况、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管理层构成情况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对于持股51%的江苏中利、长飞四川及持股75%的长飞上海等公司未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是否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说明上述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核算。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金额较大的关联采购、销售、租赁等交易。请发行人:(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出售商品的原因、必要性,有关交易内容及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和合理性,结合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的比较情况(详细列示数据)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采购或销售金额占关联方同期销售或采购金额的比例,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潜在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情况;并分析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3)补充披露关联租赁租金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房产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关系,未进行自用的原因;(4)补充说明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有效性;(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具体内容,对应的管理人员的数量及平均薪酬水平,与当地或可比公司同类人员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分析其变动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发行人与长飞四川、武汉长光等关联方存在金额较大的期末未结算资金余额。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与长飞四川、武汉长光等关联方其他应收款的交易背景,是否构成资金拆借,如是,请披露相关资金来源,长飞四川、武汉长光等关联方借入资金的具体用途、实际使用期限、利息收取情况及利率的公允性,资金往来的具体流向、借款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的审批程序;(2)补充披露报告期其他应付raka Comteq Fibre B.V.款项的交易背景,是否构成资金拆借,如是,请披露相关资金来源、借入资金的具体用途、实际使用期限、利息支付情况及利率的公允性,资金往来的具体流向;(3)补充分析前述情形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业绩的影响;(4)补充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循环虚构采购、销售的情况;(5)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还存在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非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6)补充说明上述资金往来及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及发行人关于资金管理、关联交易、防止关联资金占用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7)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结论和依据。

5、报告期,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5.20%、46.49%、49.76%和50.79%,其中前五大客户中鑫茂光通信和长飞中利为发行人的合营企业。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获得主要客户的途径、方式,定价政策,获取订单过程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新增客户,如存在,补充披露报告期新增客户订单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户的主营业务,采购发行人产品的用途,与其业务的相关性;(3)补充披露主要客户采购合同交易背景,除三大运营商外,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金额与其经营(如生产或销售)规模是否相适应及其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业务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4)补充说明报告期前十大客户对应的销售内容、金额及占比变化情况、前十名客户变化的原因;(5)补充披露报告期主导产品光纤预制棒产销率逐年下降的原因;(6)补充披露主要产品的定价原则及依据,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存在差异的说明原因;(7)补充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董监高、相关采购部门负责人员及其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曾经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或员工的客户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8)补充说明上述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方法和依据。

6、发行人对外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石英管材、四氯化锗、四氯化硅、光纤涂料以及PE材料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占总采购额的57.60%、51.68%、51.81%和53.41%,其中前五大供应商中鑫茂光通信、长飞四川、鑫茂光缆和汕头奥星为发行人的合营企业。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前十大原材料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上述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2)补充披露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3)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原料采购方式,各采购品种定价原则、公允性及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与整体市场价格走势相一致,采购相关款项结算方式及内控流程;(4)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及占原材料总采购金额的比例情况;(5)补充披露与主要供应商Heraeus有关长期供应协议的主要内容;(6)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上述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7、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来自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和光缆的销售,其中光纤及光纤预制棒类产品销售占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0%以上。报告期内,境外销售增长较快,2016年实现境外销售7.03亿元,占比8.67%。请发行人:(1)根据其经营实际和销售特点,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及方式,说明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收入确认与招股书中描述是否一致,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结合报告期订单完成情况、主要客户变化情况、销售数量及价格变动情况等补充分析发行人报告期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3)补充披露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4)补充说明境外销售的地区及金额,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5)补充说明境外销售是否涉及非关税贸易限制措施,如有请分析对发行人产品出口和持续经营的影响;(6)补充披露境外销售中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如存在,说明其具体情况、原因和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真实;(7)结合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竞争地位、在手订单情况等补充分析2017年经营业绩变动趋势。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境外客户、电话访谈境外客户和邮件访谈境外客户的期间、数量、收入占比、访谈次数等,说明核查方法、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是否充分、有效并足以说明交易和收入的真实性。

8、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441,249.69万元、531,919.86万元、631,055.59万元和335,841.94万元,主要为光纤及光纤预制棒类产品和光缆类产品等的原材料和成品采购及加工成本。请发行人:(1)按料工费补充披露不同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情况(金额及比例),并分析披露料工费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2)进一步说明并披露产品核算方法和流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能否保证产品成本计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材料费、人工成费及其他费用的归集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成本与费用归集、分配、结转的依据是否充分、合规,核算是否正确,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9.89%、19.54%、20.65%和26.69%,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其中光纤及光纤预制棒类产品毛利率持续上升。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综合毛利率变动原因,结合市场竞争状况、主要产品单位价格及单位生产成本变动情况等因素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不同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或差异的原因,并结合自身技术研发情况及竞争态势,分析说明主要产品未来毛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2)补充披露境内外销售毛利率变动趋势、差异情况及原因;(3)结合具体产品构成、产品定价、成本构成、客户、市场定位等,进一步定量定性分析并说明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成本及费用核算的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0.14%、11.63%、12.01%和13.04%,其中销售费用率分别为2.13%、2.42%、2.46%和2.71%,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管理费用率分别为7.13%、7.35%、8.16%和9.54%,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财务费用中汇兑损益金额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的员工数量、平均薪酬,分析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在2016年销售费用中工资及奖金同比下降的情况下,2016年销售费用中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增加的原因及管理费用中工作奖金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单位运费的变动情况,结合销售条款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于运输费的约定条款,说明报告期内运输批次、运输重量及运费与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补充说明是否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如是,请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物流合作方情况,双方的合作历史,有关运输费用的约定条款,双方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报告期的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补充披露销售费用中销售佣金的性质及报告期变动的原因,说明与收入变动的关系;(4)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技术使用费的性质、变动原因及与收入变动的关系;(5)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差旅招待费的具体内容及变动原因;(6)补充披露董事袍金的性质及核算内容;(7)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进度、各期研发支出、其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相关依据及具体金额;发行人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变化情况、研发人员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研发费用波动的原因,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和归集方法,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研发费用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8)结合费用明细项目,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并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核算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情况;(9)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情况;补充说明有关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及运行的有效性;(10)结合报告期内相关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变动趋势补充说明发行人出口收入和发行人汇兑损益之间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或其他方代为垫付费用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22,637.27万元、55,327.53万元、130,721.88万元和17,631.19万元,其中除2016年均低于同期净利润。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低于同期营业收入的原因;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结算方式和周期的变动等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逐年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同期净利润的匹配关系;(2)补充说明报告期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明细,分析报告期变动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补交税款的情况,如存在,说明补交的原因及金额;(3)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设立以来新增股东较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说明定价的公允性;说明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在公司任职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核查说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终极股东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

13、招股书披露,华信、德拉克科技和长江通信,分别持有本公司26.37%、26.37%和17.58%的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散,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也不存在股东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控制本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没有认定华信等三个主要股东为共同控制的原因,是否为规避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监管要求;请进一步结合公司近三年公司治理、实际经营决策情况,核查说明公司是否有共同控制、或其他实际控制人;对照核查说明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适用意见第一号的相关规定。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涉及国资所履行的法律程序,说明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员工持股平台后的实际持股情况,是否存在规避200人的情况。

15、关于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披露:(1)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进行判断,请保荐机构和律师结合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专利取得主体和技术来源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是否共享采购销售渠道、相同的供应商或客户等方面分析论证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并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明确发表意见。(2)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尤其是德拉克科技以销售区域的划分披露不构成同业竞争,是否符合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划分协议签署以来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否能真实履行,未来有何保障措施。(3)发行人主要股东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利益冲突的情形。(4)结合上述情况核查说明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16、招股书披露公司存在较多关联交易。请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原因、程序完备性(包括但不限于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定价公允性(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依据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定价与第三方是否具有可比较性)。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7、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说明关联租赁的原因、公允性及程序完备性。

18、公司存在大量专利被德拉克科技、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 Ltd.、Heraeus Tenevo AG,许可使用的情况;另外公司也许可他方使用其专利。

请补充核查说明公司的商标、专利管理制度,所拥有或使用的主要专利、商标的详细情况,包括专利或商标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是否有效及有效期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等。被许可专利是否为公司的主要专利,占公司销售收入的比重、对公司的重要性,说明公司是否对德拉克科技等关联方存在依赖,是否技术上不独立、业务不独立。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专利的原因、价格公允性、无偿使用的原因等其他详细情况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19、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20、请补充核查说明公司生产过程和产品是否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是否发生过影响恶劣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公司海外经营的合法合规情况、如有请披露海外经营的风险。

21、请补充核查说明公司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交易内容;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补充披露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相关风险。

22、请补充披露公司在境外上市期间的规范运行情况、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证监会处罚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在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时,尽量避免使用行业术语,避免使用行业代称、缩写、外文等。如果行业术语已为大众熟知,或者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披露内容,则可以使用。如果行业术语难以避免,请使用简单生动的日常语言加以解释,解释时要避免使用其他行业术语。

2、请按照重要性原则补充披露公司的核心风险因素,包括:公司业绩可能出现的急速下跌;公司经营战略或方针的重大调整;对公司前途有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新业务领域或发展方向等。请删减调整一般性风险因素。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3、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是否用于主业、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请补充说明募投资金投向的盈利前景及项目风险、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在其所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各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及未缴纳的原因;(2)根据符合规定的缴纳基数及比例测算报告期各期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其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6、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7、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已到期或即将到期。

8、请补充披露公司建立了何种制度保证核心技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范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等),具体落实情况,有无技术泄密事件发生。

9、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意见。

10、请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取得了主要客户的认证,认证的周期、条件、期限,是否存在续期不能的风险。请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将污染较高、对员工健康危害较大的生产环节外协外包的情况,外协生产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外协方是否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

11、对于发行人资产或业务占比较大的子公司,请比照发行人披露其信息。

1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201,095.33万元、204,712.47万元、162,757.50万元和147,634.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货币资金各期末明细情况及报告期变动原因,是否存在现金收付、通过个人账户收付的情况,是否存在信用证、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如有补充说明结算方式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款项回收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担保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的真实性、特别是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以及货币资金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以及核查结论。

1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分别为26,445.81万元、17,405.11万元、17,607.09万元和37,013.17万元,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48,065.98万元、194,512.70万元、189,623.38万元和259,118.25万元。报告期,发行人对应收关联方款项、对应收账龄在3年以内的中国电信网络运营商及其他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的款项未计提坏账准备。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并分析对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影响;(2)结合报告期信用政策、收入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变动、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动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期后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是否符合结算政策,期后回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披露具体背景、原因、相应金额;对于未收回款项,请说明原因,对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请说明回款来源与往来客户是否一致;报告期是否存在大额坏账情况;(4)补充披露应收账龄周转率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并分析原因;(5)补充披露报告期对应收关联方款项、对应收中国电信网络运营商及其他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账龄在3年以内款项的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坏账政策是否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比较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谨慎稳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4、关于预付款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与预付款项相关的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存在通过预付款项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预付账款对应客户的具体情况,与发行人交易的真实性,相关资金划拨凭证、主要发票单位,以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等,说明核查的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5、发行人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9,746.05万元、67,806.20万元、64,437.76万元和67,029.55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存货结构波动原因及与收入、成本变动的匹配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存货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3)补充说明向供应商付款的收款单位与供应商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员工账号或者其他第三方账户付款或周转资金的情形;(4)补充披露存货管理模式、报告期存货构成的库龄情况,结合存货库龄、业务模式、存货周转率、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各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6、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6月末,发行人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3,093.37万元、3,342.28万元、2,0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长期应收款的形成交易背景原因,是否存在减值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78,253.02万元、98,202.72万元、132,103.21万元和175,783.53万元,主要是机器设备、房屋及建筑物。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机械设备数量、价值、成新率、技术性能等情况,前述情况与公司的经营规模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是,应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累计影响;(3)补充披露报告期固定资产周转率的变动情况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对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情况,说明未计提减值准备的理由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及固定资产价值构成、是否存在费用类支出资本化情形、确定房屋建造成本、机器设备成本等与市场情况相比是否公允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分别为9,388.74万元、8,874.29万元、46,628.08万元和15,317.8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间的关系,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工程进度是否与形象进度相符,报告期内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有无开具或收受无实际销售活动的发票的情况,如有请补充披露具体背景、发票数量和金额、实际用途,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以及如何防范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预收款项的比例,结合与主要客户结算方式补充披露预收款项发生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21、关于应付职工薪酬,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薪酬计提是否配比,应付职工薪酬期后支付情况;(4)结合各期员工数量变动补充披露各期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5)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报表列示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6)补充披露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及对应金额;(7)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支付的职工薪酬与现金流量表相应项目的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2、关于应交税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应交税费的具体明细及金额,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期增值税、所得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2015年末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零的原因;(3)报告期内所得税优惠对利润的占比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4)税收优惠对递延所得税计量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正确性、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23、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具体差异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负债确认依据及各期波动原因;(2)补充说明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各具体项目产生原因,确定依据和计算过程,相应会计处理情况,使用的未来所得税率情况,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就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资金的内容、金额、取得依据和到账时间,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依据,发行人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严重依赖(如是,补充披露相关风险);重点说明大额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未递延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并说明发行人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25、请发行人逐项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性支出的具体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原因、价款的确定依据、交易对方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付款方式、所用资金来源、交易对方收入款项的用途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循环操纵利润的情况。

26、请发行人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补充披露非经常性损益表,并计算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非经常损益核算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应计入非经常损益而未计入的情况。

2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7年股利分配情况,实施完毕的时间,说明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均已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28、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相关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测算过程及依据;(2)结合报告主导产品的产能利用率水平、主导产品产能覆盖销售地区和运输半径等因素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相关募投项目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经营风险。

2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及同地区上市公司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0、请发行人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信息,不得附有假设条件。

3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与H股上市信息披露的差异情况,说明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申报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之间的差异,若存在差异,请专项说明原因。

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实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具有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说明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并请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研发支出费用与计入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的对应关系。

7、请发行人结合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业务约定书》等合同或协议补充披露相关中介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