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1916】【浙商银行】【2018-0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相关重组方案是否均已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了决策、审批、评估、备案等程序;部分股东未同比例增资的原因及背景,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法定程序;发行人设立时未进行资产评估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后果,是否影响设立的有效性;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相关重组的原因、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相关价款的支付情况;发行人股权中是否尚存在信托、委托持股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潜在法律纠纷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截至2017年10月27日,发行人共有16家内资法人股东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该等质押股份总数共计4,313,124,639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24.02%。截至2017年10月27日,股东经发实业名下201,220,000股股份(占本行股份总数1.12%)被司法冻结,其中190,090,000股股份已经被司法拍卖或抵债,但相关股权处置事宜尚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质押股权和债务的具体情况,上述股份质押事宜及司法拍卖或抵债是否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处于不清晰、稳定的情形,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上述司法拍卖或抵债股权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相关受让方与原股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2017年5月,通联资本和万向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万向控股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03%股权以73,43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通联资本。双方约定了价格调整机制,即双方同意结合发行人的年度分红方案、审计报告、A股发行价格等因素对上述价格进行调整,万向控股最终转让标的股权获得的转让价款不低于人民币4元/股。该次股份转让于2017年10月17日在中登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约定价格调整机制的原因及合理性,价格调整机制的具体内容;(2)结合通联资本与万向控股股权结构、最终股东情况、相关任职情况、历史沿革情况等,补充披露通联资本与万向控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关系,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3)结合转让双方的关系、定价依据、结算时间、价格调整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等,补充披露本次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双方是否存在委托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的稳定清晰;(4)结合发行人H股上市时,万向控股曾公开承诺股份锁定期的情形,补充披露本次股权转让是否违背万向的公开承诺,是否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与有效性;(5)补充披露上市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情况、资金来源及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系发行人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核查并披露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其他股东的适格性。

5、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披露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并就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相关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请发行人提出适当的股权稳定措施。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进一步核实招股说明书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是否完整,发行人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完备,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目前开展的各项业务是否均取得相关业务资质,是否存在超越核准业务资质范围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关于行业监管。(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否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评级的综合评级结果,监管评级、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末存款或贷款规模在主要经营地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的排名情况。

9、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目前有3项房产(合计建筑面积约为8,372平方米)对应的4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使用权人为“浙江商业银行”,尚未更名为本行。其中2项房产(合计建筑面积约为8,186平方米)所对应的2项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使用权类型为国有,性质为划拨用地;发行人部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中。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购置并实际占有2套建筑面积合计约为1,681平方米的房产,该两套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行向第三方承租311项合计建筑面积约为473,105平方米的房产用于办公、营业,其中部分出租方未提供出租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或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或者未办理租赁备案。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部分土地使用权人未变更为发行人的原因,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证书的办理进度,是否存在障碍;(2)发行人两项土地使用权及2套购置厂房所对应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解决措施或整改方案;(3)租赁房产的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是否一致、租赁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出租方是否具有合法产权证明或者取得原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如没有,相关租赁合同的效力,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租赁合同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如未办理,对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4)上述瑕疵租赁房屋(包括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面积、占发行人所有房屋面积的比例,报告期内产生的收入及利润情况,结合上述数据,补充披露上述瑕疵租赁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8笔税务处罚,涉及处罚金额共计90.50万元,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共计被境内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共计48笔,涉及处罚金额共计2,284.4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是否均已取得有权部门的合规证明;(2)发行人关于合规运营方面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存在重大缺陷;(3)报告期内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支行检查中指出的具体问题,发行人针对监管意见及近几年行政处罚的情况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效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关于员工社会保障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报告期各期人员变动较大的原因,与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是否匹配;(2)发行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3)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2、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较大。(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进一步补充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是否均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任职资格批复文件;(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董事、监事的任职期限,职工监事的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于2016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并于2017年发行境外优先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是否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中的“募集资金运用”章节进行信息披露,包括预计募集资金数额等,如未披露,理由及合理性;(2)H股首发和优先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本次募集资金金额是否与公司的规模、经营情况,原资金使用计划匹配;(3)发行人本次所披露的信息与在香港联交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4)发行人本次A股上市是否履行了全部法定程序;(5)发行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是否因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原因,曾受到过联交所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处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作为原告且单笔涉案金额(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共计144宗,涉及本金约为454,319万元。发行人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共14宗,涉及金额共计约215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公司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及最新进展,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并分析披露相应的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具体情况,量化披露若相关诉讼败诉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业务的开展情况及报告期内存在较多诉讼的现状,对发行人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是否需要取得地方或国家负责监管的主管部门的意见或批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2017年,银监会发布了多项监管通知,包括银监发【2017】4号、5号、45号、46号和53号等,要求银行自查和整改。请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结合上述监管要求出具自身整改的具体情况和核查意见,并请监管机构出具相关监管意见。

17、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已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制定贷款分类制度并在报告期内得到有效执行;(2)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是否已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各项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全面有效执行;(3)重点风险领域相关业务的风险与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重大风险;(4)贷款集中度和关联贷款,是否存在重大信用风险。

18、关于发行人前身浙江商业银行的重组。(1)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银监复[2004]91号”批复的重组方案中万向控股等12家企业的具体范围、转让方式及价格,是否属于“浙政函[2003]24号”批复中的“向社会募集新股”,其定价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批复;(2)补充披露重组过程中实施增资的具体单位范围、增资价格、定价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批复等情况;(3)说明重组涉及汇率折算的具体情况,相关汇率选择的恰当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19、关于税收。(1)请发行人分析说明营改增对发行人税负的影响情况;(2)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基于利润表的利润总额采用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调节为所得税费用的表格,说明免税收入的具体内容、范围及与本表的勾稽关系,说明免税收入和不可税前抵扣项目的影响数在报告期内增长较快的原因。

2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关联方交易的情况。(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关联交易金额变化的原因;(2)说明并披露公司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具体商业背景、利率执行水平及公允性,说明未来是否仍将持续发生,说明与各类关联交易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以及执行情况,说明有关程序是否履行;(3)说明关联方贷款的逾期情况及利率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21、关于收入变动。(1)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息收入中存放及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占比减少较快,应收款项类投资的收入占比增长较快,结合生息资产平均余额和平均收益率等补充披露相关原因;(2)最近一期,非利息收入中资产管理服务收入占比最高且增长较快,进一步解释和披露相关原因,说明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说明是否对公司利息收入产生一定替代作用;(3)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补充披露相应业务规模、手续费率或佣金费率,结合以上数据分析披露主要项目的变动原因;(4)补充说明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相关业务的性质,结合具体业务及合同条款说明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净利差分别为2.62%、2.31%、2.07%和1.75%。(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项生息资产平均余额、平均收益率,说明并扼要披露平均余额、平均收益率以及生息资产结构的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各项付息负债平均余额、平均成本率,说明并扼要披露平均余额、平均成本率以及声息负债结构的变动原因;(3)补充披露同行业可比上市股份制银行的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付息负债平均成本率、净利差、净利息收益率等数据,结合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的结构分析与同行业上市股份制银行的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的差异,进一步分析并披露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股份制银行在净利差、净利息收益率上的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业务及管理费分别为48.96亿元、69.07亿元、92.86亿元和53.11亿元。(1)请发行人结合不同员工结构的人数和平均薪酬,说明工资及奖金变动的合理性;(2)说明业务费用的主要内容,报告期内占比持续下降的原因;(3)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销售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24、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未决诉讼涉及预计负债的集体情况;并对照五级分类情况说明相关贷款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报告期内各期已判决贷款五级分类及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执行情况及对损益的影响。请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关于贷款及垫款。(1)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贷款和个人贷款总额逐年增长,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数据及行业趋势,分析披露公司贷款余额增长的原因,进一步补充披露个人贷款各类余额均增长较快的原因;(2)补充披露按企业规模披露公司贷款的分布、不良贷款金额分布及不良率情况,分析说明各期末相应结构及变动的合理性;(3)对比发行人历史上的不良率水平、同行业上市银行的不良率水平,并结合发行人贷款的逾期情况、展期情况分析发行人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分析发行人贷款分类是否与其客户经营景气情况相符;(4)对比同行业上市银行五级分类标准,说明公司与之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分析产生差异的具体原因;(5)报告期内关注类贷款金额及占比增长相对较快,披露具体原因并说明分类是否准确、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补充说明2014年至2015年公司贷款及个人贷款不良率上升较快的原因;(7)就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对公司贷款、不良贷款、贷款减值准备进一步细分,并补充披露其五级分类结果、不同风险评级间的迁徙情况、不良贷款率及其变动原因,各自主要客户的还款情况,分析该类客户报告期内不良率变化的主要原因,披露发行人对该类企业贷款的主要政策,该类企业经营状况变化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说明发行人如何应对相应贷款风险,对该类客户贷款的发放条件、需提供相应抵质押物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行业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显示,2014年末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逾期贷款及垫款金额分别为42亿元、63亿元、55亿元和76亿元,不良贷款金额分别为23亿元、42亿元、61亿元和74亿元。(1)请发行人分别说明2014年、2015年,逾期贷款及垫款高于不良贷款金额的原因,2016年末和2017年6月30日,逾期贷款及垫款低于不良贷款金额的原因;(2)披露在没有逾期情况下将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的依据,披露对于逾期贷款未划分为不良贷款的依据,披露报告期内对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及是否一贯发表明确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显示,2014年末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逾期贷款及垫款金额分别为42亿元、63亿元、55亿元和76亿元,不良贷款金额分别为23亿元、42亿元、61亿元和74亿元。(1)请发行人分别说明2014年、2015年,逾期贷款及垫款高于不良贷款金额的原因,2016年末和2017年6月30日,逾期贷款及垫款低于不良贷款金额的原因;(2)披露在没有逾期情况下将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的依据,披露对于逾期贷款未划分为不良贷款的依据,披露报告期内对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及是否一贯发表明确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按担保类型的贷款金额及不良率情况。(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保证贷款不良率较高的原因、抵押贷款不良率增长较快的原因;(2)披露前述不良率较高的贷款金额增长亦较快的原因,发行人对该类贷款的发放条件、如何应对该类贷款的风险。

29、关于投资。(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投资包含项目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核算内容、方法和依据,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对发行人的业绩影响情况,相关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2)补充披露应收款项类投资的具体经营模式、收益来源、潜在风险、违约可能性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可能影响,说明发行人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应收款项类投资的结构和期限分析,信用风险拨备的计提情况及方法,是否存在利息未及时支付的情况,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对发行人应收款项类投资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信用风险拨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明确意见;(3)说明发行人投资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监管政策的规定。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0、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理财产品、发起设立的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渠道、收益来源、资金投向、是否保本或事实上刚性兑付的情形、杠杆情况、收费标准、潜在风险、资产减值情况等,结合相关合同约定说明对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发起设立的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相关合同主要条款,披露发行人或关联方是否对发行人发行的产品提供过融资或其他支持。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1、关于不良贷款处置。(1)请发行人在“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不良贷款处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贷款的形成时间、具体类别、账面原值、五级分类情况、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受让方、转让价格、相关款项是否已收到及到账时间,说明处置结果与处置前的资产减值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说明与不良贷款处置相关的会计处理情况,相应损益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等,请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拨备计提是否谨慎;(2)补充说明相关不良贷款的转出是否真实转出,有无签订兜底、远期回购或其他类似约定;(3)补充披露公司核销不良贷款应履行的程序,披露报告期内核销不良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表外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主体或载体未纳入表内核算的依据,相关的风险敞口及确定方法并测算其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请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监管规定,并对发行人表外业务是否存在应纳入表内核算而未纳入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3、请发行人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如不能适用的,请予以说明。

34、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的规定披露发行人子、参股公司的情况。

3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贷款、“两高一剩”贷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重点风险领域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7年以来银监会对发行人开展的“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检查的具体情况、检查结论,是否存在监管处罚以及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进行过重大不良资产处置、剥离,或发生过重大银行案件;(2)转让不良资产是否均履行公开招标程序、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受让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

38、请发行人补充提供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3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进行股份锁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股东超过200人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42、关于公司的特色产品与服务。请发行人在招股书的有关披露中避免广告化语言,清晰扼要的披露相关产品与服务的具体内容、开展方式以及所归属的收入分类项下。

43、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在即期、三个月内存在较明显流动性缺口。请发行人披露与之相关的风险,并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核心负债依存度数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补充披露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解决措施。

44、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贷款及存款定价的金额分布情况,并分析与同行业上市银行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5、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前十大单一借款人、前十大不良贷款借款人客户名称以字母代替。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上述贷款客户的名称(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请补充提供豁免信息披露申请)。

4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银监会关于资管(理财)业务、人民银行关于MPA的最新规范的发布情况、《巴塞尔协议III》最新修订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补充分析业务开展和合规的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47、请保荐机构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3号)的要求,逐项说明发行人对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落实情况。

48、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9、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50、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