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1949】【中国出版】【2017-06-26】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数次资产重组的情况。(1)几次资产重组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与最终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相距较远,请发行人分别补充说明几次转让协议中对基准日至交易日中发生的损益归属情况的约定,并说明相应的会计处理情况;(2)2015年3月中译公司分立为中国翻译和中国出版,2016年中国翻译向出版集团转让对中译语通76.2%的股权,后公司向出版集团转让对中国翻译100%的股权,请发行人披露中国翻译在转让中译语通76.2%的股权前对中译语通的持股比例情况,补充说明几次交易安排的背景和目的,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分立和股权转让形式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占用发行人资源的情形。

2、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专项说明显示,发行人子公司大百科曾将财政零余额账户额度计入其他应收款并同时确认递延收益,后在申报报表中进行调整。(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合并范围内拥有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情况以及涉及财政支付的事项,并补充说明各单位与使用财政零余额账户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与执行结果;(2)请发行人分别补充说明2014年导致在原始报表中存货成本少记、运费跨期、收入跨期等会计差错的原因,说明相关情况在报告期其他期间是否存在,说明与相关情况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以及执行结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所属单位根据财税〔2014〕84号文在报告期内享受所得税免税政策,其他部分所属单位按照财税〔2011〕58号、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分别享受不同程度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请发行人结合财税〔2014〕84号文颁发的背景补充说明该项政策的可持续性,补充说明各所属单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身份的可持续性,并披露按照该项政策享受所得税优惠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2)中译公司为享受财税〔2014〕84号文优惠的单位,2015年3月,中译公司分立为中国翻译和中译出版,原中译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中国翻译承继,中国翻译后于2016年转让至出版集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中国翻译承继中译公司相关优惠政策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中国翻译在发行人合并范围期间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比例,说明中译出版未能取得相关税收优惠身份的原因;(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并提供相应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所属单位根据财税〔2013〕87号在报告期内对出版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另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1)请发行人结合财税〔2013〕87号文颁发的背景补充说明该项政策的可持续性,补充说明各所属单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身份的可持续性;(2)请发行人披露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所属单位、优惠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获取额外增值税返还的情形,并提供相应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5、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合计有超过7.5亿元收入来自其他地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地区的具体范围及业务内容,以及向相应地区销售的适用的相关税收政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本公司持有新华联合37%股权,但公司能够提名新华联合董事会多数成员,并可任命关键管理人员。本公司可决定新华联合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能够控制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故本公司对新华联合形成控制,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仅持有新华联合37%股权却能形成控制的原因,相关的控制是否可持续。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7、招股说明书显示,中国翻译与出版集团于2015年12月30日签署关于中译语通76.2%股权的转让协议,并于2016年1月15日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发行人与出版集团于2016年6月21日签署了关于中国翻译100%股权的转让协议,并于2016年6月30日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转让的商业实质说明以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作为丧失控制权的时点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五类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情况。(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关联采购、关联销售的具体业务内容,相关关联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结合公司与非关联第三方进行同类交易的情况说明此类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2)请发行人说明关联受托管理业务的背景,受托管理形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协议中委托方、受托方的权利义务情况,受托出租房产的出租情况,平均单位面积租金,并说明租金由受托方代收形式下的租金收付情况、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会计处理情况等;(3)请发行人披露关联出租、承租情况下的具体物业地址、平均单位面积租金,并结合同等条件市场平均租金水平说明此类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4)请发行人对报告期内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变动情况进行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并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与关联方间资金拆借及担保的情况。(1)请发行人在“关联担保情况”部分仅披露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担保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拆出资金的利率情况,补充说明已到期的各项资金拆借是否均按期还本付息,对报告期内的资金拆借利率公允性进行分析;(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项关联资金拆借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结合公司现金流情况说明公司对资金拆借的依赖程度;(4)补充说明2015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4日间中国出版向中国翻译拆出资金及中国翻译向中译语通拆出资金的交易背景及该类交易形式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三联书店与出版集团的房产转让交易。(1)请发行人结合同期同地段同类型房产平均成交价格、结合转让土地的划拨性质、评估基准日与交易日之间的距离,说明关联转让房产的定价是否公允;(2)请补充披露三联书店出让划拨土地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和取得有关政府审批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的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51,330.89万元、43,042.86万元、59,230.45万元和23,212.4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13.59%、12.93%、15.18%和16.36%。(1)在招股说明书中,请分别按照销售渠道类型披露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的名称、交易金额及占比以及销售内容、合计交易金额及占比;(2)请说明报告期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以及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企业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29,833.97万元、13,370.14万元、27,791.24万元和13,411.73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13.68%、6.51%、11.22%和13.88%。(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按照纸张和内容两项主要采购内容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的名称、交易金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采购内容、合计采购金额及占比;(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3)说明是否存在同为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形,若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业务的合理性和交易价格公允性;(4)请发行人对采购纸张和内容分别说明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5)对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纸张采购主要是由本公司纸张招标委员会统一对外招标后”,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通过对外招标采购的纸张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供应商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内部交易的情况。(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内部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的材料或产品类型、数量、平均单价、金额、相关交易占同类型交易比重,并对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向第三方销售或采购的情况说明内部交易定价是否公允;(2)结合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内部交易的必要性;(3)对进行内部交易的相关公司的所得税费用相对于主要内部交易的定价进行敏感性分析,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内部交易定价避税的情形;(4)请发行人说明与内部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实施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采用资金池的形式对子公司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请发行人披露采用资金池的具体形式、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背景、合作金融机构,说明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设计和执行效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87,651.48万元、346,615.85万元、410,037.21万元和147,016.91万元。(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经合并抵消后的按业务分类、按地区分类的收入金额及占比,并说明按所披露的不同收入确认方式的收入金额及占比;对于出版业务收入,请披露经合并抵消后的按渠道分类、按出版物类型的收入金额及占比;(2)请发行人结合各类业务的开展情况,分别分析说明按业务分类、按地区分类以及按出版物类型的收入金额及占比变动的原因;(3)请结合报告期内按季度的收入情况,定量分析说明公司收入的季节性特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按照印装费、原材料、稿费及校订费、编录经费、外购图书成本、外加工费、其他等分类项目的金额及比例。(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合并后各项业务涉及的成本项目类型、金额及占比,说明各子公司建立独立成本核算体系的情况,说明各项成本费用在不同产品之间归集与核算的具体方式;(2)补充说明成本项目中“其他”类中的主要内容,披露其中主要内容的金额及占比,对其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分析;(3)请发行人说明并分析报告期内各项成本项目金额及占比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综合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2.36%、38.92%、37.26%和32.98%,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平均值为30.43%、27.12%、26.52%和26.86%。(1)对于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请发行人根据合并抵消后的收入、成本计算各项业务报告期内的的毛利率情况,结合产品结构、销售收入占码洋平均折扣率、以及主要成本项目金额占比等因素,对毛利率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进行说明分析;(2)请发行人结合业务结构、经营模式等,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降低速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30,527.79万元、30419.55万元、34,169.34万元和16,318.7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88%、8.78%、8.33%和11.10%。(1)请发行人披露同行业销售费用率水平,并结合销售费用的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2)请结合销售人员数量和销售激励政策等,分析说明销售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请说明公司的销售模式以及与客户运输费用承担方式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若有变化请补充披露变化的相关情况及原因,对公司报告期内运输费用变化趋势与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分析说明;(4)请说明公司销售费用中与仓储费有关的合约主要情况、平均单位面积租金水平,说明报告期内自建仓库和租用仓库的面积比重;(5)请发行人说明“其他”销售费用中的主要内容;(6)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销售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60,854.49万元、66,652.28万元、75,222.89万元和33,542.8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5.70%、19.23%、18.35%和22.82%。(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同行业管理费用率水平,并结合管理费用的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2)请结合管理人员数量,分析说明管理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说明是否包含向离退休人、内退人员支付的薪酬福利;(3)请补充披露公司租赁费的具体情况,对于房屋租赁,披露报告期内各期的平均单位面积,并对变动情况进行分析说明;(4)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咨询审计费波动较大的原因;(5)请补充披露“其他”管理费用中的主要内容;(6)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销售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于2015年11月24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与研发相关的具体业务活动、发生的费用明细,说明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说明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年6月30日计提了与划拨土地出让金有关预计负债384.71万元。(1)对于北京新兴宏基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土地出让金的估价,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复核程序及意见;(2)请发行人披露人民音乐与紫峰文化诉讼和解协议的后续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年上半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亏损9,695.94万元,与2013-2015年相比有较为明显的下降。请发行人结合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绩变动进行比较,对这一情况深入分析,并对可能盈利能力大幅下降的风险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3、关于募投项目。(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第1、3-11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估算的方式以及涉及的关键假设参数;(2)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平均值超过22亿元,其他流动资产中理财产品余额平均值超过6亿元,请说明需要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4、关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销售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2)请说明2016年1-6月受到的税费返还显著低于2013-2015年的原因;(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将报告期内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过程,说明2016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2.69亿元并且显著低于2013-2015年的原因;(4)对于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政府补贴及其他拨款的现金流,请发行人说明相关政府补助事项,说明与相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项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5、关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与相关投资事项、相关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的勾稽关系;(2)对于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收到项目补助的现金流,请发行人说明相关项目补助事项,说明与相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项目的勾稽关系,并说明将相关现金流列示于“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是否恰当;(3)对于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处置子公司支付的现金金额,说明相关处置情况、公司在处置中支付现金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6、关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与相关筹资事项、相关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的勾稽关系;(2)对于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吸收的投资款,请发行人说明相关吸收投资事项,说明与相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项目的勾稽关系,并说明没有列示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的原因;(3)对于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财政资本性拨款,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财政拨款事项的具体情况,说明与相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项目的勾稽关系;(4)对于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新华联合本年退回江西出版注资款”,请发行人说明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说明与相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项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7、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的实控人为国务院,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说明未将国务院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请补充披露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的历史沿革。

28、关于同业竞争情况。公司控股股东控制多家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图书出版、印刷及贸易类企业,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新华书店总店、荣宝斋、中版(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中版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东方维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华书局古籍印刷厂、研究出版社、中译语通、中国翻译等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新华书店总店是否通过隶属关系、股权、委派人员、协议安排等方式对全国各地新华书店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发行人与全国各地新华书店发生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否披露充分。新华书店总店、包括成都新华书店在内的全国各地新华书店实际开展业务和销售书类品种情况,与发行人业务和销售书类品种是否相近或类似,其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未将其纳入发行人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2)控股股东除新华书店总店之外其他企业实际开展业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相近或类同,是否属于发行人上下游关联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未将其纳入发行人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3)核查并披露发行人与上述企业之间报告期内发生的所有业务和资金往来,该等交易的决策程序及定价机制。请将发行人与上述关联企业发生业务与市场公允价格或第三方交易价格对比,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表意见。

29、关于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部分房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租赁关联方房产面积与公司租赁房产面积的占比情况,合计租金占发行人利润的比例情况。租赁房产中,部分房产占用土地为划拨用地,请补充披露此类房产的有关具体情况。请说明关联租赁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租赁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相比是否显失公允。(2)发行人有两处自有土地为划拨土地,请说明两处土地权证办理情况,取得权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对发行人使用划拨土地是否违法违规,是否对发行上市构成重大影响发表意见。

30、关于发行人社保。请补充披露包括发行人(分、子公司可合并母公司计算)办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及占比、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占比、未缴纳的原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企业和个人的缴纳总额,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二、信息披露问题

3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76,447.54万元、38,075.65万元、58,102.91万元和49,393.6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41%、5.03%、6.82%和6.05%。(1)请发行人按照业务类型、按照客户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并对各自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2)请发行人按照各业务类型下不同客户类型补充披露销售信用政策、退货政策,说明相关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相关政策差异的原因和对销售业务的影响;(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末在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及占比,并对变动情况作分析;(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收回金额和比例,并对收回比例的变动进行分析;(5)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结合销售模式、信用政策等,分不同业务类型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30日,公司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27,620.91万元、30,998.19万元、31,899.65万元和33,937.61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47%、4.10%、3.74%和4.15%。(1)请发行人说明与预付账款相关的业务模式,结合行业经营模式和合同约定,说明发行人进行预付的合理性;(2)按照2011年的协议,公司向出版集团预付约综合业务楼资金1.95亿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工程的具体进度,该笔预付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属于出版集团占用发行人资金,发行人是否收取利息;(3)请发行人说明对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说明90万元坏账准备的确定依据,并说明报告期末其他长账龄预付款项在商业上的合理性,以及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30日,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95,812.29万元、182,222.20万元、162,918.26万元和153,573.6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4.37%、30.41%、28.98%和30.94%。(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存货明细项目的原值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项下各明细项目金额及占比情况,并从数量、单价等方面对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确定原材料备货量的方法;(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类存货货龄情况,说明不同类型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除按照财会〔2004〕1号的规定外,结合行业发展情况、竞争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计提比例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末不在发行人经营场所的存货种类及金额,说明公司对该类存货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6)请发行人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公司存货周转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30日,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57,682.31万元、10,723.52万元、2,002.59万元和186,428.04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末投资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管理人、产品收益类型、投资期限等,并说明将其分类为其他流动资产的依据;(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账龄情况,说明相关单位是否能产生相应销项税额;(3)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在较多预缴税款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5、招股说明书和财务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余额增长较快。(1)请发行人定量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主要内容及原因,结合相关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新增固定资产的必要性;(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主要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期初余额、本期新增、本期转入固定资产、本期其他转出、期末余额、期末完工百分比、工程预算等,说明是否存在生产成本与在建工程混同的情况、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30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54,398.41万元、62,411.87万元、66,436.73万元和59,884.51万元。(1)财务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有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内部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并具体说明内部研发资本化的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主要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3)请说明版权使用权相关具体内容及重要的合同条款。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7、财务报告显示,长期待摊费用明细项目“上海蓝桥创意园房租”于2016年6月30日余额为3749万元,2016年上半年摊销金额为12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租赁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址、面积、租金条款、租赁期限、租赁限制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非流动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及结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9、财务报告披露了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形成的原因。(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资产负债表其他具体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资产负债表其他具体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3)说明报告期末,未确认1.5亿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原因;(4)说明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列示的原因和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30日,公司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113,593.69万元、135,231.90万元、150,764.04万元和133,974.41万元。(1)请发行人按照应付书款、应付纸款、应付工程款等款项类型补充披露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构成;(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前五大供应商款项金额及占比;(3)补充说明应付账款账龄超过3年部分的金额及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本公司的预收账款主要为图书、期刊的销售款”。(1)请发行人按业务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预收账款的余额构成;(2)请结合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预收款项性质“出版资助”、“项目资助”说明相关的业务模式具体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形成的收入金额;(3)对于长账龄的预收款项,补充说明相关业务具体情况,按照相关协议公司应履行的义务。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2、招股说明书披露了与公司向2009年改制时点三类人员提供持续福利而确认的长期应付职工薪酬情况。(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设定受益计划现值和净负债的明细变动情况;(2)对于因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或精算损失而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末进行精算时选用的折现率、平均寿命等关键参数信息,以及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变化;(4)2016年6月30日,公司因将中国翻译转让给出版集团,而导致本集团设定受益计划的净负债减少2,481万元,请补充说明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于三类人员提供福利义务的规定与会计处理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6月30日,公司专项应付款余额2,488.65万元。请发行人说明两项专项应付款的形成背景、公司取得时间、相关文件的主要条款内容,并说明公司取得专项资金所需履行的义务。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6月30日,公司递延收益余额69,577.04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政府补助项目的补助单位及收取时间;(2)对于确认为递延收益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递延收益的具体摊销依据,并说明在报告期内标准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5、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1)对于应收账款、存货和收入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请发行人说明自公司成立以来是否一贯执行,请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并对可能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分析;(2)对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会计估计上的差异进行定量分析,并说明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3)说明应收款项坏账分析时“无风险组合”的选入标准,说明各期对向关联方应收款项未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6、招股说明书分别披露了出版物包销或经销、出版物寄销、出版物直销、各类劳务收入等形式下确认收入的方式。(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各类销售形式下进行收入确认所需取得的凭证,说明在相关收入确认时点,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类收入形式下退货率对当期确认收入金额的影响方式、各期末对退货率的估计、期后实际发生退货的情况;(3)请发行人说明各单位与确保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系统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4)对于非直销类的客户,请补 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包销、经销或寄销,属于代销还是买断关系,与退货相关的条款,说明此类客户主要销售对象及销售区域;(5)请说明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收取作者资助费的情况,若有请说明相关的会计处理方式,收取资助费的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7、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8、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