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016】【新宏泰】【2015-12-1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其他关联方具体从事的业务、生产的主要产品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关联方的历史沿革、业务变化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目前经营状态。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新进股东的基本情况、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3、2012年12月,厦门联容因被撤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补征相应税款,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撤销原因、厦门联容是否因相关资格被撤销受到处罚。请补充说明厦门联容具体从事的业务情况,技术、产品与发行人的差异情况,主要客户和销售市场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部分产品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请在“业务与技术”中按直销和经销分类补充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包括直销和经销收入的金额及占比等。

5、招股说明书披露,上海人民电器厂在报告期内均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同时在2012年和2013年为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同时向上海人民电器厂采购和销售的原因、主要产品、金额及占比、定价依据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与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采取自主生产为主,外协加工为辅的生产模式。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外协企业的名称、外协内容、外协产品在公司产品中的具体环节、数量及金额;说明该等外协企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各年度外协加工所占的比例和形成的成本,比较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

7、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销售费用的具体内容补充披露发行人销售费用率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低的原因。

8、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对比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分产品毛利率对比情况,如存在显著差异,应结合发行人经营模式、行业中竞争地位、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成本等,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

9、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10、发行人拥有发明专利20项,实用新型专利70项,其中,3项发明、1项实用新型专利以转让方式取得,3项发明、5项实用新型专利为公司与上海森立、上海华通低压开关有限公司共有,请补充披露专利转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初始权利人、转让方、转让时间、转让对价、转让是否附加条件)、是否存在纠纷;共有专利开发过程、权利或利益分配机制、用途等,是否存在纠纷;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专利技术及其对应的产品情况(产品名称、报告期内销量、收入或利润)。

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与5位合作方合作开发相关技术,请补充披露合作开发的技术与与他人共有的专利技术之间的联系、合作研发经费的承担情况、研发成果归属情况及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合作开发技术在发行人生产中的运用情况、发行人是否因相关技术的权利限制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技术是否独立于其他方发表意见,并充分提示发行人不拥有相关技术全部权利给其生产经营带来的风险。

11、萃智投资持有发行人8.1%的股份,请补充披露萃智投资合伙人与公司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如对赌协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与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北京萃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萃智投资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萃智投资合伙人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1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具体内容、各主要产品销售的前五大客户情况。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1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15、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四、其他问题

16、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前身不以新宏泰有限净资产出资设立而由相关自然人新设,由其再行购买新宏泰有限生产经营性资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是否全部进入发行人体内。

17、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