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038】【华立股份】【2016-11-0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股权沿革。请:(1)补充披露华立装饰的股权与业务沿革;2007年5月实物出资资产的明细及来源;2007年5月入股发行人又于2006年6月退出发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5名自然人受让华立装饰股份是否实际支付对价;华立装饰目前是否存续,在人员、资产、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是否相互独立。(2)2014年8月新入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等情况。(3)请按照《信息披露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在“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4)请补充说明发行人所有子公司、孙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股权及业务沿革。补充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5)请赵宇彦、肖紫君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承诺。

2、关于关联方。请:(1)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股权及业务沿革。(2)补充说明东莞市华富立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所载经营范围,是否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重合,股权转让后在资产、人员、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是否相互独立。(3)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技术、财务等方面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在共用基础设施的情况,并说明详细核查过程。

3、关于业务与技术。请:(1)在“销售模式”中补充披露与经销商的合作模式,除销售发行人产品外是否销售其他同类产品,分内外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销商的新增及退出情况、退出的主要原因、报告期各期新增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有关联关系,并说明具体的核查方法及核查过程。(2)在“业务与技术”章节分内外销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其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3)结合人报告期内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4、关于合作研发及资产完整性。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所获专利及取得方式;与外部科研机构合作研发的情况,发行人与合作方关于合作研发已获及将获知识产权的使用、保密相关约定的主要条款及具体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其他重大不确定因素;该等知识产权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及可能产生的效益(若有)等。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就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部科研机构的依赖及合作研发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发表意见。

5、关于诉讼。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所涉诉讼详细情况及具体进展,分析败诉风险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并在风险因素中予以披露。

6、关于家族股权集中。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补充披露历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关联交易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回避措施,并对控制人家族控股权集中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7、关于业绩。(1)请公司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产品销售具体的定价策略及相关调整机制,主要原材料价格存在波动而封边装饰材料销售均价保持稳定、异型装饰材料销售均价持续上升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详细说明相关的核查工作。(2)请公司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原纸采购量存在较大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详细说明公司主要原材料使用量与公司产销情况是否匹配,主要原材料价格及其变动情况与市场价格是否一致,并请会计师就公司成本的完整性详细说明自身的核查工作。

8、关于期货交易。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开展期货交易的原因、期货涉及的具体流程及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相关内部制度符合是否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期货开仓及平仓的决策依据、各期期货开仓的实际数量与金额、盈亏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及未来拟投入的规模、期货交易是否依据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决策程序。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核查并详细说明公司与期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提供相关依据。

9、关于应收账款。(1)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2013年应收账款增长的原因、当年末新增应收账款对应客户的具体情况、期后收款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具体的核查工作。(2)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应收账款的信用政策、给予客户的信用期情况,前述信用政策及信用期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具体的核查工作。

10、关于固定资产。(1)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分别披露四川华富立及浙江华富立固定资产具体构成项目及对应产能情况、四川华富立及浙江华富立的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固定资产在2014年大幅增加后相关产能未出现明显增加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2014年内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转固后对应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的构成是否真实、产品销售成本或费用支出是否在前述账面价值中进行列支、前述账面价值与其实际应有造价是否一致,并详细说明自身的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核查手段及核查结果)、前述核查工作是否支持相关核查结论。(2)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固定资产折旧暂时性差异构成的情况及产生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其未来可使用期限及同行业的折旧年限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披露原因。

11、请公司在“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公司关联方与公司供应商、客户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前述交易真实性、公允性、资金往来的缘由等事项详细说明自身的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核查手段及核查结果)、前述核查工作是否支持相关核查结论。

12、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月份收入、毛利、应收账款及存货余额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结合前述情况核查各报告期末或接近期末数月收入、毛利、应收账款及存货余额是否存在异常变动的情况。

13、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补充披露报告各期末存货订单支持率及库龄情况,请会计师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核查公司是否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部分专利期间将届满,请补充披露前述专利涉及的具体产品及其销售情况,届满后对其如存在重大影响,请在“风险因素”中披露提示。

15、2013年公司转让了东莞华富立的股权,请公司在“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东莞华富立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时间及地址、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股权结构等情况)、目前从事的业务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使用公司资产(含专利)继续经营或公司占用其资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

16、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公司使用商业票据的情况;请会计师核查前述票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7、请公司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分析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变动趋势匹配性,请保荐机构核查。

18、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1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

20、请补充披露已到期或即将到期商标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占比、到期或即将到期后的安排,其到期或即将到期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影响,请在风险因素中予以披露。

21、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据招股书披露,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请在“风险因素”部分披露若资格到期不能通过复审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2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说明关于发行人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数据来源,不具备公信力请予以删除。

23、请在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从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2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公司对主要客户销售的真实性、主要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详细说明各自的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核查手段及核查结果)、前述核查工作是否支持相关核查结论。对于询证函取得核查证据,请说明函询程序是否独立及相关依据。

25、请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总额出现明显增长而所得税费用增长较少的原因。

26、现金流量表显示,“收回投资收回的现金”及“投资支付的现金”发生金额较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前述资金交易的具体情况、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及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27、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公司现金交易的情况及其总交易的比重、如存在大额现金交易,请补充披露;并请会计师核查公司是否建立与现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

28、请保荐机构核实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高管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并请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29、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四、其他问题

30、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